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上午,陈某乙因琐事与前妻鞠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后鞠某离家出走。陈某乙在知晓鞠某在济南国际机场等情况下,为阻止其登机,拨打110报警,谎称鞠某携带爆炸物品。当日16时许,鞠某乘坐CZxxxx次航班在咸阳国际机场降落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控制,遂对其人身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均未发现可疑物品。同时,CZXXXX次航班在机长的要求下,组织进行了商务清仓,导致航班延误起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局航站楼派出所关于处置“9.12”谎报警情的情况说明、南航西安分公司运行指挥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某、张某、王某、吕某、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毒品毒物检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