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陈某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高唐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交通事故,于2010年10月17日被高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7年9月13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8]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陈某乙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学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王显亮、庞洪博,山东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上午,陈某乙因琐事与前妻鞠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了殴打,后鞠某离家出走。陈某乙在知晓鞠某在济南国际机场等情况下,为阻止其登机,拨打110报警,谎称鞠某携带爆炸物品。当日16时许,鞠某乘坐CZxxxx次航班在咸阳国际机场降落后,当场被公安民警控制,遂对其人身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均未发现可疑物品。同时,CZXXXX次航班在机长的要求下,组织进行了商务清仓,导致航班延误起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陕西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局航站楼派出所关于处置“9.12”谎报警情的情况说明、南航西安分公司运行指挥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证某、张某、王某、吕某、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毒品毒物检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之辩护人与之相适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陈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乙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9月13日至2018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曲立明

人民陪审员亢相庆

人民陪审员王忠运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