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北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12 0:00:00

向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念,男,1991年5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咸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咸丰县。2017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8)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念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吉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5日至案发,被告人向念在租用的鄂A×××××号别克小轿车内安装伪基站设备,驾驶该小车在武汉、黄石、咸宁等地帮助他人向不特定人群发送虚假诈骗短信,先后获得他人报酬3800.50元。2017年11月21日,向念驾车在咸宁市城区利用该设备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内容为“尊敬的用户,我行诚邀您办理或提升信用卡永久额30×××00,立即登录www.vip95588gyb.pw(或www.vip95588mkp.pw)及时办理,逾期失效【工商银行】”的虚假诈骗短信115480条。被害人周某、彭某收到向念群发的虚假诈骗短信后,点击短信内的网站链接,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分别被骗人民币1899元和18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念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及物证照片,被害人彭某、周某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念利用伪基站在不同区域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诈骗短信数十万条,其中2017年11月21日在咸宁市发送诈骗短信11548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念自愿认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向念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向念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向念退赔被害人彭龙彪经济损失1873元、退赔周金海经济损失1899元。

三、被告人向念违法所得3800.5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拥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庄玫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