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南地区/广东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考试作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2 0:00:00

何庆红、潘伟坤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庆红,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在梅县区新县城新地街经营驾校(挂靠中英驾校),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潘伟坤,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张仕东,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赖斌茂,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2017年4月5日因涉嫌犯代替考试罪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审理经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庆红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潘伟坤、张仕东、赖斌茂涉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禄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庆红、潘伟坤、张仕东、赖斌茂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庆红是中英驾校的教练,被告人潘伟坤、赖斌茂是何庆红教练的学员,被告人张仕东是赖斌茂的朋友。2017年3月间,赖斌茂和张仕东在打乒乓球时,讲何教练叫他考驾驶证“科目一”之事,张仕东说考“科目一”没有问题,二人商定,由张仕东代赖斌茂通过“科目一”考试,赖斌茂则负责教张仕东打乒乓球。2017年3月21日上午,张仕东和赖斌茂去到何庆红的店里,由何庆红驾车载张仕东去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扶大考场代赖斌茂参加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代考后顺利通过。

被告人潘伟坤因对电脑不熟悉,担心考试不过关,便与何庆红商量,让其叫人代他参加驾驶证“科目三”考试,代考费控制在2000元人民币内。何庆红便电话联系张仕东,双方商定,由张仕东代潘伟坤参加“科目三”考试,考试通过后由何庆红付给张仕东1500元报酬。2017年3月30日上午,由何庆红驾车载张仕东到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考场代潘伟坤进行“科目三”考试,在考试途中,被考官现场查获。案发后,民警传唤何庆红、潘伟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何庆红、潘伟坤到达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7年4月5日,被告人赖斌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查明

上述犯罪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视频光盘,指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何庆红、潘伟坤、张仕东、赖斌茂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庆红无视国家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潘伟坤、赖斌茂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被告人张仕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庆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潘伟坤、张仕东、赖斌茂犯代替考试罪,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何庆红、潘伟坤、赖斌茂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仕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均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庆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潘伟坤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仕东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赖斌茂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魏东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张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