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23 0:00:00

韩创、刘海丰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创,男,1977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专科文化,系湖南天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海丰,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南天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鹏,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刘欣草,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新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审理经过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检刑诉(2017)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创、刘海丰系湖南天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XXX7年4月,被告人韩创、刘海丰2人事先合谋、分工,各自招揽考生,由被告人韩创负责购买用于作弊的无线通讯设备及试题答案,被告人刘海丰负责找人携带无线通信设备到考点附近发送试题答案,采用无线通信设备向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试”(该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生发送试题答案的方式进行舞弊,并从中非法牟利。20XXX7年5月XXX9日20时许,经被告人刘海丰安排,被告人刘鹏、刘欣草分别拿到XXX台用于发送试题答案的便携式无线接发通讯设备并熟悉操作方法。20XXX7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刘欣草携带XXX台便携式无线通讯设备至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职教城长沙市汽车工业学校考点,被告人刘鹏携带XXX台同等型号设备到长沙县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校考点,该2人在进行“国家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考试的考点附近逗留。后由被告人韩创在网上购买答案,并将考试答案发送至被告人刘欣草、刘鹏所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上,再通过该设备将答案发送至考场内的考生。当日XXX0时许,被告人刘欣草在长沙市汽车工业学校考点接收并发送试题答案时,被巡视的民警抓获。被告人刘鹏在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校考点附近完成试题答案接收、发送操作方才离开。20XXX7年6月23日,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提交了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文件及说明,考生准考信息,情况说明,建设工程管理标准答案,考试试卷等书证;证人陆某、李某1、龚某、唐某、钱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实验及提取、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共同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舞弊设备,侵害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鹏、刘欣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创、刘海丰系湖南天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XXX7年4月,被告人韩创、刘海丰2人事先合谋、分工,各自招揽考生,由被告人韩创负责购买用于作弊的无线通讯设备及试题答案,被告人刘海丰负责找人携带无线通信设备到考点附近发送试题答案,采用无线通信设备向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发送试题答案的方式进行舞弊,并从中非法牟利。20XXX7年5月XXX9日20时许,经被告人刘海丰安排,被告人刘鹏、刘欣草分别拿到XXX台用于发送试题答案的便携式无线接发通讯设备并熟悉操作方法。20XXX7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刘欣草携带XXX台便携式无线通讯设备至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职教城长沙市汽车工业学校考点,被告人刘鹏携带XXX台同等型号设备到长沙县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校考点,该2人在进行“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试的考点附近逗留。后由被告人韩创在网上购买答案,并将考试答案发送至被告人刘欣草、刘鹏所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上,再通过该设备将答案发送至考场内的考生。当日XXX0时许,被告人刘欣草在长沙市汽车工业学校考点接收并发送试题答案时,被巡视的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接发通讯设备XXX套。被告人刘鹏在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校考点附近完成试题答案接收、发送操作方才离开。20XXX7年6月23日,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XXX6年度及今后每年的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创、刘海丰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XXX、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欣草、韩创、刘海丰、刘鹏抓获归案的事实。

2、侦查实验笔录及全程视频,证明在公安机关主持及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韩创编辑短信并发送至被告人刘欣草作案时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设备的过程进行侦查实验,并对实验过程进行全程拍照固定的事实。

3、提取笔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设备接收短信内容截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刘欣草当场扣押接发通讯设备XXX套,并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欣草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接收短信的内容等事实。

4、搜查笔录及视频,电脑界面“QQ”聊天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韩创使用“QQ”聊天软件对其从事的非法发送考试答案进行宣传的事实。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XXX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说明的函》,证明20XXX6年度及今后每年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时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的事实。

6、20XXX7年度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证明(XXX)考生周超使用接收器参加20XXX7年度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职教基地职教城68号的长沙财经学校;(2)考生肖胤使用接收器参加20XXX7年度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圭白路XXX08号的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考试时间为20XXX7年5月20日上午9点至XXX2点、XXX4点至XXX6点及5月2XXX日9点至XXX2点,考试科目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7、20XXX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试卷及《标准答案》,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同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韩创通过接收设备发送的答案与20XXX7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第一科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在考题序号、题干、答案方面高度契合,且在序号、题干内容上完全吻合,从而证明被告人韩创提供的答案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的试题答案。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龚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海丰就是帮助自己作弊参加考试的人;被告人刘欣草辨认出被告人刘鹏就是伙同一起在考场外用接收发送设备进行作弊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韩创就是一同参加考试作弊的人,辨认出被告人刘海丰就是一同参加作弊的人。

9、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电证)字(20XXX7)5XXX6号《检验报告》及存储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在“小米”手机中检出与送检要求有关的通讯录XXX045条,通话记录50条,短信息3条,QQ账号4个,相关信息共计3XXX782条,微信账号XXX个、相关信息共计XXX408XXX条。

XXX0、考生信息登记表,证明柳某在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第一场考试009考场27号,刘某在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26号考场0XXX号,李某1在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67考场03号,陆某在长沙汽车工业学校002考场20号,均系参加20XXX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的事实。

XXX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XXX7年5月20日,刘海丰报名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5月24日刘海丰到公司,他告诉我他侄儿在考试的时候发答案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XXX9日下午,韩创、刘海丰在公司办公室。

XXX2、证人唐某、钱某(长沙市考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XXX7年5月20日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且在长沙共有6个考点,分别是长沙汽车工业学校、长沙艺术实验学校、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市电子工业学校、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长沙财经学校。考试当天,公安机关在长沙汽车工业学校查获了XXX个“橡皮擦”接收器,是36号考场2号座位的考生吴颍;在长沙财经学校考场内查获了XXX个“橡皮擦”接收器,是44号考场5号座位的考生周超;在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考场内查获了2个“橡皮擦”接收器,分别是9号考场30号座位的考生肖胤,9号考场27号座位的柳某。这些考生的设备上都有答案。

XXX3、证人柳某、陆某、刘某、李某1、龚某的证言,证明各人在参加20XXX7年5月20日开始的“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利用“橡皮擦”设备进行作弊,通过该设备可以接收到试题答案,后来在考场内被抓获的事实。其中,被告人韩创提供了作弊设备给陆某、李某1,被告人刘海丰提供了设备给刘某、龚某。

XXX4、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的供述,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证明各被告人在20XXX7年5月20日组织的“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利用作弊设备向考生发送答案,且各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等事实。

XXX5、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证明各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之前均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向他人非法出售试题答案,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刘鹏、刘欣草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创、刘海丰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各人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创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海丰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鹏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刘欣草犯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五、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扣押作案工具接发通讯设备1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勇

人民陪审员王娟

人民陪审员陈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