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考试作弊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黄文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文全,男,1983年4月6日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安徽怀宁县人,硕士文化,个体,住本区。被告人黄文全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3日本院以不具备逮捕必要性决定不批准逮捕,2016年11月2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宫宏伟,系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全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全及其辩护人宫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份,被告人黄文全与苏某(另案处理)商议在今年十月份的“全国职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向部分考生提供考试答案以此牟利,苏某负责购买答案,黄文全负责联系考生和购买作弊器。2016年9月,黄文全安排王某(另案处理)到武汉找“汪老师”购买作弊器带回淮南。2016年10月14日,黄文全租住本区“格林东方”酒店房间为考试作弊准备,并将作弊器发给了刘某以及通过程某(另案处理)联系黄文全的孙某、潘某等考生,并安排武汉来的“汪老师”负责给考生发送答案。2016年10月15日8时许,苏某安排人通过微信把一份考试答案发送给黄文全,随后黄文全将该答案转发给参加考试的李某等考生。2016年10月16日上午,黄文全将答案发给王某,由王某群发给考生。

2016年10月17日9时许,民警将到淮南市人事考试中心承认错误的黄文全带至公安机关。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文全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文全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执业医师考试的依据是人事部的《执业医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这是广义上的法律。从这点上说黄文全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黄文全主动认罪、悔罪,愿意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黄文全与苏某(另案处理)商议在今年十月份的“全国职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中向部分考生提供考试答案以此牟利,苏某负责购买答案,黄文全负责联系考生和购买作弊器。2016年9月,黄文全安排王某(另案处理)到武汉找“汪老师”购买作弊器带回淮南。2016年10月14日,黄文全租住本区“格林东方”酒店房间为考试作弊准备,并将作弊器发给了刘某以及通过程某(另案处理)联系黄文全的孙某、潘某等考生,并安排武汉来的“汪老师”负责给考生发送答案。2016年10月15日8时许,苏某安排人通过微信把一份考试答案发送给黄文全,随后黄文全将该答案转发给参加考试的李某等。2016年10月16日上午,黄文全将答案发给王某,由王某群发给考生。

2016年10月17日9时许,民警将到淮南市人事考试中心承认错误的黄文全带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文全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文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苏某、王某、程某、刘某、李某、卢某、陈某、孙某、潘某等人的证言,淮南市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皖人社秘[2016]200号《关于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考生违纪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全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黄文全主动到淮南市人事考试中心投案,并由该中心通知公安人员,将其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文全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二、对被告人黄文全非法所得八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莉

审判员轩毅

人民陪审员张?德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