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代替考试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4 0:00:00

黄桂荣、王全财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桂荣,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长汀县。1984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减刑二年后于1991年10月17日释放。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6月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全财,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6月7日由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被告人黄桂荣、王全财被控代替考试罪一案,长汀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27日以汀检公刑诉(2018)8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桂荣、王全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桂荣(唤名富荣,又名黄贵荣、王光南)因购买摩托车后向长汀县农机机动车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报名培训,但未参与实款培训。4月18日,被告人黄桂荣接到长汀县农机机动车培训服务有限公司通知于次日前往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参加摩托车理论“科目一”考试,因未实际进行培训,且不会电脑操作,即于当晚找到侄女婿被告人王全财,让其代替参加考试,被告人王全财表示同意。

2016年4月1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桂荣带着被告人王全财一同前往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楼考场候考室,尔后,由被告人黄桂荣将领取的准考证与自己的身份证交给被告人王全财,由被告人王全财代替被告人黄桂荣参加摩托车理论“科目一”考试。因第一次替考未能通过,9时35分许,监考民警当场查获再次代替被告人黄桂荣进行补考的被告人王全财,并抓获在考场附近等候的被告人黄桂荣。

到案后,被告人黄桂荣、王全财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

本院认为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发现王全财替黄桂荣考试经过》、《2016年交警大队4月份考试安排表》、《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黄桂荣取消考试成绩通知单复印件》、《缴款发票复印件》、《黄桂荣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说明》、《黄桂荣考试成绩查询》、《基本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本院刑事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桂荣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全财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节事实有被告人预缴罚金凭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桂荣请被告人王全财代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属于让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的行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桂荣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桂荣、王全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预缴罚金、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桂荣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全财犯代替考试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田火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涂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