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现王全财替黄桂荣考试经过》、《2016年交警大队4月份考试安排表》、《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黄桂荣取消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缴款发票复印件》、《黄桂荣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说明》、《黄桂荣考试成绩查询》、《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桂荣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全财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节事实有被告人预缴罚金凭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荣请被告人王全财代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让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桂荣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桂荣、王全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