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昌响,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沈昌响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超,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李超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义海,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汪义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守峰,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刘守峰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永飞,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继文,五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石行,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人石行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五被告人均于2018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8]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昌响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李超、汪义海、刘守峰、石行犯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昌响等五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8日,在五河县小圩镇红旗驾校考试中心举办的驾驶证考试中,被告人沈昌响组织被告人汪义海、李超代替被告人石行、刘守峰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2017年11月28日、12月11日,被告人沈昌响、刘守峰、石行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昌响李超、汪义峰、刘守峰、石行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被告人沈昌响的刑事责任、以代替考试罪追究李超、汪义峰、刘守峰、石行的刑事责任,同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发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沈昌响及李超、汪义峰、刘守峰、石行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刘守峰的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刘守峰具有从犯、初犯、无严重的危害后果及有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8日,在五河县小圩镇红旗驾校考试中心举办的驾驶资格考试中,被告人沈昌响组织被告人汪义海、李超代替被告人石行、刘守峰参加驾驶员科目一考试。
2017年11月28日、12月11日,被告人沈昌响、刘守峰、石行主动到五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昌响、李超、汪义峰、刘守峰、石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朱某的证言、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公安机关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昌响在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考试中组织被告人李超、汪义海代替被告人刘守峰、石行考试,被告人沈昌响的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李超、汪义峰、刘守峰、石行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本案中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昌响、石行、刘守峰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汪义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守峰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刘守峰系从犯的意见,因其在本案中的行为系独立的犯罪行为,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无法区分主从,故此意见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考试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昌响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李超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汪义海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刘守峰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石行犯代替考试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五被告人的罚金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振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