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9月份起,被告人杨慧杰为牟利,编写具有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程序“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出售给他人,并提供软件升级、售后、续费等服务。2008年,被告人杨慧鹏帮其哥哥被告人杨慧杰一起销售该软件。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杨慧杰、杨慧鹏、翟春灵(系杨慧杰妻子)三人共同成立石家庄知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翟春灵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做账和客服工作,被告人杨慧鹏负责公司销售和客服工作,公司有出售“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及售后服务业务。2016年11月份,被告人杨慧鹏退出公司。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慧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成功劝说下,被告人杨慧鹏、翟春灵均于同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明,2009年3月1日至案发,被告人杨慧杰、杨慧鹏、翟春灵因“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共非法获利人民币96848.41元(其中被告人杨慧鹏参与犯罪期间的金额为人民币62500.41元;被告人翟春灵参与犯罪期间的金额为人民币58620.41元。)
2010年以来,被告人陈柏松从被告人杨慧杰处购得“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后,通过维修的电脑、购买的“肉机”(即被装了木马的计算机)、发送安装客户端等方式,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他人电脑内成功植入“波尔远程控制”软件,非法控制他人电脑183台。2017年6月7日,被告人陈柏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0年以来,被告人许根满从被告人杨慧杰处购得“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后,利用入住宾馆之际,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宾馆房间的20台电脑内成功植入“波尔远程控制”软件,用于偷窥他人隐私。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许根满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鉴定,“波尔远程控制”软件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慧杰处查扣笔记本电脑二台、主机硬盘一个、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柏松住处和店中查扣固态硬盘二个、台式机硬盘一个;从被告人许根满住处查扣电脑主机一台。
另查明,被告人杨慧杰归案后编程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专用读取工具“host.dat解析工具”,协助公安机关解析陈柏松、许根满等人涉嫌利用“波尔远程控制”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记录。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慧杰、杨慧鹏、翟春灵共同将违法所得人民币96848.41元退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杨慧杰、杨慧鹏、翟春灵、陈柏松、许根满的供述,证人张某,易某,4、邹某,4的证言,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被控电脑的特征码和主机名标识,旅馆住宿记录表,视频及截图,波尔账号登录信息,电脑操作日志,司法鉴定意见书,营业执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陈柏松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其非法控制74台电脑,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陈柏松已对被控方电脑联线并进行备注,获取对方信息,因网络稳定性问题或重新刷新时而掉线及控制时间长短,并不影响对其非法控制的认定;辩护人的意见与司法鉴定结论不符,且以时间长短来认定是否实际控制亦会带来司法认定上的困难,不符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柏松控制其家中的4台电脑不应认定为非法控制,本院已予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