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0 0:00:00

仲海军等盗窃、寻衅滋事、赌博、奸淫幼女案

仲某某等盗窃、寻衅滋事、赌博、奸淫幼女案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8)苏13刑终78号

  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仲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1月2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方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7年5月2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仲某某、方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6)苏1322刑初894-1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判处原审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仲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仲某某、原审被告人方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仲某某撤回上诉。
  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刑初89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莉
审判员 戴建军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贾银亮
书记员蒋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