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白瑞英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瑞英,女,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人,文盲,无业,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被告人白瑞英因本案被羁押的期限:从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9月5日,共计166天。)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蒋洪英,广安市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瑞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被告人白瑞英及指定辩护人蒋洪英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白瑞英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广安区向他人宣传散发“法轮功”资料时被民警挡获。后民警通过对被告人白瑞英的随身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其上衣左右口袋里装有“法轮功”小册子14本、单页资料10张、真相币3张等物;通过对被告人白瑞英住处进行检查,在其卧室发现“法轮功”小册子1本、单页资料1张、1个MP3等物;通过对林某某在广安某小区的住处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白瑞英存放的“法轮功”书籍共48本、光碟14张、播放器1台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瑞英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较轻。被告人白瑞英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白瑞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白瑞英辩称:公安机关在她处搜查出的资料是以前买的,这次搬家没有地方放,就放在林某某家了。有14本小册子是林某某给她的,碟子14张也不完全是她的。她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白瑞英的指定辩护人蒋洪英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白瑞英主观恶性较小,出于对法律的无知,且系为了治病救人的善良愿望,而触犯了法律,现被告人年事已高,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对从被告人白瑞英及存放在林某某处的“法轮功”小册子15本、书籍48本、单页资料11张、真相币3张、MP3一个、光碟14张、播放器一台予以了扣押。

2014年9月5日,被告人白瑞英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因本案被羁押的期限:从2014年3月24日至2014年9月5日,共计羁押166天。)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定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来源自然,程序合法。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白瑞英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抓获经过情况。证实2017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白瑞英与林某某在广安区散发“法轮功”反宣资料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4、检查证、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实公安民警于2017年10月17日依法对被告人白瑞英的住处及白瑞英的人身进行了检查,发现白瑞英上衣夹层内有法轮功小册子14本、真相币3张,单页资料10张,在白瑞英的住处发现了法轮功反宣单页资料1张及用于法轮功反宣视频的MP3播放器一个、“法轮功”小册子1本。在林某某住处发现“法轮功”书籍共48本、光碟14张、播放器1台。公安机关对搜查出的上述物品进行了收缴并予以证据保全。

5、情况说明。证实肖某经公安机关多次查找未找到。

6、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2011年11月4日,白瑞英因宣传、散发法轮功资料被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所外执行。

7、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9月5日,白瑞英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从2014年3月24日羁押至2014年9月5日。

(二)证人证言

1、林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7年10月16日上午,我在新南门碰到了白瑞英,我们商量第二天去发真相资料救人,让更多的人相信“法轮功”。第二天下午三点多钟我带上法轮功真相资料从家中出来,与白瑞英在小东街邮电局附近汇合。在政府大道和北街的口子上我就从我挎包里拿了十几套真相资料给她,白瑞英就把这些资料放在她的衣服口袋里一起往北街走。沿途我们看见有缘人就把真相资料拿出来给他们,告诉他们这是保平安的,让他们好好看一下,有的人接了我们的资料,有的没要。在北街上我发了一本真相资料,白瑞英大约发了6、7本真相资料,我们走到洗脚溪上面就被派出所的抓到了。

这些资料,是肖某送到我家来的。2017年10月17日下午,我在家中将这些真相资料装在白色塑料袋里,把单页资料叠好夹在每本小册子里。护身符小袋子是肖某送来时就装好的,里面有一张小卡片,一张纸,装的一个小塑料袋。这些白色塑料袋是白瑞英在今年中秋节前送来的,当时还把她的法轮功书籍、放碟子的机器装到口袋里一起拿到我家里来的。公安机关在我随身背的挎包里发现“法轮功”小册子7本,“法轮功”单页资料14份,“法轮功”护身符小卡片8张、护身符的故事8张,小卡片上印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些是白瑞英叫肖某送到我家来的。公安机关对我居住的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楼某号进行检查,发现的“法轮功“书籍22本、“法轮功”单页资料75份、印有“法论大法”字样小卡片4个、“护身符”3个;“法轮功”光碟14张,这些东西都是我的。有五本书是白瑞英给我的。其余的书籍、光碟是前几年罗某某被抓了后,罗某某的子女丢在外面我捡起来的。发现的长型黑色皮包一个,里面装有“法轮功光盘”14张、“法轮功”书籍43本;黑色手提包1个,里面装有“法轮功美国讲法”书籍5本、无牌DVD视频播放器一台。这些东西是白瑞英放在我家里的,说她家的房子要拆了,就先放在我家的,我不清楚是什么东西。

2、代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7年10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从北街往紫金山大酒店方向走,在北街“蜘蛛王”鞋业门市外,看见两个老太婆神神秘秘地与一个过路的白头发老头在交谈,我当时感到很好奇就去听,看见那个较胖的老太婆从上衣里面的衣服口袋里拿出一个白色的塑料小袋子,里面装了一个小册子,她把小册子裹成一个圆柱形,就递给了那个白头发老头,在递的时候我看见那个小册子上印有“退党退团”等字样,那个白头发老头接过小册子后,我就听见那两个老太婆给那个白头发老头说这个东西好,要把这个捡好,不要丢了,好好看看之类的话,那白头发老头接了这个小册子后就往政府大道方向走了。这时我就明白这两个老太婆是法轮功人员了,我就跟到那两个老太婆走,随后我就看见她们在北街“大明眼镜”门市外面、北街建行外面,给一个老头和一个老太婆散发一个白色的塑料小袋子。我就直接打的110报的案,并远远地跟着那两个老太婆向洗脚溪方向走。走到建华路时,那两个老太婆正在和一个年龄60多岁,身材比较瘦小的老头在交谈,这时警察就到了,警察就去盘查的那两个老太婆,并在他们身上搜出了许多反宣资料。

3、唐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7年10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从渠江北路往北街方向走,在北街“大明眼镜”门市外面的街上,有两个老太婆把我拉到对我说给个东西给我,不要丢了,看看有好处,其中一个胖的老太婆就从上衣口袋里拿一个白色塑料袋,塑料袋里装了一本小书,她把这个塑料袋裹成一个筒筒递到我手里就走了,我看这小书上印有“三退”、“退党退团”的字样,就知道这是“法轮功宣传资料,我当时都没有打开看里面的内容,直接就把那袋小书扔到北街信用社外面的垃圾桶里了。

4、陈某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2017年10月17日下午4点多钟,我从广安城北洗脚溪往北街方向走,走到建华路钓鱼岛理发店门市外的人行道上,突然两个老太婆把我喊到,很神秘地对我说给个东西给我看,看了会保我平安之类的话,然后那个胖点年纪大点的老太婆就从上衣口袋里拿出一个白色的塑料口袋,把它裹起递给我,叫我好好看看里面的内容,我顺手接过这个小册子就朝北街方向走了,在路上我打开看了一下,白色口袋里装了一本彩色打印的小册子,名字叫“三退手册”,小册子里面夹了一张彩色打印的单页资料,也是三退之类的,我一看就明白是法轮功的东西,就随手把这些东西扔在北街路边的垃圾桶里了。我从北街转来就看到这两个老太婆被北辰派出所的民警抓到了。

(三)被告人白瑞英的供述与辩解

主要内容:2017年10月17日下午大约4点钟左右,我在我家楼下面,碰到林某某,林某某就从她背的单肩挎包了拿了十几袋“法轮功”真相资料小册子给我,我知道这是我们拿去散发给群众救人的,我就把这些真相资料放在我的两个上衣口袋里,就一起从新南门往水塘堡、小东街、北街,准备到人工湖,沿途我们看见一些老头就把真相资料拿出来问他们看不看,有的没接,有的接了。我只发了两本小册子出去,林某某发了多少我不清楚。

我散发的小册子每套是用白色塑料自封袋装好的,里面有一本小册子,一张单页资料,具体内容不清楚。只知道是救人的,宣传的法轮功好。公安民警在我两边上衣口袋里搜出了十几套真相资料及三张真相币,真相币是我买菜时别人找补给我的。

公安机关对我居住的广安区广门路某号某幢某单元某号进行检查,在我家中的卧室里发现了一本法轮功小册子、一张单页资料和一个MP3,小册子和单页资料是我准备看的,MP3里面有法轮功的各种功法和师父李某某的讲法,是我练法轮功用的,不知什么原因,现在没有声音了。

我练法轮功主要是看法轮功的书籍、练法轮功的五套功法,散发法轮功的资料让更多的人了解法轮功、来学法轮功。我有一套全套的法轮功书籍,共48本,是我花钱买的,厚的书籍10元1本,薄的书籍5元1本,是我陆续从法轮功功友那里买的。因为我现在居住的房屋要拆迁了,中秋节前后我就把这些书籍装在一个黑色的皮包里放在林某某家中了。我还把我放碟子的一台影碟机和十几张法轮功光碟装在一个黑皮包里和书籍一起放在了林某某家里。

(四)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辨认笔录:代某某辨认出白瑞英就是在人的老太婆。唐某某辨认出白瑞英就是在北街“大明眼镜”门市外散发“法轮功”资料给自己的老太婆。陈某某辨认出白瑞英就是在建华路钓鱼岛门市外散发“法轮功”资料给自己的老太婆。

(五)视听资料

光盘1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白瑞英进行讯问时,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瑞英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又从事邪教活动,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较轻。被告人白瑞英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白瑞英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瑞英主观恶性较小,且年事已高,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被告人白瑞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瑞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白瑞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判决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3日止(已扣除原宣告缓刑案件被羁押的时间166天)。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的从被告人白瑞英及存放在林金蓉处扣押的“法轮功”小册子15本、书籍48本、“法轮功”单页资料11张、“法轮功”真相币3张、MP3一个、光碟14张、播放器一台等违禁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刚

人民陪审员罗明星

人民陪审员蒋天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