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强奸
2016年10月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丁金涛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辉、孙洋、王凯,在常州市金坛区银河国际大酒店、弗里蒙特商务宾馆等地,采用在被害人酒杯中添加药物让被害人喝下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缪某、颜某等人发生性关系。其中,被告人丁金涛参与强奸作案3起,被告人李辉参与强奸作案2起,被告人孙洋参与强奸作案1起,被告人王凯参与强奸作案1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孙洋在常州市金坛区横街西路83号银河国际大酒店822号房间内,趁机在被害人缪某啤酒杯中添加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违禁品“弥漫之夜”,待被害人缪某喝下后,违背妇女意志,先后轮流与被害人缪某发生性关系。
2、2017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丁金涛在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189号Mcclub音乐吧内,趁机在被害人颜某啤酒杯中添加含有氯硝西泮成分的违禁品“弥漫之夜”,待被害人颜某喝下后,驾车将其带至南洲里公园,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颜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身体原因而未得逞。
3、2017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在常州市金坛区西环一路189号Mcclub音乐吧,趁机在被害人陈某啤酒杯中添加违禁品“猎艳”,待被害人陈某喝下并趁其醉酒之机,将其带至Mcclub音乐吧一办公室内。期间,被告人王凯得知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对被害人下药的情况后来到Mcclub音乐吧。在音乐吧办公室内,被告人李辉、王凯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告人丁金涛让被害人帮其口交。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陈某带至江南路弗里蒙特商务宾馆9311号房间,被告人李辉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丁金涛让被害人陈某帮其口交。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丁金涛的住处进行搜查,并扣押“弥漫之夜”2瓶、“猎艳”1瓶、白色透明塑料瓶1瓶。
二、聚众淫乱
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孙洋、许某为了寻求感官刺激,满足淫乱需求,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孙洋、许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弗里蒙特宾馆9205号房间,为寻求感官刺激,满足淫乱需求,三男一女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2、2017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孙洋、许某在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168-1号速8酒店8312号房间,为寻求感官刺激,满足淫乱需求,三男一女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3、2017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孙洋、许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江南路弗里蒙特宾馆一房间,为寻求感官刺激,满足淫乱需求,三男一女进行性交等淫乱活动。
被告人李辉、王凯、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金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强奸的事实并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聚众淫乱事实。被告人孙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聚众淫乱的事实。
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告人李辉、丁金涛、孙洋、王凯、许某的供述,还有被害人缪某、颜某、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韩某、张某、毛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酒店住宿登记资料,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常物鉴(毒物)字[2017]589号检验报告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西城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