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翟某甲在2016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证(国家级)考试期间,通过手机用其QQ号33×××87(呢称:邯郸)向参加考试的康帅手机(QQ号26×××82,呢称:白衣3)发送《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考试答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鉴定,提供的答案和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试卷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作弊检材提供答案82分,79分,试卷总分120分,合格标准原则为72分。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翟某甲主动投案。
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依法对被告人翟某甲进行惩处,并提出被告人翟某甲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