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查明:2016年5月29日22时许,王远辉酒后在花都××××小街李佳忠的仓库门口小便,李佳忠发现后前去阻止,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架,期间王远辉大声呼叫被人打,王俊勇、王玉生、王灿明听后跑去用拳脚参与殴打李佳忠,李佳忠不敌围殴逃离现场。李佳忠离开后,王远辉亦离开案发现场。王俊勇、王玉生、王灿明仍在案发现场附近,王玉生、王灿明自称听到有人讲李佳忠那边叫人过来,并且有人拿着棍子在十字路口那里,于是王俊勇手持菜刀、王玉生、王灿明手持拖把、钢管跑到李佳忠档口附近共同殴打李佳忠及案外人李松炎、朱亮君,导致李佳忠等人受伤。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6)粤0114刑初153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王俊勇、王玉生、王灿明的刑事责任。
李佳忠受伤当日即被送至广州市花都区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当日产生医疗费700.8元,并入院至2016年6月16日出院,共18天,期间产生医疗费21844.9元。医嘱建议:骨科门诊定期复查,维持石膏固定4周,拆除石膏后功能锻炼,全休12周,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李佳忠称其出院后多次自行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共产生医疗费661.8元,另自购药品花费89元,其住院期间,自行聘请护工一名,花费320元。
2016年9月4日,李佳忠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9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李佳忠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二项,李佳忠为此支付了鉴定费用2580元。
原审另查,李佳忠系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老五乡人,2013年5月8日,其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购得房屋一套,其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忠凝床上用品店的经营者,该个体户经营范围为批发业。李佳忠与其妻邱文婷共同抚养二女,女儿李沛凝,2013年6月27日出生,至定残之日仍需抚养177个月,女儿李子芮,2015年7月12日出生,至定残之日仍需抚养202个月。李佳忠另主张须与其兄弟姐妹共同扶养父亲,但对此未提交证据证明。
李佳忠索赔的损失应以法律规定及其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李佳忠主张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确定李佳忠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纠纷当日门诊费用700.8元及住院期间产生费用21844.9元,予以确认,但李佳忠主张其另行治疗产生的医疗费661.8元及自购药品花费89元,没有相应病历或医嘱佐证,无法确认与李佳忠伤情治疗的关联性,不予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住院18天为1800元。3、护理费:李佳忠主张的生活护理费3161元,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陪护员及其收入,不予采信。根据医嘱,住院期间留陪护一名,按80元/天的标准计算,住院18天为1440元。李佳忠所述陪护人员服务费320元,没有相应发票证明,且已支持李佳忠主张护理费的诉求,李佳忠主张320元的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4、误工费:李佳忠主张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误工费,予以准许,但李佳忠从事行业为批发业,误工费应为16870.08元(60371元/年÷365天/年×102天=16870.8)。5、营养费:根据李佳忠所受伤情及医嘱,酌定1000元。6、交通费:酌定500元。7、残疾赔偿金:李佳忠主张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赔偿金,予以准许,赔偿金应为83416.8元(34757元/年×20年×12%=83416.8)。8、被抚养人生活费:李佳忠诉求其父的生活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李佳忠主张参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其二女生活费,予以准许,其中李沛凝生活费为22720.7元(25673.1元/年÷12月×177月×12%×1/2=22720.7),李子芮生活费为25959.8元(25673.1元/年÷12月×202月×12%×1/2=25959.8)。9、鉴定费:2580元为李佳忠确定伤残等级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李佳忠的伤残情况,酌定12000元。11、财产损失,李佳忠所述财产损失599元,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与本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综上合计,李佳忠的总损失为190833.08元。
李佳忠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5月29日22时许,王远辉与王灿明、王俊勇、王玉生等人在花都××××小街王永华档口处玩时,王远辉走到李佳忠的仓库门口小便,李佳忠发现后阻止,王远辉不但不听劝阻,还出手打李佳忠,在李佳忠逃跑后,王远辉还伙同王灿明、王俊勇、王玉生等人到花都区狮岭镇三小街46号档口对李佳忠等人进行殴打,导致李佳忠等人受伤。事故后,李佳忠没能继续经营自己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忠凝床上用品店”,在广州市花都第二人民医院治疗18日,精神上遭受很大的痛苦,期间看护一人。李佳忠出院后,一直不能上班,需全休12周。事故后,2016年9月13日,鉴定机构评定李佳忠两处十级伤残。李佳忠因该次事故产生各项损失共计213414.9元,王远辉、王灿明、王俊勇、王玉生应予赔偿。据此,李佳忠原审诉讼请求:1、判令王远辉、王灿明、王俊勇、王玉生赔偿李佳忠医疗费等共计213414.9元;2、判令王远辉、王灿明、王俊勇、王玉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王俊勇在原审答辩称:不同意李佳忠诉讼请求,因为赔偿金额过高,且王俊勇已经受到法律惩罚,在服刑中无力赔偿。只能服刑完之后找到工作赔偿给李佳忠。
王玉生在原审答辩称:不同意李佳忠诉求,李佳忠要求赔偿金额过高,计算不清楚,王玉生已经收到花都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对判决内容无异议。
王灿明在原审答辩称:不同意李佳忠诉求,李佳忠要求赔偿金额过高,计算不清楚,王灿明已服刑完毕,不应赔偿那么多,王灿明已经收到花都法院刑事判决书,对判决内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