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良臣等抢劫、非法拘禁、奸淫幼女、盗窃、聚众斗殴案
鲁某某等抢劫、非法拘禁、奸淫幼女、盗窃、聚众斗殴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因赌博于2016年11月被合肥市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6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决定,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因吸毒于2012年1月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安徽省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6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8年8月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月30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汪某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同年5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9月被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1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某1。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刘某、张某某、刘某某、汪某某、鲁某某、胡某某、王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皖0102刑初9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二、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三、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四、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四个月。五、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六、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七、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八、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九、被告人王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鲁某某、原审被告人赵某、王某某、刘某、张某某、刘某某、汪某某、胡某某、王某某1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某某撤回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刑初9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昊
审判员 董雪美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