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14 0:00:00

马鑫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鑫,男,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开河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因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27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审理经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鑫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4日,在2016年度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中,被告人马鑫利用作弊器材向四平卫校考点考生尚某、郭某传送试题答案,非法获利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将非法获利1000元上交公安机关。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尚某、郭某的证言,公诉人当庭提交的物证作弊器一只,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指认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医师资格考试通告及医师法相关规定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鑫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利用作弊器材向考生非法提供试题、答案并获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马鑫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态度良好,到案后能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收缴并随案移送的作弊器材依法应予没收。马鑫到案后悔罪表现明显,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所在社区同意接受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鑫犯非法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弊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响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