(2018)陕0112刑初124号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森,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7年7月3日因涉嫌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辩护人耿民,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海亚,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佰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森、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耿民、贾海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均系本市未央区恒大帝景小区业主。该小区部分业主因小区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与恒大地产集团西安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纠纷,遂组成恒大帝景维权委员会,在未申报审批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7日14时至20时由该维权委员会组织60余名业主身着统一文化衫,拉着横幅、举着标语牌,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世纪金花”门前集合,随后游行至凤城八路“熙地港”商城,停留约五分钟后,继续步行至西安市人民政府南门外,以拉横幅、打小旗、穿统一文化衫、播放喇叭、高喊口号等方式进行示威。在现场民警进行劝说并发布解散命令后,众多集会业主仍然在政府南门外西侧聚集。后该群业主又前往本市雁塔区小寨天桥、南门外等地进行游行示威,之后被民警强行解散。
其中,张某某(微信名为“张永淳”)建立微信群“维权动员委员会(16)”,并梳理集会游行示威方案、提议具体游行路线、联系媒体报道,并参加了具体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叶某某(微信名为“启程”)虽未与其他业主一起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但在前期策划中进行号召并收集部分业主捐款、提议游行路线等。2017年6月30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3日叶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手机照片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恒大帝景协调会会议纪要、二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许可,组织、策划人员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关于被告人叶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叶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伊
人民陪审员张文旗
人民陪审员李温泉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