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考试作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7 0:00:00

董垒垒等组织考试作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垒垒,男,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董口行政村董口村141号,暂住山东省成武县牡丹商城D1-208号,2016年8月4日因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钦、侯恩江,山东文亭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白浮图镇刘土城行政村刘土城村215号,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成武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白浮图镇刘土城行政村刘土城村018号,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艳伟,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金乡县兴隆镇二郎庙村东西街1巷21号,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博,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公刑诉(2018)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一案,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培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垒垒及其辩护人陈晓钦、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高艳伟、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邓某某、刘某丙、李元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商议在2017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根据邓某某的安排,将考试作弊用的电子接收器(俗称“电子橡皮”)分发给已向他们购买考试答案的考生雷某某、邢某某等人,并在本市天桥区山东蓝翔技校、山东交通学院等考点安装信号发射器。同年9月16日,在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开考期间,邓某某将答案通过信号发射器传送至考生的电子接收器上。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致使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答案在考试期间泄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认定,“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经江苏省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认定,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试题试卷、标准答案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董垒垒系累犯;四被告人均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董垒垒未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垒垒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刘某甲提出自己系从犯、初犯,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刘某乙未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乙系从犯,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此前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与其他暴力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提供新的证据。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辩解和异议,未提供新的证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是从犯,且其与同案犯相比所起作用小,建议免除处罚,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法庭审理查明:江苏尚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开办人邓某某、刘某丙、李元某预谋在2017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通过组织考生作弊牟利,后纠集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先后参与。邓某某、刘某丙、李元某以“考试包过”诱惑联系了60余名考生,并收取约十几万元的费用后,购买了作弊使用的信号发射器和接收器无线设备。2017年9月14日,邓某某纠集四被告人等人到达济南,将被告人董垒垒、刘某乙分为一组,将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分为一组,其中安排李某某驾车,并将作弊考生名单、信号发射器、电子接收器分别发放给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三被告人根据名单中的联系电话,分别给作弊考生雷某某、邢某某等人送交电子接收器,并在山东交通学院、山东蓝翔技校等考点安装了信号发射器。9月16日,在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开考期间,李元某将非法获取的考试答案发送给邓某某,邓某某再将答案通过信号发射器传送至考生的电子接收器上。在考试期间,部分作弊考生被监考人员发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考试答案在考试期间泄露。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认定,“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经江苏省徐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认定,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试题试卷、标准答案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当晚,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抓获,并扣押电子接收器6个、信号发射器4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共同作案人邓某某的供述证明:江苏尚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是他和李元某、刘某丙三个人合伙开办。2017年6月,他们决定在2017年度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通过组织考生作弊牟利,后通过微信群、朋友圈、QQ空间发布“一级建筑师培训保过,不过退款”的广告,联系到62名学生到济南考试,每名学生收取3000元到30000元不等,一共收到19万元左右,其中李元某负责搞考题答案,刘某丙负责收学员学费,他负责购买作弊用的无线设备。他将组织考试作弊一事告诉刘某乙、刘某甲、董垒垒、李某某,并于2017年9月14日,和四被告人及乔宝玉到达济南,次日,他将需要发接收器的考生名单打印出来分发给其他人,他和乔宝玉一组、刘某乙和董垒垒一组、刘某甲和李某某一组给学员送接收器,每组分别负责几个考点,将相应的发射器安放在考点学校周围的隐蔽地方。9月16日10点左右,李元某发送了考试答案,他通过短信的方式利用发射器发到学员的“橡皮”接收器上,考生打开开关就可以看到。当天下午他用同样的方式给学生发答案。9月17日早上,他联系不到四被告人,就知道出事了,遂逃离。

2、共同作案人刘某丙的供述证明:他和邓某某、李元某三人合伙开办江苏尚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6、7月份,他与邓某某商量组织在一级建筑师考试中作弊牟利,后通过网络发布“一建考试培训包过,不过退款”的招生广告。公司共招收了60多人,共计收了19至20万元。邓某某用其中的3万元钱购买考试作弊设备答案发射器和橡皮接收器。2017年9月14日,邓某某带着乔宝玉、刘某甲、董垒垒、李某某、刘某乙到济南,将这些橡皮接收器发放给考试的学生。9月15日邓某某带着其他五人发放橡皮接收器,并把发射器安放在考点周围隐蔽的地方。考试过程中李元某把答案发给邓某某,邓某某通过发射器将答案发到学员手中的接收器里。

3、共同作案人李元某的供述证明:他和刘某丙、邓某某三个人合伙开办江苏尚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7月他刑满释放后回到徐州,邓某某等人的朋友圈都在发“一建考试包过,不过退款”招生宣传广告,他知道是通过组织考试作弊的方式牟利,他负责购买了一建考试的答案,于9月16日考试当天上午10时许他把答案通过QQ发给了邓某某,邓某某通过作弊器材发给学员。

4、共同作案人乔宝玉的供述证明:2017年8月初,邓某某让他到徐州工作,9月9日邓某某告诉他说济南有一场一级建造师考试,让他去济南帮忙给考生发放考试作弊器,他答应后于9月14日晚上和邓某某、刘某乙、董垒垒、刘某甲、李某某驱车到济南,分为两两一组发放考试答案接收器“橡皮”,李某某和刘某甲一组,董垒垒和刘某乙一组,他和邓某某一组,邓某某有一张大名单66人,给他的学员名单上有22人,都是济南交通学院考点的考生,他按名单上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约好学员取接收器“橡皮”,发放完后他就回去休息了。

5、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刘某丙的妻子。刘某丙、邓某某、李元某三人合伙开办江苏尚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她帮忙记录一下公司的收入和支出情况等。2017年6、7月份之后,公司组织考生在一级建筑师考试中作弊,朋友圈里转发“一建考试培训包过,不过退款”的招生广告,联系考生作弊。期间邓某某支付宝共转账6个人3万元的报名费让她记账;让她分两三次转3万多元给济南一家代报名公司作为代报名费用。

6、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上旬,他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一个一级建造师包过的微信号,对方自称尚铭教育培训机构,专门负责一级建造师培训,包过要先交5千元,剩下3万元等成绩出来后付款。经过商量,4月上旬他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万达广场路边给对方提供身份证扫描件、本科毕业证扫描件时现金支付给对方500元。9月9日对方给他打电话让他打印准考证,9月15日20时许他到济南后对方将一个橡皮大小的设备送到他居住的酒店,并说开考40分钟左右用这个设备接收考试答案。上午他在蓝翔技校考试时将设备放在笔袋内带入考场,但没有接收到答案,对方说设备接收器被公安机关拿走了,他就将作弊设备扔了。他还帮他的朋友戴森也交了5000元报名费,他听戴森说上午收到答案了,但显示的答案不是按照答题顺序来的,比较乱,需要自己对题目。

7、证人邢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他在网上通过中介联系到尚铭教育公司,对方说是专业做培训的,保证一建考试通过,总费用8万元,需要先交4万元,剩余的4万元考试通过后交齐。5、6月份时对方给他一个账号,他转账4万元。考试前4、5天对方让他提供准考证号,并说近期送来一套设备,9月15日20时许有二名男子开车将一个橡皮大小类似传呼机的设备给他,并说这个设备考试期间可以自动接收答案。在蓝翔技校考试时他将设备揣在裤子左侧口袋带进考场,10时30分左右接收到答案,他按设备上的按钮时看到上面都是文字信息,然后被监考老师抓住。经辨认,给他送作弊设备的人是董垒垒。

8、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蓝翔技校门口看到贴的小广告“一建考试包过”,还有一个微信号,他想走捷径,便加了对方微信,对方说收费3千元,会给他一个设备考试时接收答案。9月15日,他打车到蓝翔技校校门东边的路边,给了对方3000元现金,对方给他一个橡皮大小的设备和说明书,并称开考20分钟左右可以自动接收答案。他在蓝翔技校考试时将设备放在笔袋带进考场,上午带进去后开考一个半小时收到答案,后被监考老师发现了。

9、证人雷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7月初他在微信朋友圈发现一个叫尚铭教育的公司,对方说可以提前弄出一建考试答案,承诺考试包过不过退款,先付2万元,通过后再交4万元。7月6日他给对方户名董垒垒账户转账2万元。9月15日21时许对方将橡皮大小的设备送给他,说开考半小时后打开开关可以自动接收答案。他在蓝翔技校考试时将设备揣在裤子右侧口袋带进考场,10点左右看到设备没有接收到答案就放弃了,监考老师发现后他就将设备交给老师了。经辨认,给他设备的人是董垒垒。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他在2017年9月16日蓝翔技校考点的国家一建考试监考,发现一名考生左手攥成一个拳头,还有些发抖,还有抄题的动作,他便开始注意这个考生,后他又找到一个金属探测仪,将探测仪接近考生拳头的时候,探测仪开始震动,他便判断其手里有东西。他让这名考生将手里的东西交出来,是一个橡皮状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作弊器,作弊器上有答案,他便将这名考生交给考试中心的负责同志。经辨认,作弊的考生是任某某。

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他在2017年9月16日上午蓝翔技校考点的国家一建考试监考时,发现了一名持橡皮状带有显示屏的作弊器的考生,将这名考生交给考试中心的人处理。下午监考过程中,他还将持着橡皮状的作弊器的一名女性考生抓住。经辨认,上午作弊的考生是雷某某。

1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明:他在2017年9月16日上午蓝翔技校考点的国家一建考试监考中,发现一名男考生从裤子兜里掏出一个东西看,他走过去让对方把手里的东西交出来,对方将一个橡皮状的作弊器交给他,作弊器显示器上有答案,他便将这名考生交给考试中心处理。经辨认,作弊的考生是邢某某。

1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2017年9月16日上午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监考时,发现并抓住了一名叫杜朝刚的考生持有橡皮状的电子接收器作弊,她将考生和作弊器一起交给了考试中心的老师。

14、书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函证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5、书证济南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考试考场资源表证明: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情况。

16、书证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作弊检材鉴定意见书证明:检材中包含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试卷的相关内容,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17、书证机构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证明:江苏尚铭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绿地世纪城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情况。

18、书证孟某某支付宝转账记录证明:孟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接收考生款项的情况。

19、书证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四被告人在考试期间电话联系及于2017年9月16日考试当天在微信群内关于考试作弊的聊天情况。

20、书证作弊人员名单证明:被告人组织联系考生考试作弊的60余人的姓名、

21、书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证明:董垒垒、任某某、雷某某、邢某某在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有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橡皮的作弊行为。

2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作弊器使用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董垒垒处扣押电子橡皮1个,在刘某乙处扣押电子橡皮5个、信号发射器3台,在刘某甲处扣押信号发射器1台及电子橡皮作弊器使用说明。

2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证明:本案案发及抓获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经过。

24、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董垒垒的前科情况。

25、书证户籍证明、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26、四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垒垒、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伙同他人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实施作弊,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组织考试作弊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垒垒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在与邓某某等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所起的辅助作用又小于其他三被告人。采纳被告人董垒垒、刘某乙、李某某的辩护人及被告人刘某甲提出的四被告人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采纳被告人刘某甲提出自己系初犯、被告人刘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乙此前未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与同案犯相比所起作用小的辩护意见。但根据李某某犯罪的情节,其辩护人提出的免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董垒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董垒垒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16日止;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贵东

人民陪审员滕?芝

人民陪审员温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仇孟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