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河北省/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6 0:00:00

翟某甲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甲,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汉族,专科文化,鸡泽县中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邯郸市鸡泽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刑诉字(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甲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翟某甲在2016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证(国家级)考试期间,通过手机用其QQ号33×××87(呢称:邯郸)向参加考试的康帅手机(QQ号26×××82,呢称:白衣3)发送《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考试答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鉴定,提供的答案和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试卷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作弊检材提供答案82分,79分,试卷总分120分,合格标准原则为72分。

2016年12月12日,被告人翟某甲主动投案。

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依法对被告人翟某甲进行惩处,并提出被告人翟某甲有自首情节。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案发后被告人翟某甲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翟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翟某甲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永青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