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美芳于2015年底至2017年10月期间,利用其使用的微信名“虹伊”、“轻舞飞扬”等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销售“弥漫之夜”等管制物品的信息。王某(已判刑)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陆美芳联系购买“弥漫之夜”并于2017年10月13日中午,趁姚某不备,将购得的“弥漫之夜”给姚某食用后,利用姚某处于昏眩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强行与姚某发生了性关系。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姚某某血液中检出氯硝西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美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程某的证言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被告人陆美芳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