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1 0:00:00

王登礼、游婷婷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登礼,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松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松阳县,租住松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陶松生,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郑兴标,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松阳县。系被告人王登礼继父。

被告人游婷婷,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租住温州市瓯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操,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晓秋,女,1973年8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凤云,浙江多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鑫,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香河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香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丽,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惠,曾用名王会,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黄骅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黄骅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勇,男,1976年2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宁强县,汉族,大学文化,住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丽水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增义,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公诉刑诉(2017)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王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王勇,辩护人陶松生、郑兴标、魏操、许凤云、徐丽、王增义等到庭参加诉讼。经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王登礼制作宣扬法轮功的音视频文件475段,供微信群成员观看下载。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利用微信群、QQ群发布大量法轮功传宣资料,其中王登礼累计群成员账号数10XXX00余个,劝59人“三退”,游婷婷累计群成员账号数11XXX00余个,韩晓秋累计微信群成员账号数13XXX00余个,王鑫累计群成员账号数1200余个,王惠累计群成员账号数400余个。被告人王勇购买10余部手机免费提供给法轮功人员使用,其中提供给王登礼、游婷婷共4部手机用于传播法轮功信息。王登礼、韩晓秋、王鑫、王勇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书写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揭批邪教本质和危害,退出法轮功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被告人王勇明知他人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王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王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且主动书写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以下简称“三书”)表示悔过,自愿和法轮功决裂,希望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登礼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登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书写“三书”悔罪;其只在固定微信群转发信息,群成员存在重复计算,且点击量不高,危害后果有限;结合其没有前科,系初犯,建议对王登礼减轻处罚。

被告人游婷婷、韩晓秋、王鑫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游婷婷、韩晓秋、王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书写“三书”悔罪;转发到微信群里的信息点击率较低,群成员重复计算,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勇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勇只提供7部手机供法轮功人员使用,没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帮助游婷婷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王勇主动书写“三书”悔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王勇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建议对王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王登礼制作宣扬法轮功的音视频文件共475段,发送至微信群或网站,供被告人王惠、游婷婷、韩晓秋等群成员浏览下载;王登礼还担任被告人王鑫传播法轮功的系列微信群管理员。2017年3月份以来,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在微信群、QQ群发布大量法轮功反动传宣资料。

2017年5月18日至22日期间,王登礼使用昵称“缘圆慧善”、“坚若磐石”的微信号,在30余个微信群中转发法轮功音视频资料,累计群成员账号数10XXX00余个;劝王某2等59人“三退”。

2017年5月14日至22日期间,游婷婷使用昵称“紫絮”的微信号,在30余个微信群中转发法轮功音视频资料,累计群成员账号数11XXX00余个。

2017年4月29日至5月19日期间,韩晓秋使用昵称“小明”的微信号,在60余个微信群中转发法轮功音视频资料,累计群成员账号数13XXX00余个。

2017年4月30日至5月20日期间,王鑫使用昵称“桑某”的QQ号及昵称“藤枝儿”、“桑某”的微信号,在QQ群、微信群中转发法轮功音视频文件,累计群成员账号数1200余个。

2017年5月9日至22日期间,王惠使用昵称“唤你回家”、“喜欢”等微信号,在4个微信群中发布法轮功资料,累计群成员账号数400余个。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勇先后在杭州百脑汇“奔奥数码”手机店内购买7部手机,免费供法轮功人员使用。其中免费提供给王登礼3部苹果手机,免费提供给游婷婷1部苹果手机,供该二人在微信群中传播法轮功信息。

案发后,被告人王鑫、王勇、韩晓秋、王登礼、王惠、游婷婷先后主动书写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揭批邪教本质和危害,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各被告人的涉案物品(详见没收涉案物品清单)。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确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登礼的供述证实:读大学时接触法轮功,2016年初练习法轮功。2017年1月起使用昵称“慧善”的微信号(wydg25508)在微信群中转发“雪莲”(即“缘圆雪莲”,李某1)的语音播报,并将“雪莲”的语音用软件合成音视频文件转发到多个微信群。2017年3月起,其将制作合成的音视频和下载的禁书禁片上传至微云和百度云,并制作成网址链接发送至微信群中供群成员浏览下载。2017年4月22日,其制作“真相面对面”网站,将“每日语音”、“禁书禁片”等内容上传至网站,供群成员观看下载。其与“紫絮”、“桑某”、“心语”等人是微信好友,并为他们传播法轮功资料提供过帮助,在“桑某”的“噤声”微信群里当群管。其从一个微信昵称“a大海的胸怀”的法轮功人员处收到过3部免费苹果手机,用于建立微信群转发法轮功信息。其还供述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来源、方法、使用的电子设备、使用的微信号、所转发的微信群及转发内容等事实。

2.被告人游婷婷的供述证实:从小受奶奶影响练习法轮功,其共有5个微信号,一般用昵称“紫絮”的微信号在苹果6手机上发关于法轮功的图片、音视频资料。其在网上转播过微信昵称“缘圆慧善”、“盼春”、“缘圆雪莲”等人的“真相”资料,向“缘圆慧善”咨询过关于使用微信转发资料的一些技术问题。这个苹果6手机,是一个微信昵称为“回归”的人通过顺丰快递,印象中好像是从杭州寄来。

3.被告人韩晓秋的供述证实:从2005年开始修炼法轮功,后来因为家庭原因暂停修炼。2017年3月份,网友邮寄了一个黑色联想手机,其注册了昵称“明真相得福报”、“小明”的微信号,前后陆续加了近百个群,每个群最少几十人,最多几百人,空的时候在群里转发“法论大法好”、“真善忍好”、“反迫害”等内容的文字、图片、视频。4月底这个微信被封后,其又购买了微信号,注册昵称“小明”继续转发法轮功信息。

4.被告人王鑫的供述证实:2017年2、3月份之后,使用昵称“桑某”、“藤枝儿”微信号,先后创建了3个“噤声”微信群,群成员数量有3、4百人,将境外网站下载的一些时政新闻和法轮功的资料转发到微信群里。其是群主,管理员有“缘圆惠善”、“童年”、“清音”,“缘圆惠善”是浙江丽水做茶叶生意的“王什么礼”。因为听网友说QQ讨论组不会被封,2017年5月中旬后,使用昵称“桑某”(夏日)的QQ号,陆续创建了7个“曙光系列”的QQ讨论组,上传法轮功资料。转发这些链接使用的是白色三星S6和黑色IPhone5手机,也会使用客厅的台式电脑进行操作。

5.被告人王惠的供述证实:公安民警从其家里搜查出的两部zte中兴手机和一部苹果手机(未提供开机密码,无法统计群成员数)是同修寄来,这三个手机没有装卡,用买来的微信号蹭网,群里人说这样安全。其从2017年3月开始使用“馨语”、“唤你回家”、“喜欢”等几个微信号转发法轮功声音资料,这些资料从明慧网下载或其他群里转发,群成员少的40余人,多的500余人。

6.被告人王勇的供述证实:其从1999年开始练习法轮功,2009年被劳教后停止,2016年因各方面原因又开始接触法轮功,并翻墙看一些境外新闻。其在一些微信群里看到“回归”说现在安卓手机太卡,需要一些苹果手机,就用“a大海的胸怀”加“回归”为好友,表示可以提供手机。“回归”将需要手机的人员姓名、邮寄地址发到“a大海的胸怀”,其将上述信息通过微信昵称“王”发给杭州百脑汇卖手机的老板娘,购买手机后老板娘寄出,总共花两万余元买了10余部手机。其给微信昵称“慧善”的人邮寄了一次两个苹果6手机,给微信昵“明明明”邮寄了一部苹果6手机。“回归”没有明确说手机是给法轮功练习者,其心里知道是给法轮功练习者为他们转发法轮功信息提供帮助。

7.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儿子王登礼目前在家从事网上卖服装以及帮其采茶叶,他大学毕业后会在卧室“运动”、“练功”,不知道具体情况。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和“慧善”是在一个讲真相的微信群里认识,他的真名叫王登礼,微信昵称曾使用“缘圆慧善”、“慧善”。王登礼在微信群里有发布法轮功的音视频资料,其在传播法轮功音视频资料时和王登礼也有商量,遇见电脑、软件方面的问题会请教王登礼帮忙解决。王登礼发布的法轮功信息通过翻墙软件从境外获得,还会将一段段的语音真相通过电脑软件合成整段的语音文件方便转播。

9.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知道微信昵称“慧善”的人,妹妹李某1让其帮忙在网络上转发法轮功音视频,还让“慧善”加其为好友,从“慧善”处买了两个功能和微信差不多的转发软件,“慧善”还给过一个存有关于如何翻墙的视频和软件微云。

10.证人张某1、张某2、黄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曾被人拉入“聆听墙外音”系列的微信群,群里会发布一些反党反社会及宣传法轮功的音视频、图片资料,群里有人发广告就会被退群,有人说共产党好的也会被退群。

11.证人宁某的证言证实:妻子游婷婷小时候受奶奶影响接触法轮功,2017年初开始使用Ipad平板电脑翻墙看“明慧网”及其他微信群里别人转发的法轮功信息,并会转发。2017年4月初,游婷婷说有个女网友要寄一个苹果手机给她转发法轮功信息,后来其收到邮寄的手机转交游婷婷,游婷婷用这部手机买了一个微信账号转发法轮功图片、视频。

12.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微信号“hmt1836”,昵称“小美”,2017年初被人拉入一个叫“大唐天下购车交流群”的微信群,后因在群里发广告被踢出来。

1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妻子韩晓秋自2006年开始接触法轮功,2016年因故又开始观看法轮功书籍、收听法轮功音频并练习法轮功,韩晓秋有两部手机,其中黑色手机上有很多微信群。

14.证人李某3、王某1、李某4的证言及微信界面截图照片证实:他们加入“L0004车友会岚山营销群”(现“L0004导购社区优质爆款分享”)的微信群,这个群大部分是微商产品的广告,但也会有人发一些法轮功的资料。

1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母亲王鑫除了做淘宝客服外,还通过昵称“夏目”的QQ或昵称“桑某”、“藤枝儿”的微信下载法轮功的文章、视频,并把这些资料发到她的QQ群、微信群。

16.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妻子王惠练法轮功的时间较久,因此事曾被公安机关处罚。王惠手机号码是158XXXX8700,2017年5月22日民警在其家搜出另外三部手机,其不知情。

17.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微信群中有“大慈大悲”、“雪莲”、“慧善”、“净一”等法轮功成员,2017年4月的一天,“大慈大悲”说生活手机与法轮功宣传的手机分开更安全,其将姓名和手机号报给“大慈大悲”,几天后收到一个苹果6S手机,用这部苹果手机下载法轮功资料学习,没有转发。

18.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担任过法轮功咸阳第二纺织机械厂辅导站的负责人,王勇以前在咸阳纺织工业学校上学,经常到辅导站练法轮功。2017年4月王勇给其寄了2部苹果6S手机。

19.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截图证实:她们共同在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2B18铺位经营手机、电脑,有一戴眼镜很斯文的男子(经辨认系被告人王勇)常在其店中购买苹果手机,有两次直接到店里购买,大多数通过微信“王”转账并将收件人的信息发给她们,委托帮他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出去。快递单号928539038648、139644343832、928539038841、139644343799、928539038799、928539038762、928539038850是她们邮寄。2017年6月初,该男子曾通过微信联系让她们删除微信聊天记录。

20.顺丰快递单复印件、顺丰快递信息详单证实:被告人王勇邮寄手机给王登礼、游婷婷(收件人游婷婷丈夫宁某)以及其他法轮功练习者。

21.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惠、王鑫、王勇书写的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证实:被告人王鑫、王勇、韩晓秋、王登礼、王惠、游婷婷先后主动书写了“保证书”、“决裂书”、“悔过书”,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揭批法轮功的本质和危害。

2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松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各被告人住所及相关场所进行搜查,扣押涉案物品。

23.远程勘验工作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列表以及随附光盘、勘验截图、去重后群成员数据等证实:松阳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按规范程序操作,见证人在场情况下对涉案网站服务器、账号进行远程勘验检查并以封盘方式制作刻录光盘固定,提取了各被告人转播法轮功信息的相关内容以及对各被告人微信群成员去重后的数据统计。

24.松阳县公安局认定委托书、认定事项确认书、认定意见、认定书、手机提取文件目录、光盘刻录说明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各被告人手机转发的音视频文件、提取被告人王登礼白色电脑主机文件、提取王鑫QQ远程勘查文件,上述文件内容经认定属于法轮功邪教宣传品。

25.物证苹果手机11部,其他品牌手机8部,电脑主机4台,平板电脑4台(包括iPad和三星),电脑5台(包括一体机和笔记本电脑),打印机1台,法轮功光盘39个、磁带15盒、书籍81本、宣传册35本、宣传纸17张、报刊8册及其他涉案物品证实:各被告人练习法轮功,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所使用的纸质、电子产品情况。

此外,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惠、王鑫、王勇的身份情况,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针对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

1.关于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辩护人提出微信群成员有重复计算,且点击量不高,社会危害不大的辩护意见。

经查,指控的各被告人累计群成员账号数均系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筛选同名微信号去重后认定,不存在重复计算。各被告人使用通讯信息网络跨区域组织邪教活动,社会危害大。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韩晓秋、游婷婷、王鑫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晓秋、游婷婷、王鑫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上述各被告人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均只需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王勇辩护人提出王勇没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帮助游婷婷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勇、游婷婷、王登礼的供述,证人宁某、张某3、郑某、胡某1、胡某2的证言,顺丰快递单复印件、顺丰快递信息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王勇明知“回归”让其邮寄的手机是用于法轮功练习者传播法轮功信息,依然向王登礼、游婷婷等人邮寄手机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使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累计群成员数分别为10XXX011XXX00、13XXX00、1200、400余个,其中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情节特别严重,王惠王惠情节较轻;被告人王勇明知王登礼、游婷婷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鑫、王惠、王勇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对王登礼、游婷婷、韩晓秋、王勇可以不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对王鑫可以认定情节较轻。被告人王登礼与被告人王勇、被告人游婷婷与被告人王勇在共同犯罪中,王登礼、游婷婷系主犯;王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登礼、韩晓秋、王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婷婷、王惠、王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与上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各被告人使用通讯信息网络跨区域组织邪教活动,可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登礼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游婷婷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

三、被告人韩晓秋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年2020年11月21日止)。

四、被告人王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

五、被告人王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

六、被告人王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

七、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叶永青

法官助理何晓芳

人民陪审员叶昌谷

人民陪审员周建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