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成某某驾驶黑色雪铁龙轿车(牌照号:冀D×××××)行至大名县西未庄乡韩道路段被大名县交警依法查验,当场被查获“法轮功”护身符52个、载有宣传邪教内容的人民币28张、内存卡23个、手机2部,电子书等“法轮功”宣传品。同日大名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成某某住所搜查,当场查获“法轮功”书籍4本、明慧周刊15本、载有宣传邪教内容的人民币38张、“法轮功”护身符20个、MP3和MP5各一个等“法轮功”宣传品。
经大名县公安局对扣押的内存卡、手机、MP3、MP5、电子书进行检查,共检查被告人成某某自己制作的26个储存介质(1部手机、23张内存卡、MP3、MP5内含的内存卡),内容均是明慧电台录制的“法轮功”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2017年4月17日,交警大队接指挥中心指令,一套牌车辆(牌照冀D×××××)在大名县天雄路与京府大街路口出现,其大队几名工作人员在韩道中队门口将该车拦下,在该车内发现“法轮功”物品,后通知了国保大队。
2、证人藏德顺证言与证人赵某1证言一致。
3、证人贺某证言,证明其丈夫成某某四五年前开始练“法轮功”,其反对成某某练“法轮功”,在其家搜出的明慧周刊等物品是其丈夫成某某的。
4、大名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明大名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成某某车上查获“法轮功”护身符52个、载有宣传邪教内容的人民币28张、内存卡23个、手机2部,电子书等“法轮功”宣传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5、大名县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大名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成某某在天祥小区的住宅及其在铺上乡蔡屯村的住宅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书籍4本、明慧周刊15本、载有宣传邪教内容的人民币38张、“法轮功”护身符20个、MP3和MP5各一个等“法轮功”宣传品。并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
6、大名县公安局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明大名县公安局经对在被告人成某某住宅及车上发现的储存介质进行电子数据检查,发现内含大量的音频电子数据,内容均是明慧电台录制的法轮功资料。
7、被告人成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其通过保定涞水的一个妇女开始接触“法轮功”,当时只是出于好奇。后来他在大名县城散发过“法轮功”资料。他的明慧周刊是一个50多岁的外地妇女给他的,直接送到了他小区门岗处。公安机关在他车上发现的储存卡等东西是这两个妇女给的,内容是他从网上下载的。他现在认识到了“法轮功”的邪教本质,以后绝不会再练,也不会再和“法轮功”人员联系。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