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郭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买卖街101号百度表业任店长期间,购进带有秘密窃听、窃照功能的智能手表,在没有合法销售手续的情况下,伙同该店销售员被告人冯立影进行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店柜台收缴并扣押15块手表。经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手表式微型摄录器材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经侦查,被告人郭强、冯立影于2016年6月2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强、冯立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宋某某证言、被告人郭强、冯立影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