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申根喜为非法获利伙同张大继、曹岳(均已判决),在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理论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由被告人申根喜负责安装耳机、话筒、手机等作弊工具并提供答案;张大继、曹岳负责牵线搭桥多次组织学员考试作弊,并向学员收取人民币2000元至3000元的作弊费用。其中,被告人申根喜参与3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元。具体分数如下:
1、2016年12月16日下午,在泰州市高港区港城驾驶员培训中心,被告人申根喜伙同曹岳等人组织学员杨某某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作弊,被告人申根喜获利人民币1600元。
2、2017年3月10日,在泰州市姜堰区车管所,被告人申根喜伙同张大继、曹岳等人组织学员陈某1、陈某2在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被告人申根喜获利人民币2900元。
3、2017年6月份的一天,在泰州市姜堰区车管所,被告人申根喜伙同张大继等人组织学员严某在科目一理论考试中作弊,严某未通过考试,被告人申根喜为获利。
被告人申根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申根喜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并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