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志波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八一路与西安路交叉口处,执勤交警让其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时,其向交警出示姓名为“康某”、号码为“37070319800714083X”的公民身份证及驾驶证,经民警查询比对,该驾驶证、身份证系伪造。另查明,被告人王志波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于2016年11月30日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11月30起至2018年6月9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证据证实:
1、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到案经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基本情况。
3、机动车驾驶人档案材料,证实康某办理驾驶证的信息情况。
4、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志波所使用的驾驶证、身份证系伪造。
5、电话记录详单,证实被告人王志波通话情况。
6、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志波被判处刑罚及假释。
7、驾驶证和身份证,证实被告人王志波所使用的证件情况。
8、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系牡丹区交警大队的民警,2017年12月5日在菏泽市西安路和八一路路口查酒驾时,一车牌号为鲁R×××××号悦达起亚轿车司机出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经比对其驾驶证系伪造。驾驶证名字是康某,证号是7070319800714083X。
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系牡丹区交警大队协警,2017年12月5日其和彭某在菏泽市西安路和八一路路口查酒驾时,发现一车牌号为鲁R×××××号悦达起亚轿车有些可疑,让司机出示证件时,该司机出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经警综平台比对其驾驶证系伪造。驾驶证名字是康某,身份证上的姓名也是康某。
10、证人康某证言,证实其驾驶证和身份证没有丢失过,也不认识王志波,民警出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信息是其本人的,但照片不是其本人。
11、证人许某证言,证实其与王志波系夫妻关系,王志波出狱后说办个假驾驶证,其告诉王志波假证没用。大概在2017年12月,王志波开车到八一路与西安路口时,交警查车让出示驾驶证,王志波交给交警驾驶证后,110警车将王志波带上了警车。其之前并不知道王志波办假证的事。
1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王志波所使用的驾驶证、身份证情况。
13、被告人王志波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2月5日
下午3点多,其驾驶车辆在菏泽八一路与西安路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其向交警出示的姓名“康某”、身份证号码为37070319800714083X的驾驶证和身份证是假的。其是联系菏泽中华路银座商场西联通公司外小广告上的电话,花300元钱让他人给办的。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