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4 0:00:00

余泽珍、罗正兰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泽珍,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7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蛟,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龙,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正兰,女,1974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7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雷,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赤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湖北省赤壁市。2017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7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7)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8日、201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泽珍及其辩护人李蛟、何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罗正兰、杨雷不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2018年3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会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余泽珍自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以来,多次组织被告人罗正兰、杨雷及严某、罗某(均另案处理)等“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信徒进行聚会,并在聚会中传播邪教宣传品,由被告人罗正兰、杨雷提供家庭住所作为聚会场地。

2017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余泽珍在被告人罗正兰、杨雷的住所本区左岭新城二社区8栋1单元1002室向被告人罗正兰、杨雷及严某、罗某等人传播邪教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从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及严某、罗某处查获含有大量“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的MP4、MP3、SD卡、光盘、手机等邪教宣传品载体。其中,从被告人余泽珍处查获蓝色“科诺”牌MP4、黑色“韩国现代”牌MP4、蓝色“英和电子”牌MP3、银色“先科”牌MP3各一个,黑色SD卡,黑色“闪迪”牌SD卡、红色“闪迪”牌SD卡、黑色“金某”牌SD卡共计11张,白色“华为”牌手机1部等,经检验,上述查获的“科诺”牌MP4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110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11个,音视频等文件99个),黑色“韩国现代”牌MP4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433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224个,音视频等文件193个),蓝色“英和电子”牌MP3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32个(其中音视频等文件32个),银色“先科”牌MP3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1431个(其中音视频等文件1073个),黑色SD卡(2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个(其中电子文章2个),黑色“闪迪”牌SD卡(32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1153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178个,音视频等文件484个),黑色“闪迪”牌SD卡(32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25个(其中音视频等文件225个),黑色SD卡(1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90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85个,音视频等文件5个),黑色“金某”牌SD卡(32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572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22个,音视频等文件2465个),黑色SD卡(2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3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11个,音视频等文件11个,电子图片等文件1个),红色“闪迪”牌SD卡(32GB)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48个(其中音视频等文件48个),黑色“闪迪”牌SD卡(32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8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8个),黑色SD卡(1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个(其中音视频等文件2个),黑色“闪迪”牌SD卡(32GB)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78个(其中电子图片等文件6个,音视频等文件72个),白色“华为”牌手机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7951个。从被告人罗正兰处查获白色“紫光电子”MP4、蓝色“M7”MP4各一个、SD卡3张,经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紫光电子”MP4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63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63个),蓝色“M7”MP4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426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404个,音视频文件21个),一张SD卡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6438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21437个,音视频等文件5001个),一张SD卡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5404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20890个,音视频等文件4165个),一张SD卡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34234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24268个,音视频等文件9835个)。从罗某处查获SD卡1张、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经检验,上述查获的SD卡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3774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1961个,音视频等文件315个)。从严某处查获白色MP4一个、黑色SD卡一张、光盘28张,经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MP4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7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25个,音视频等文件1个),黑色SD卡中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27683个(其中电子文章等文件16384个,音视频等文件2个),28张光盘中均检验出“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向本院出具保证书,表示真诚悔罪,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被告人余泽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余泽珍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较轻”;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且公安机关查获的51个移动存储介质中,在被告人余泽珍处查获的15个属于未传播的部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余泽珍自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以来,多次组织被告人罗正兰、杨雷(罗正兰与杨雷系夫妻关系)及严某、罗某(均另案处理)等“全能神”邪教组织的信徒进行聚会,并在聚会中传播邪教宣传品,由被告人罗正兰、杨雷提供家庭住所作为聚会场地。

2017年6月15日晚,被告人余泽珍在被告人罗正兰、杨雷的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二社区8栋1单元1002室组织聚会并向被告人罗正兰、杨雷及严某、罗某等人传播邪教宣传品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及严某、罗某处查获含有大量“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的MP4、MP3、SD卡、光盘、手机等邪教宣传品载体。

经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从被告人余泽珍随身携带及住处(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1社区9栋1单元901室)查获黑色“三星”牌移动硬盘一台、蓝色“科诺”牌MP4一台、黑色“韩国现代”牌MP4一台、蓝色“英和电子”牌MP3一个(内含一张SD卡)、银色“先科”牌MP3一个、紫色“英和电子”牌MP3一个、黑色SD卡四张、黑色“三星”牌SD卡一张、黑色“闪迪”牌SD卡四张、黑色“金某”牌SD卡一张、红色“闪迪”牌SD卡一张、白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白色“honor”牌手机一部,其中含有“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有15个。2、从被告人罗正兰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白色“紫光电子”MP4一台、蓝色“M7”MP4一台、SD卡三张,其中含有“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有5个。3、从严某随身携带及住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新城二社区3栋1单元1604室)查获白色MP4一台、黑色SD卡一张、光盘28张,其中含有“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有30个。4、从罗某处查获其随身携带的“闪迪”牌SD卡一张和白色“vivo”牌手机一部,其中含有“全能神”相关数据文件的移动存储介质有1个。综上,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含有“全能神”相关数据的移动存储介质共计51个。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15日20时许,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称左岭新城一社区8栋1单元1002室有法轮功人员聚集,公安民警到举报地址核查,将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及罗某、严某带回所内审查,该五人交代了当时在房屋内学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内容。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及罗某、严某五人进行提审,该五人交代了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并传播邪教的事实。

2017年7月2日,在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及罗某、严某五人执行完毕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将其五人转为刑事拘留。

2、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武公国鉴(电检)字〔2017〕039号、040号、041号、042号,证实从搜缴的物品中检验“全能神”相关数据的情况。

3、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物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及严某、罗某处扣押的物品种类及数量。

4、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及严某、罗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抓获后,因本案事实各自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5、证人严某(18岁)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开始,其应被告人罗正兰的邀约到被告人罗正兰的家里,由被告人余泽珍按照《神话》的内容对其进行“交通”,发展其入教,之后陆续去了10次左右。每次都是与被告人罗正兰、余泽珍、杨雷及罗某在一起,每次聚会都是被告人余泽珍主持,听半个小时的《全能神》歌曲,之后默祷,之后被告人余泽珍用《神话》进行解答。从严某家里搜出的10份“全能神”纸质学习资料、28张光碟是被告人余泽珍给严某的,搜出的1部学习机和SD卡是严某自己买的,里面都是被告人余某传给严某的“全能神”学习资料。

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罗正兰介绍其从2017年6月份开始信神,罗某在教会内的本分是负责接待兄弟姐妹。被告人余泽珍把信徒的SD卡集中起来,然后用自己带的学习机或手机网卡向SD卡内增加新的内容,然后把更新后的SD卡还给信徒。

7、认罪具结书、悔过书,证实: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认罪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

8、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的基本身份信息材料,证明: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犯罪时已成年。

9、被告人余泽珍的供述,证实其从2012年开始接触“全能神”邪教,2016年8月开始投入信教,之后每周二次在被告人罗正兰家中聚会,聚会是交通“神话”。2017年6月15日在被告人罗正兰家中的活动是其组织的。严某是其发展信神的。从家中查获的11张SD卡及手机、MP4内的卡都是自己的。

10、被告人罗正兰的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9、10月间开始接触“全能神”邪教,2014年10月信奉“全能神”。还证实从其家中搜缴的TF卡以及学习机里面有关“全能神”的资料、音视频都是被告人余泽珍向其传送的。

11、被告人杨雷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份开始信教。其职责是召集兄弟姐妹到其家中学习“全能神”邪教。平时看《跟着羔羊唱新歌》、《神的三步做工纪实》、《神创造天地万物》等书籍、文字资料,还有一些宣扬“全能神”的音频、以及系列电影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共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传播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所实施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按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予以处罚,其中,被告人余泽珍组织信徒聚会;被告人罗正兰、杨雷为信徒聚会提供聚会场地。根据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达到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的五分之一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余泽珍、罗正兰、杨雷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依法可从轻处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余泽珍住处查获的邪教宣传品尚未传播,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余泽珍的犯罪情节属于“情节较轻”;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且从其处查获的15个移动存储介质属于未传播的部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泽珍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二、被告人罗正兰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

三、被告人杨雷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

四、对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工具学习机及邪教宣传品光盘、SD卡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俞飞

人民陪审员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刘晓萍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