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至2016年11月8日间,被告人曲海静利用QQ号码10350xxxxx(昵称“唯一”)的网络空间,发表和转载宣扬法轮功内容的“说说”680篇,浏览量2287人次(以文字、图片形式发布的法轮功“说说”587篇,浏览量2052人次,以视频形式发布的法轮功说说93篇,浏览量235人次)。2016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收缴“洪吟”一本、“转法轮”一本、“法轮佛法”一本、“明白小册子”3册、“法网在收”报纸9张。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搜查证、扣押清单及照片(卷一P8-11)证实:2016年11月15日,松原市公安局对曲海静XX小区31号楼5单元302室进行搜查,扣押电脑主机一台、“洪吟”一本、“转法轮”一本、“法轮佛法”一本、“明白小册子”3册、“法网在收”报纸9张。破网软件一个、手机一部(银色小米3)。
二、书证
1、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清单、勘验电子数据笔录及内容照片(卷二P19-232)证实:松原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侦查员李国庆、岳红星于2016年3月31日14时12分至2016年4月7日14时23分、2016年10月20日14时46分至2016年10月20日15时42分、2016年12月1日11时08分至2016年12月1日11时11分三个时间段,使用工作QQ进入昵称“唯一”QQ号“10350xxxxx”的空间,对其于2014年9月23日13时21分至2016年8月18日27分期间在空间发布的“说说”进行检索、勘验,共检索出说说778篇,其中载有法轮功内容的“说说”共680篇,浏览量2287人次(以文字、图片形式发布的法轮功“说说”587篇,浏览量2052人次,以视频形式发布的法轮功说说93篇,浏览量235人次)。其他内容的说说共98篇,总浏览量180人次(以文字、图片形式发布的其他说说77篇,浏览量144人次,以视频形式发布的说说21篇,浏览量36人次)。
2、被告人曲海静松原市中西结合医院彩超诊断报告书(卷二P33)证实;2016年11月15日,晚期,单活胎、头位。
3、办案说明及下附截图(卷二P34)证实:本案中,罪犯吴迪所使用的QQ号码(昵称唯一,号码10350xxxxx)与另案中罪犯王占峰使用的QQ号(先后的昵称:松原占峰家具美容团队、松原防腐木炭化木,QQ号码2080880470)互为好友关系,QQ空间内法轮功信息相互转帖。
4、罪犯王某、吴某的刑事判决书(卷二P38-43)证实:王占峰、吴迪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8月31日分别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5、抓捕经过(卷二P44)证实:2016年11月15日15时10分许,宁江二分局国宝支队民警持传唤证依法在松原市浩凯物流有限公司前对被告人曲海静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曲海静配合公安机关传唤,未发生妨害公务行为。
6、被告人曲海静的户籍材料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卷二P45-46)证实:被告人曲海静出生于1986年12月12日,无前科劣迹。
7、被告人曲海静本人书写的悔过书、决裂书、保证书证实:在政府的教育下,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保证以后不再接触法轮功。
三、证人证言
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6年12月8日,卷二P16-14)证实:我认识曲海静4、5年了,在浩海物流配货的时候认识的,大约两年前在聊天的过程中,我知道她也习练法轮功,之后我们加的QQ好友,她的昵称是唯一,QQ号我不记得了。我们没有交流过学习法轮功的事情,就是相互看一下QQ空间的法轮功内容,我没有指使过他转发空间内法轮功的内容,都是个人各自转发的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曲海静供述:我从小就接触过法轮功,因为我的父亲习练法轮功,我真正习练是从去年5月份开始的,我以前家里就有法轮功书籍,去年由于身体不太好,就开始习练了。我的QQ号码是10350xxxxx,z称叫唯一,我使用我自己的银灰色小米3手机登陆的,我QQ空间里有我从QQ好友空间转载来的宣传法轮功内容的资料,记不清多少篇了,我是从去年6月份开始转载法轮功内容资料的。我不知道我有多少法轮功QQ好友,我的QQ空间没锁,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进入我的QQ空间,我不清楚有多少人浏览过我QQ空间的法轮功资料。我QQ空间里转载的法轮功信息是看我的QQ好友中有人转载的,我就跟着转载了,就是一些法轮功的图片、文字、视频,我转载了多少法轮功信息我不记得了。在我工作的时候与王占峰使用的松原占峰家具美容团队的QQ加上好友的,我不记得莲心儿了。我和王占峰个人没有具体的交流过法轮功,但是我看见他的QQ空间中转载过法轮功信息,我多数的法轮功信息是转载过他的,他也转载过我的。我家搜出来的法轮功书籍和传单、翻墙软件是在我家楼道捡的,我没有其他法轮功活动。我知道法轮功已经被国家定性为邪教组织,但我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它教人向善,没有错。
庭审中供述,知道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保证以后不再接触法轮功了。
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能够证实被告人曲海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事实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