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何庆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潘伟坤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仕东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赖斌茂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