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考试作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3 0:00:00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单位行贿罪;张兆富单位行贿罪、行贿罪;邹伟兴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兆富。

诉讼代表人高东兴,男,1983年6月15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系长春市后现代美术美术培训学校校长。

被告人张兆富,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系长春市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校长,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3月10日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增誉,吉林博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伟兴,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系长春市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职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行贿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雪,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检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兆富犯单位行贿罪、行贿罪,被告人邹伟兴犯行贿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拙、王锦鹤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高东兴、被告人张兆富、邹伟兴及辩护人葛增誉、吕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一、2013年,被告人张兆富创办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与长春市实验中学开展合作办学。被告人张兆富为使长春市实验中学推荐更多学生参加培训,与长春市实验中学负责合作办学工作的教师王志安(另案处理)商定,长春市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按照推荐培训学生的人数和收取培训费数额给王志安回扣。此后在双方合作办学过程中,被告人张兆富本人或指使其学校的财务人员分别于2014年、2015年、2016年三次向王志安行贿总计人民币38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兆富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破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告人张兆富的身份证明材料、王志安的身份证明材料、2013年至2016年后现代画室合作办学培训名单、银行存款凭条、银行业务查询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兆富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二、2015年和2016年吉林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校考(以下简称校考)期间,被告人张兆富受19名学生家长的委托并收受学生家长提供的人民币100余万元,由其本人或指使其下属工作人员被告人邹伟兴,找到长春艺术实验中学负责监考工作的教师魏琳、武凯宇(二人均另案处理)在校考中帮助考生作弊。为此先后向行贿武凯宇人民币6万元、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9.2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4年10月,陈学华为让儿子于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于某在考试中作弊,在本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年末,马紫霞为让女儿郑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7.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郑某在考试中作弊,在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12月份,毕淑英为让女儿丁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丁某在考试中作弊,在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于立新为让儿子于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找到武凯宇帮助于某在考试中作弊,在生态广场附近,向武凯宇行贿人民币1.5万元。

2015年1月,曹艳霞为让女儿崔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崔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2月,王双为让儿子王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5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王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年末,田艳新为让女儿崔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7.5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崔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12月,阚世军为让儿子阚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6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阚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后因阚某某考试成绩不好,张兆富返还给阚世军人民币6万元。

2016年年初,吴英慧为让女儿曹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其人民币8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曹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后因曹某考试成绩不好,张兆富返还给吴英慧人民币8万元。

2016年1月,张长明为让女儿张某某在校考中取得好成绩,找到张兆富帮忙并给予其人民币10万元,张兆富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张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2.4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单某家长给其人民币4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单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陈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陈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刘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刘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4年,张兆富收取王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王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刘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刘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王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王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白某家长给其人民币8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白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岳某家长给其人民币7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岳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2015年,张兆富收取郭某家长给其人民币5万元,指使邹伟兴找到魏琳帮助郭某在考试中作弊,向魏琳行贿人民币1.2万元。

庭审中,被告人张兆富、邹伟兴对上述事实均供认,无辩解。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破案报告、长春艺术实验中学与相关高等院校艺术招生专业校考协议、吉林省2015年、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规定、银行业务凭证和存款明细、2015年、2016年各大学校考试名单、证人证言、被告人张兆富、邹伟兴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

三、2016年吉林省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一考试之前,考生蒋某与其父亲蒋涛为提高考试成绩,找到被告人邹伟兴帮忙,邹伟兴遂安排其学生曲某顶替蒋某参加考试。2016年12月10日,曲某冒名蒋某到通化市五中41008考场参加考试。事后邹伟兴给曲某人民币3000元报酬。

庭审中,被告人邹伟兴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考试现场录像截屏、手机信息截屏、旅客基本信息明细、证人证言、被告人邹伟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在其直接主管人员被告人张兆富的主张下,为与长春市实验中学开展合作办学期间获得更多的生源,向负责合作办学的教师王志安行贿;被告人张兆富为使参加校考的考生通过作弊获取好成绩,收取19名考生家长的钱款,由其本人或者指使被告人邹伟兴向负责监考工作的长春艺术实验中学教师武凯宇、魏琳行贿;被告人邹伟兴组织他人冒名顶替考生参加吉林省美术与设计专业统一考试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单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张兆富系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单位行贿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兆富、邹伟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邹伟兴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又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应依法处罚。并对二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依法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兆富的辩护人提出张兆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收受考生家长的钱款向魏琳、武凯宇行贿的事实,系自首,且收受的钱款大部分用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所用,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兆富向魏琳、武凯宇行贿的钱款系考生家长提供,并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学校支出,不属于单位犯罪,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兆富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行贿犯罪系自首,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应予采纳。经被告人张兆富、邹伟兴所居住地的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自首、坦白】、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现代美术培训学校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兆富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邹伟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洪伟

人民陪审员姜应林

人民陪审员翟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