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聚众淫乱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28 0:00:00

马某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淫乱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曾宏星,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岐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淫乱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军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曾宏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吴某、杨某、王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吴某、杨某和王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2.2017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张某、杨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张某、杨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3、2017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张某、杨某、吴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张某、吴某、杨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4、2017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张某共同烫吸冰毒一次。

5、2017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张某、杨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张某、杨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6、2017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烫吸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马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三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请本院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某辩称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事实是对的,时间他想不起来,地点有可能是在新纪元宾馆;对指控的第六宗,他是9月19日晚上离开的房子,9月20日中午在零胡村被公安机关传唤,王某是不是去吸毒,他不知道。房子的钥匙有两把,他和张某一人一把,他没有给王某钥匙。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指控罪名没有意见。

辩护人曾宏星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罪罪名没有异议,并发表如下意见:⑴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故意较轻,吸毒人员去马某的房子吸毒,不是马某有意识叫去的,而且她们自己去的,被告人是被动消极的;第六宗事实不应该指控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为马某在9月19日晚上已经离开房间,也没有允许王某去其租住房吸毒;⑵被告人有聚众淫乱的行为,但主观故意不明显,也没有人提出在一起的目的是为了淫乱活动,淫乱行为是吸毒以后社会危害性的具体表现。从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上看,没有其他目的,就是吸毒后产生的兴奋;⑶被告人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但容留的人员相对稳定,没有社会上的闲散人员,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⑷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一贯表现好,应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聚众淫乱罪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或拘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在其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吴某、杨某、王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吴某、杨某和王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二)2017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在其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张某、杨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张某、杨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三)2017年9月18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在其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张某、杨某、吴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张某、吴某、杨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四)2017年9月19日上午,被告人马某在其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张某共同烫吸冰毒一次。

(五)2017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在其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为吸毒人员张某、杨某提供冰毒及吸毒工具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同张某、杨某以性交、口交和手淫的方式进行淫乱。

(六)2017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马某在其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租住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烫吸冰毒一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呈请破案报告书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将涉嫌吸毒的违法行为人马某抓获。经讯问,马某供述从2017年8月底至案发,其多次同王某、张某和杨某等人在蔡家坡某一民居内共同烫吸冰毒。同年9月26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马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⑴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是在2015年的时候通过朋友认识马某的,之后就多次和马某在一起烫吸冰毒。2017年8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那天下午她来到蔡家坡和马某联系后,俩人去了马某在蔡家坡某家属院的租住房。去后俩人先打扫了卫生,之后她和马某用之前留在房间里的冰壶和冰毒一起烫吸了几口。吸毒完后,她和马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2017年9月18日上午,她从西安来到蔡家坡之后,马某把租住房的钥匙给她,她就去了某家属院的租住房,进去的时候杨某正在里面睡觉。到下午大约五、六点的时候,马某也来了,她和马某先用放在房子里的冰壶和冰毒烫吸了几口,接着杨某也过来吸了几口。他们三个吸完冰毒之后,她和马某发生了性行为,杨某在旁边手淫挑逗马某,之后马某就先离开了。到了18日晚上,大约零点前后,马某又回来了,过了一会儿又来了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她、马某、杨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女的分着烫吸了几口之前剩下的冰毒之后,她和马某发生了性行为,杨某和吴某在旁边手淫挑逗马某,完事之后马某就离开了。到了9月19日早上,那个她不认识的女的也走了,只剩下她和杨某两个人,到了中午的时候,她和杨某用房子里剩下的冰毒又分别烫吸了几口。19日晚上,马某又回来了,其从房子里取出一点冰毒加到冰壶里,她和马某、杨某分别烫吸了几口,之后她和马某发生了性行为,杨某还是和以前一样手淫挑逗马某,之后马某就走了。9月20日上午,王某也来到马某的租住房里,其来了之后就一个人用留在房间里剩下的冰毒烫吸了几口,然后他们就被民警抓获了。他们吸食的是像冰糖一样的结晶冰毒,加热后像水一样,然后通过吸管吸食。吸食的毒品都是马某拿来的,其没有说是怎么来的,她也没有问过,冰壶也是马某准备的。他们吸食的毒品的房子在蔡家坡某的院子里,西边的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房子是两室两厅,马某有钥匙,但这套房子具体是谁的她不知道。冰壶是马某拿的,有时是用不同的饮料瓶做的,还有玻璃的,有好几种样式。房间里的避孕套、还有电脑上的色情片都是他们吸完毒品寻找性刺激,挑逗助兴用的。他们两三名、甚至四名女性与马某都赤身裸体,相互抚摸,或者同时对马某采取口交、性交、调情等方式与马某发生性关系。马某知道她的名字,但其在其他女的面前叫她“小处”。

⑵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她绰号“小小”,也有人叫她“笑笑”。她是从2011年开始吸食冰毒的,后来认识了马某,经常和马某一起烫吸冰毒。2017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她和马某、吴某和王某,在蔡家坡某家属院的一间房子里,马某提供的冰毒和冰壶,他们四个先一起烫吸冰毒,之后马某和吴某发生了性行为,她和王某在旁边为马某口交、手淫。9月18日下午,她和马某、张某还是在这个房子里先烫吸冰毒,吸完之后马某和张某发生性行为,她在另外房间里打扫卫生。到了18日晚上,马某又来到房子里,后来吴某也来了,四人先一起烫吸冰毒,之后马某分别和张某、吴某发生了性关系,她在旁边口交、手淫挑逗她们。到了19日上午,马某和吴某都离开了,她和张某在房里把冰壶里剩下的冰毒又吸了几口。19日晚上,马某来了,往冰壶里添了些冰毒后他们三个都吸了几口,之后马某和张某发生性行为,她回房间睡觉。9月20日中午,王某也来了,用房里剩下的冰壶和冰毒烫洗了几口,这次她和张某没有吸,后来她们就被民警抓获了。他们吸食的冰毒都是马某提供的,这几次吸毒都在蔡家坡某家属院的一间单元房里,房子是谁的她不清楚。房间里的避孕套、振动棒和电脑里的色情片是他们吸毒完后发生性行为时助兴用的。她吸食冰毒是为了满足性要求,因为吸食冰毒以后,很精神,发生关系时就很疯狂,不吸食的话,就感觉没精神。

⑶证人王某(外号红孩儿)的证言,证实她从2017年开始吸食冰毒,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她到马某在蔡家坡某家属院的房子,去后马某、杨某和一个不认识的女的在,四人共同烫吸冰毒后,马某、杨某还有那个不认识的女的一起发生了性行为,她没有参与打扫了卫生就走了。9月20日下午,她又想吸食冰毒了就去了马某的租住房,结果马某没在,张某和杨某在房子里,她到房间的卧室里找到一个冰壶里面还有冰毒,就烫吸了几口,之后被民警抓获。她和马某是朋友关系,吸食冰毒没有给马某给钱。她感觉生活太累,不吸食的时候心里烦躁、焦虑,有悲观厌世情绪,所以经常去马某处吸食冰毒。

⑷证人杨怀斌的证言,证实他在岐山县某蔡家坡分局工作,蔡家坡某家属院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的住房是他的,2017年6月份他将这套房子租给了马某,马某没有说自己具体做什么。他的房子里原来有一个电冰箱和一台电视,除了这两样再没有其他电器。

3、岐山县公安局蔡家坡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涉嫌吸毒的马某归案后,在讯问过程中,马某不仅供述了其多次容留张某、杨某、王某等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述了在容留张某、杨某、王某等人吸毒后,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遂将其抓获。

4、检查笔录及提取笔录。

证实:①2017年9月20日下午,经对马某使用的蔡家坡镇国税分局家属区西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的房屋进行检查,该房屋系两室两厅结构,在北卧室的电脑桌抽屉内发现两根塑料吸管和六个玻璃烟嘴、电子秤一个、三个空塑料自封袋,在电脑桌上发现自制冰壶一个;在南卧室衣柜内发现三个自制冰壶,在床头柜上发现自制冰壶一个。同时在现场抓获涉嫌吸毒女性三名;②2017年10月10日民警再次对马某的该租住处进行检查,在北侧卧室的立柜中发现高级人体润滑剂一盒(内有十一小盒)、盒装健慰器一枚;在南侧卧室的床头柜内,发现避孕套二十五个、性用药四瓶、健慰器三个、电动健慰器一个。对放在南侧卧室里的一台台式电脑内的内容进行检查,电脑的硬盘(D-下载-我的文档-新建文件夹)内发现大量疑似淫秽视频;③民警对检查出的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提取并拍照。附提取物品的照片。

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马某处依法扣押塑料冰壶三个,玻璃冰壶两个,塑料吸管七根,电子称一个,烟嘴八个,塑料自封袋三个;避孕套25个,高级人体润滑油13瓶,性用药4瓶,盒装健慰器一个,电动健慰器一个,散装健慰器三个及电脑主机一台。

6、物证:塑料冰壶三个,玻璃冰壶两个,塑料吸管七根,电子称一个,烟嘴八个,塑料自封袋三个;避孕套25个,高级人体润滑油13瓶,性用药4瓶,盒装健慰器一个,电动健慰器一个,散装健慰器三个。均在案。

7、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委托书、岐山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受理单、岐山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岐山县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对蔡家坡刑警队扣押的被告人马某持有的电脑主机一台进行鉴定,该主机硬盘内文件名称为“淫乱继母”等170部视频为淫秽视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以上物品为淫秽物品,予以收缴。该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马某。

8、岐山县公安局蔡家坡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⑴办理马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淫乱案,其中的涉案人员吴某,该队多次对其进行查找,一直未找到。

⑵该队在工作中获悉马某、张某和杨某有吸毒行为,2017年9月20日,根据工作线索,在蔡家坡镇零胡村将马某抓获,经现场突审,马某在蔡家坡某家属楼有一租住房,民警立即赶赴该住处,将张某、杨某和王某抓获,同时在现场发现大量吸毒工具冰壶。随后以涉嫌吸毒将四人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马某如实供述多次伙同张某、杨某和王某在租住房烫吸冰毒和聚众淫乱的行为。

⑶马某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淫乱案中,关于检查笔录与扣押清单中吸管和玻璃烟嘴数量不一致的问题,现场发现吸管两根,另外五根吸管插在冰壶内,故现场实际发现吸管应为七根;现场发现玻璃烟嘴六个,另外两个套在冰湖上插的吸管中,故现场实际查获玻璃烟嘴应为八个。

9、马某容留他人吸毒案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房产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马某容留他人吸毒及聚众淫乱的地点位于工农路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系马某从杨怀斌处租住。

10、岐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证实因被告人马某及证人张某、杨某、王某四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被岐山县公安局分别给予马某、张某、杨某、王某四人各自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分别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1日),2017年9月21日均已送交宝鸡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

11、尿样提取笔录及岐山县公安局吸毒人员尿样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论告知笔录。

证实:①经对被告人马某的尿样进行提取并现场检测,尿液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胶体金法)结果呈阳性;②经对张某的尿样进行提取并现场检测,尿液吗啡检测呈阴性、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③经对杨某的尿样进行提取并现场检测,尿液冰毒试剂检测(胶体金法)呈阳性;④经对王某的尿样进行提取并现场检测,尿液的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呈阳性。检测结果均已分别告知,并附有四人对尿检结果的指认照片及鉴定人员资质。

12、辨认笔录及照片。

证实:①被告人马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杨某、王某分别对蔡家坡某租住房吸毒地点进行指认;

②被告人马某及吸毒人员张某、杨某、王某分别对吸毒工具进行辨认;

③证人杨怀斌对租住自己位于蔡家坡某家属楼北单元二层南户的马某进行辨认;

④被告人马某分别对和自己一起吸毒的张某、杨某、王某(红孩儿)进行辨认;

⑤证人张某分别对马某、“笑笑”(杨某)、“默默”(王某)进行辨认;

⑥证人杨某分别对马某、张某、吴某、王某(红孩儿)进行辨认;

⑦证人王某分别对马某、张某、杨某(笑笑)进行辨认;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出生于1967年2月19日,回族,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6702190550。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4、被告人马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他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经常吸食冰毒。开始在宾馆开房,后来害怕被别人知道了影响不好,他从2017年6月份开始,在蔡家坡某家属院租了杨怀斌家的房子,之后他和张某、杨某、王某和吴某在那里吸毒,吸毒之后还有淫乱行为。2017年9月18日上午,张某从西安回来,要到他在蔡家坡某家属院的租住房去,因为张某有钥匙他就让其先过去。午饭后他也过去了,杨某也在租住屋里,过去之后发现他留在房子的“锅”里的东西明显少了(就是冰壶里存放的冰毒),张某和杨某说她们都吸了。然后他就和张某脱光了身上的衣服发生了性关系,杨某旁边用手为他手淫、口交,用手摸张某的乳房,挑逗他和张某。他们三个发生过性行为之后,因为当天下午纸厂有事情,他就先离开了。9月18日晚上,他又去了租住屋,当时张某、杨某都在。他到了没多久,吴某也来了。他过去后看放在房间的“锅里”还有剩下的冰毒,就先烫吸了几口,接着张某、杨某、吴某也分别烫吸了几口。他们四个人吸完冰毒之后都很兴奋,他分别和吴某、张某发生了性关系,杨某还是为他进行口交、手淫,摸吴某和张某的乳房挑逗他们,当晚他就离开租住房回家了。9月19日晚上,他又去了租住房,张某和杨某都在。他从卧室的抽屉里找出一袋大约0.02g冰毒,然后和张某、杨某三个人用自制的锅分着烫吸了。三人吸食完毒品之后,他和杨某发生性行为,张某在一旁玩手机没有参与。并证实张某、杨某、王某还有吴某都曾经多次去过他在蔡家坡某家属院的租住房里吸过冰毒,他平时就把冰毒放在那,吸毒用的冰壶也有,不管他在不在只要愿意,她们都可以吸。毒品都是由他提供的,案发前大概一个多,他从一个叫陆萍的女的那里花5000元买了7克冰毒。他租住的屋子在蔡家坡某家属院里南北走向的某家属楼,在北单元二层南户,房租一年5800元。房间里查获的冰壶有的是他们自己做的,玻璃冰壶是买来的,性用具里面除了健慰器是王某拿来的,其余的东西都是他的,电脑也是他的,有下载的色情片,是他们烫吸完冰毒之后,借用这些东西寻找性刺激用的。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法律规定,在自己租住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又被告人马某在自己租住房内多次与他人聚众淫乱,其行为亦构成聚众淫乱罪。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罪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马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聚众淫乱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符合本案已查明事实的部分,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某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岐山县,依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至),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塑料冰壶三个,玻璃冰壶两个,塑料吸管七根,电子称一个,烟嘴八个,塑料自封袋三个;避孕套25个,高级人体润滑油13瓶,性用药4瓶,盒装健慰器一个,电动健慰器一个,散装健慰器三个,依法没收,收作案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斌林

审判员邓珍

人民陪审员刘丑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