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桂梅犯寻衅滋事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7)赣0403刑初5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桂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7月,被告人黄桂梅的胞弟黄海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贵刑初字第2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黄海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作出(2012)鹰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判处上诉人黄海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黄海不服提出申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作出(2015)赣刑监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决定不予再审。
之后,被告人黄桂梅明知其胞弟黄海的涉诉请求已经司法程序诉讼终结,不顾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及国家信访局、九江市人民政府等政府机关的明确告知、劝解、训诫及行政拘留,仍积极滞留在北京敏感地区进行起哄、闹事、自伤自残等方式发泄情绪、制造影响;因被告人黄桂梅的非正常上访行为,浔阳区政府等国家机关多次派出工作人员赴北京等地对黄桂梅进行接访、劝返,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政府机关工作秩序收到严重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事实
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黄桂梅因其胞弟黄海的刑事案件到北京天安门及中南海地区周边非正常上访78次。在此期间,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对上诉人黄桂梅训诫11次,并告知其北京中南海周边等地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
2015年12月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桂梅在明知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的情况下,仍然到北京天安门及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24次,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12次。被告人黄桂梅在非正常上访期间,将赴京接访、劝返的一名公安民警及一名国家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咬伤。因黄桂梅实施的上述非正常上访行为,九江市公安局浔阳区分局于2016年5月16日、2016年10月16日、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11日、2017年5月15日分别五次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黄桂梅经上述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继续滞留北京,分别于2017年7月21日、2017年8月29日、2017年8月30日到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均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7年8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黄桂梅被公安民警带回九江接受调查。
因被告人黄桂梅的上述多次非正常上访行为,致使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多次安排人员赴北京对其接访、劝返,耗费巨大人力、物力,自2015年12月始至案发,累计花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49309.23元,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