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创、刘海丰系湖南天工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XXX7年4月,被告人韩创、刘海丰2人事先合谋、分工,各自招揽考生,由被告人韩创负责购买用于作弊的无线通讯设备及试题答案,被告人刘海丰负责找人携带无线通信设备到考点附近发送试题答案,采用无线通信设备向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发送试题答案的方式进行舞弊,并从中非法牟利。20XXX7年5月XXX9日20时许,经被告人刘海丰安排,被告人刘鹏、刘欣草分别拿到XXX台用于发送试题答案的便携式无线接发通讯设备并熟悉操作方法。20XXX7年5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刘欣草携带XXX台便携式无线通讯设备至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职教城长沙市汽车工业学校考点,被告人刘鹏携带XXX台同等型号设备到长沙县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校考点,该2人在进行“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试的考点附近逗留。后由被告人韩创在网上购买答案,并将考试答案发送至被告人刘欣草、刘鹏所携带的无线通信设备上,再通过该设备将答案发送至考场内的考生。当日XXX0时许,被告人刘欣草在长沙市汽车工业学校考点接收并发送试题答案时,被巡视的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作案工具接发通讯设备XXX套。被告人刘鹏在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校考点附近完成试题答案接收、发送操作方才离开。20XXX7年6月23日,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XXX6年度及今后每年的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创、刘海丰所在基层组织具函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XXX、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欣草、韩创、刘海丰、刘鹏抓获归案的事实。
2、侦查实验笔录及全程视频,证明在公安机关主持及见证人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韩创编辑短信并发送至被告人刘欣草作案时随身携带的移动通讯设备的过程进行侦查实验,并对实验过程进行全程拍照固定的事实。
3、提取笔录,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指认照片,设备接收短信内容截图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刘欣草当场扣押接发通讯设备XXX套,并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欣草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接收短信的内容等事实。
4、搜查笔录及视频,电脑界面“QQ”聊天截图照片,证明被告人韩创使用“QQ”聊天软件对其从事的非法发送考试答案进行宣传的事实。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20XXX6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说明的函》,证明20XXX6年度及今后每年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时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的事实。
6、20XXX7年度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准考证,证明(XXX)考生周超使用接收器参加20XXX7年度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职教基地职教城68号的长沙财经学校;(2)考生肖胤使用接收器参加20XXX7年度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园圭白路XXX08号的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考试时间为20XXX7年5月20日上午9点至XXX2点、XXX4点至XXX6点及5月2XXX日9点至XXX2点,考试科目分别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工程)。
7、20XXX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试卷及《标准答案》,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同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韩创通过接收设备发送的答案与20XXX7年度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第一科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在考题序号、题干、答案方面高度契合,且在序号、题干内容上完全吻合,从而证明被告人韩创提供的答案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的试题答案。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龚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海丰就是帮助自己作弊参加考试的人;被告人刘欣草辨认出被告人刘鹏就是伙同一起在考场外用接收发送设备进行作弊的男子,辨认出被告人韩创就是一同参加考试作弊的人,辨认出被告人刘海丰就是一同参加作弊的人。
9、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电证)字(20XXX7)5XXX6号《检验报告》及存储光盘,证明公安机关在“小米”手机中检出与送检要求有关的通讯录XXX045条,通话记录50条,短信息3条,QQ账号4个,相关信息共计3XXX782条,微信账号XXX个、相关信息共计XXX408XXX条。
XXX0、考生信息登记表,证明柳某在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第一场考试009考场27号,刘某在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26号考场0XXX号,李某1在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67考场03号,陆某在长沙汽车工业学校002考场20号,均系参加20XXX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的事实。
XXX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XXX7年5月20日,刘海丰报名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5月24日刘海丰到公司,他告诉我他侄儿在考试的时候发答案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XXX9日下午,韩创、刘海丰在公司办公室。
XXX2、证人唐某、钱某(长沙市考试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XXX7年5月20日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考试,且在长沙共有6个考点,分别是长沙汽车工业学校、长沙艺术实验学校、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长沙市电子工业学校、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长沙财经学校。考试当天,公安机关在长沙汽车工业学校查获了XXX个“橡皮擦”接收器,是36号考场2号座位的考生吴颍;在长沙财经学校考场内查获了XXX个“橡皮擦”接收器,是44号考场5号座位的考生周超;在长沙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考场内查获了2个“橡皮擦”接收器,分别是9号考场30号座位的考生肖胤,9号考场27号座位的柳某。这些考生的设备上都有答案。
XXX3、证人柳某、陆某、刘某、李某1、龚某的证言,证明各人在参加20XXX7年5月20日开始的“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利用“橡皮擦”设备进行作弊,通过该设备可以接收到试题答案,后来在考场内被抓获的事实。其中,被告人韩创提供了作弊设备给陆某、李某1,被告人刘海丰提供了设备给刘某、龚某。
XXX4、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的供述,各被告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证明各被告人在20XXX7年5月20日组织的“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利用作弊设备向考生发送答案,且各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分工等事实。
XXX5、被告人韩创、刘海丰、刘鹏、刘欣草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证明各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之前均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