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组织非法聚集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因本案于2017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丽君、张振元,天津孚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8日至8月14日间,被告人许某等人多次组织天汇中心业主数十人,先后在本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天汇中心售楼处附近及本市和平区曲阜道中国共产党天津市和平区委员会、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门前聚集,通过举牌、呼喊等方式,表达违背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诉求。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9月1日将被告人许某抓获。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许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马某、闫某、王某6、胡某、刘某2、陈某3、王某7、李某4、胡某、李某5的供述,有证人王某1、高某、范某、孙某、张某1、董某1、詹某、张某2、王某2、刘某1、纪某、赵某、王某3、史某、王某4、李某1、王某5、李某2、陈某1、李某3、陈某2、姜某、董某2的证言,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扣押清单、业主维权委员会认可确认签名册及请愿书、组织结构图及手机微信记录等书证,有现场图、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还有监控录像、电子数据及被告人许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的刑期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飞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