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2013年,被告人张兆富创办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与长春市实验中学开展合作办学。被告人张兆富为使长春市实验中学推荐更多学生参加培训,与长春市实验中学负责合作办学工作的教师王志安(另案处理)商定,长春市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按照推荐培训学生的人数和收取培训费数额给王志安回扣。此后在双方合作办学过程中,被告人张兆富本人或指使其学校的财务人员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向王志安行贿总计人民币38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兆富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破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告人张兆富的身份证明材料、王志安的身份证明材料、2013年至2016年后现代画室合作办学培训名单、银行存款凭条、银行业务查询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兆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二、2015年和2016年吉林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以下简称校考)期间,被告人张兆富受19名学生家长的委托并收受学生家长提供的人民币100余万元,由其本人或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被告人邹伟兴,找到长春艺术实验中学负责监考工作的教师魏琳、武凯宇(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校考中帮助考生作弊。为此先后向行贿武凯宇人民币6万元、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9.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4年10月,陈学华为让儿子于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于某在考试中作弊,在本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年末,马紫霞为让女儿郑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7.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郑某在考试中作弊,在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12月份,毕淑英为让女儿丁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丁某在考试中作弊,在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于立新为让儿子于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于某在考试中作弊,在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1月,曹艳霞为让女儿崔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崔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2月,王双为让儿子王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王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年末,田艳新为让女儿崔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7.5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崔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2月,阚世军为让儿子阚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6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阚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后因阚某某考试成绩不好,张兆富返还给阚世军人民币6万元。
2016年年初,吴英慧为让女儿曹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8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曹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后因曹某考试成绩不好,张兆富返还给吴英慧人民币8万元。
2016年1月,张长明为让女儿张某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予其人民币10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张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2.4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单某家长给其人民币4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单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陈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陈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刘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刘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王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王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刘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刘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王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王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白某家长给其人民币8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白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岳某家长给其人民币7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岳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郭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郭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兆富、邹伟兴对上述事实均供认,无辩解。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破案报告、长春艺术实验中学与相关高等院校艺术招生专业校考协议、吉林省2015年、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银行业务凭证和存款明细、2015年、2016年各大学校考试名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兆富、邹伟兴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三、2016年吉林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一考试之前,考生蒋某与其父亲蒋涛为提高考试成绩,找到被告人邹伟兴帮忙,邹伟兴遂安排其学生曲某顶替蒋某参加考试。2016年12月10日,曲某冒名蒋某到通化市五中41008考场参加考试。事后邹伟兴给曲某人民币3000元报酬。
庭审中,被告人邹伟兴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考试现场录像截屏、手机信息截屏、旅客基本信息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邹伟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