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26 0:00:00

洪岗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岗岗,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人洪岗岗因涉嫌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1月5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4日被羁押),同年2月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岗岗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岗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4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洪岗岗利用微信昵称为“稀奇古怪”的朋友圈,多次发布销售“战狼”、“迷恋”、“回春之夜”、“第五元素”、“弥漫之夜”等含有违禁成分的药剂的信息,后销售从中获利。被告人洪岗岗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洪岗岗利用信息网络发布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成分药剂的广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岗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洪岗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未表示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3、4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洪岗岗利用微信名“稀奇古怪”的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销售“战狼”、“迷恋”、“回春之夜”、“第五元素”、“弥漫之夜”等含有违禁成分的药剂的信息,并销售从中获利。

2018年1月4日中午,常熟市公安局民警至常熟市古里镇紫芙沪宜路2号将被告人洪岗岗抓获。经讯问,被告人洪岗岗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洪岗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刘某、杨某的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清单,涉案药剂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消息,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岗岗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含有违禁药品成分药剂的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洪岗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岗岗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应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洪岗岗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