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5 0:00:00

贾巴达拉夫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巴达拉夫,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专科文化,开鲁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审理经过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巴达拉夫犯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巴达拉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开鲁县草原监理所属国有事业单位,其行政及业务隶属于开鲁县农牧业局,属于受开鲁县农牧业局委托行使草原监管职责,对开鲁县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主要从事草原禁垦禁牧、草原防火、草原检测等巡查管护工作。被告人贾巴达拉夫于2010年4月到开鲁县草原监理所工作,2011年1月份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草原执法证,主要负责保安沼片区范围内幸福镇、东来镇、保安农场、辽河农场辖区的草原监护工作,系负责人。2014年4月,开鲁县幸福镇新艾力村十余村民非法耕种义他甸子(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2014年4月25日,新艾力村村主任白某1报案至开鲁县幸福镇派出所。贾巴达拉夫依旧没有履行工作职责到义他甸子进行管护,涉案村民耕种草原面积达1600亩。另查明,涉案耕种草原的村民已被本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巴达拉夫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通辽市检察院交办线索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贾巴达拉夫的户籍信息、开鲁县草原监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草原执法证复印件、开鲁县草原监理所工作职责、到案经过、被告人贾巴达拉夫草原执法证的复印件、梁凤珍等新艾力村村民非法占用农用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开鲁县草原监理所会议记录及证实材料、证人徐某、赵某1、苗某、白某1、宋某、白某2、骆某、赵某2、郭某的证言、开鲁县农业局文件开农牧字2014第73号、关于对吉日嘎郎吐镇新艾力嘎查村民抢种集体放牧场地类的认定报告、开鲁县草原监理所幸福镇新艾力村村委会证明材料、开鲁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开鲁县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说明、吉日嘎郎吐镇政府公告、吉日嘎郎吐镇政府新艾力嘎查委员会证实材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巴达拉夫作为开鲁县草原监理所的工作人员,有草原执法证,应依法履行其负责的辖区内草原的管护职责。贾巴达拉夫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忠于职守尽到管护检查责任,未对村民耕种草原的行为及时处理,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贾巴达拉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考虑本案中耕种草原的涉案村民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部分草原被耕种也有历史多方因素,可依法对贾巴达拉夫免予刑事处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贾巴达拉夫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金龙

审判员杨波

人民陪审员包连芳

二0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运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