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向念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向念在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向念退赔被害人彭龙彪经济损失1873元、退赔周金海经济损失1899元。
三、被告人向念违法所得3800.5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