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吉林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2/29 0:00:00

王金庆等组织非法聚集案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吉0821刑初16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于2017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敏,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1。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组织非法聚集,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赵某某、刘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庆峰、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敏、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赵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李某某、王某某1、刘某某、赵某某于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以微信群微信(“98聘干教师群”,后改名为“一家亲”)聊天、电话、短信通知等多种方式组织镇赉县多名民办教师非法聚集到北京上访,向镇赉县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镇赉县政府给予教师编制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李某某、王某某1、刘某某、赵某某非法聚集的行为已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赵某某、刘某某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并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六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第一、北京天安门广场非访事件,既不是王某某提议和组织的,其本人也没有去北京上访;第二、通榆开通火车站和白城火车站两次聚集被截回事件,均是在执法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劝阻后离开现场,两次火车站聚集均没有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第三、2016年12月和2017年4月,民办教师两次北京上访,参加人数分别是11人和7人,且上访人员只是按规定向国家信访总局和教育部递交信访材料,接到信访部门书面处理意见就返回镇赉县。这两次北京上访,参与人数少,没有进行非访,也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第四、每次上访没有制作标语、横幅、发传单,也没有统一服装;第五、王某某被选为上访的民办教师代表,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及信访部门接待人员的要求推选的,并不取决于于本人意愿。因此,被告人王某某虽参与了几次北京上访,只有天安门非访事件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其他四次虽造成一定影响,但没有达到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程度。另外,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平时表现很好,无前科劣迹,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希望给予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免处或缓刑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虽有聚集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虽有聚集行为,但不是他组织的,都是自愿参加的,况且有几次本人根本没有参加。
  被告人王某认为,自己在找回当年考取聘用制干部待遇时,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无意中触犯法律,自己认罪,希望法院给予公正的裁决。
  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起诉书指控属实,我参与了此事,但是我不是组织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我认罪,但是我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我也不懂法律,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我们一直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没有触犯法律的故意,我没有组织非法聚集,县委、县政府说不能都去上访,所以我们是被选出来的代表,我也没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权利才去的。通过庭审,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李某某、王某某1、刘某某、赵某某等六人均是1986年以后上岗的农村民办教师,并于1998年由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参加了白城市人事局选招聘用制干部考试,被录取为聘用制干部,分配到各乡镇教学,于1999年至2002年陆续被所在学校辞退。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不间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被辞退一事。自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通过被告人王某某建立的微信群多次在镇赉奥体公园、白城火车站、开通火车站及北京聚集,其中2016年12月3日在开通火车站聚集,计划去北京,后被劝回;2016年12月5日,去北京教育部上访,县里派了领访人员;2017年4月7日,去北京信访总局上访,县里派了领访人员;2017年5月13日,在白城火车站聚集,后被劝回;2017年5月中旬,在奥体公园聚集一次,听县里的答复意见;2017年7月12日,去北京在天安门非访区非访一次,造成恶劣影响,全部被训诫。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户籍证明。
  此证据证明:六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被告人归案情况。
  此证据证明:六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扣押决定书。
  此证据证明:扣押五被告人手机,及进行保全情况。
  (4)发还清单。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18日,将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全部返还。
  (5)鉴定意见通知书。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于2017年9月14日,通知六被告人鉴定意见。
  (6)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对李学森、鞠拥军、宋立军、赵玉庆、白虎梅、徐春雷、刘某某、王艳颖、刘万红、陈淑雨、曲广艳、丁艳波、周丽萍、张效芹、赵某某、李某某、李洪会、孙辉、王某某1、冯辉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已通知相关人员。
  (7)训诫内容。
  此证据证明:天安门广场派出所对李学森、鞠拥军、宋立军、赵玉庆、白虎梅、徐春雷、刘某某、王艳颖、刘万红、陈淑雨、曲广艳、丁艳波、周丽萍、张效芹、赵某某、李某某、李洪会、孙辉、王某某1、冯辉的训诫内容。
  (8)关于王某某等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人民政府对王某某等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有异议,认为答复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9)镇赉县教育局的答复意见。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教育局对王某某等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10)其他信访材料。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等人的信访材料。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此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在镇赉县政府、教育局、人社局的行为属于正常上访,不属于组织非法聚集。
  (11)取保候审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赵某某病历。
  此证据证明:刘树权申请为赵某某取保候审。
  (12)王某住院发票春英平风湿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收费明细、住院费用清单、转诊证明、转上级医院治疗审批表、出院诊断、入院通知单。
  此证据证明:王某的疾病治疗情况。
  2.证人证言
  (1)朱承忠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信访局副局长朱承忠证实:王某某等人上访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1、去白城那次5月13日,走的时候和信访局说了,后来我是主动从火车站出来的,并没有与他们发生冲突。2、在通榆火车站那次,也没有发生冲突。这些都可以调监控。我们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我们不是在无理取闹,上访是有法律依据的。他说的两次上访我也没去;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开通火车站那次,并没有很多人围观,也没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被告人王某的质证意见同王某某1一致;被告人赵某某认为,没有参与那次上访,而且证人说话夸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夸大事实。我们是主动配合的,而且半夜也没有人围观;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具体的围观人数和围观时间。
  (2)祁凤权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黑鱼泡镇政府副镇长祁凤权证实:李某某、赵某某很多年之前就开始上访了,2016年年底以来找的频繁,不通过我们镇政府了,我们离县里还近,这些人没事就去县政府上访了。他们的诉求不合理,没有相关政策依据。李某某在2016年年底去北京越级上访一次,今年7月份又去北京越级上访了,我就知道这两次,咱们县政府的工作人员随访了。赵某某在今4月份一带一路期间参加聚集了,在白城市火车站,我们乡镇领导劝他们,持续时间很长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车站派出所的民疏散围观群众,看造成挺大的,严重影响了火车站候车大厅的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赵某某不在黑鱼泡镇住。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异议,认为他们是主动回来的。也没有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不认识证人,而且上访也不是无理取闹,证人对他们的事情也并不知情,证人说的并不属实;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刘某某不知情;被告人赵某某不认识证人,而且证人说的也不属实,他们从车站出来的时候证人也没到,证人是吃饭的时候到场的;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同上。
  (3)王宝权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镇赉镇政府党委副书记王宝权证实:①王某某、王某都是我们镇赉镇八格歹村的。他们都是“民师”经常上访要求进编。②从2016年年底开始频繁上访了,并且人数也越来越多。③2016年年底王某某、王某等人聚集十多人,准备坐火车去北京上访,我先到的白城市火车站,后来又听说王某某、王某他们准备在通榆开通火车站坐车去北京,我当时跟着公安局的民警到的通榆火车站,当时在火车站门前广场把他们拦住了,劝他们回政府解决,王某某等人不同意,当时吵吵很长时间,现场围观群众也很多,咋谈都谈不下来,非要去北京越级上访,现场围观群众越来越多,最后公安局民警把他们都拽上警用面包车主拉回来了。④2017年4月份(一带一路)上北就那次王某某去了,王某没去。在白城火车站候车室的情况与祁凤权证实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不属实,证人到白城车站时,他们都已经出来了,所以他根本不能证明火车站的情况,他当时并不在场;被告人李某某不知情;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认为不属实,他们非常配合,直接就上车了,并没有对社会造成影响;被告人赵某某认为不属实;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半夜并没有什么人,她一句话都没说,证人说的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同上。
  (4)孟立军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大屯镇人大主席孟立军证实:①刘某某是我们镇的上访户,她因“民办教师”的事上访,要求政府编制。②她的要求不合理,没有政策支持。③刘某某去过两次北京,2016年12月份从通榆要坐火车去北京一次。在通榆火车站门前的情况与王宝权证实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刘某某认为不属实;被告人赵某某不知情;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具体的围观人数和围观时间。
  (5)张忠山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莫莫格乡人大主席张忠山证实:①王某某1是我们乡里的上访户,因为“民办教师”的事,他要求政府解决编制问题。②他的要求不合理,没有政策支持。③王某某1从上访好几年了,自2016年年底他们总聚集在一起,总去上访。④2016年年底,我跟着他去北京上访两次,2017年4月份,他要去北京我在白城市火车站劝回来了,7月份他又去北京天安门上访了。⑤2017年4月份(“一带一路”峰会期间)王进权他们一伙有七、八个人要去北京上访。在白城火车站候车室的情况与祁凤权、王权证实基本一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刘某某认为不属实;被告人赵某某不知情;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能证明具体的围观人数和围观时间。
  (6)张秀娟的证言。
  此证据证明:白城市信访局复查复核科工作人员张秀娟证实:镇赉县“民师”上访的人没接触过。2016年6月7日至7月7日之间,没有收到过王某某等人涉及“民师”上访的复核书面申请。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7)鞠拥军的证言。
  A、鞠拥军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鞠拥军证实:①“一家亲”群里有30多人,都是镇赉县1998年聘用的教师,2000年被解聘的。②2017年7月10日在群里通知说要上北京就因为这事上访的,去北京上访的这20人有鞠拥军、李学森、丁艳波、赵某某、冯辉、曲广艳、李某某,剩下的人鞠拥军都不认识,共11个女的,9个男的。③从镇赉走时这些人中就有的就说去北京天安门,因为在县里我们的诉求不能得到解决,去天安门能制造点声势,给政府制造压力,引起县政府的重视。④去北京的经过,在天安门过安检时,天安门广场有两个警察在这20人中的包里中查出有上访材料,20人被用一辆公交车送到了天安门公安分局,被训诫后回到镇赉的过程。⑤2016年12月3日,我们11人去北京时,在开通火车站给我们截回来了;2016年12月5日,我们7个人去北京国家教育部去过一次;今年4月7日的时候,我们去8人到北京国家信访总局。消息是在镇赉“一家亲”群里通知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不知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认为刚出地铁,遇到执勤民警,根本也没到天安门就被截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此次责任不在王某某,王某某没去北京。
  B、鞠拥军2017年7月18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鞠拥军证实:①坐车回镇赉县时看见微信群里王某公布说要去北京旅游,我到镇赉之后给我一个好朋友李学森打电话说到上访告状的事了,他说10号上午去北京,然后我就跟他们一起去了。②一般微信里聚集信息都是王某发布的,所说的旅游就是外出上访告状。③这个微信群是谁建立的、群主和组织者是谁我不知道,我就知道王某总发布信息。④王某在群里发布一些关于我们上访告状的消息,发布一些何时何地集合的消息,并且也互相打气。⑤建立微信“一家亲”群的目的就是为了把全县各地的98聘干上访告状教师联系在一起,方便上访告状把人聚集在一起。聚集在一起目的是我们去的人多制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⑥一般的聚集地点都是教育局和政府,还有一次在奥体公园聚集了。⑦之前去过北京两次。第一次是2016年12月份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我正好在镇赉县,王某在群里发布集合消息在县政府集合,当时去的有我、李某某、王某某1、张学军、王艳颖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们几个人在镇赉县县政府集合的,然后打车去的长春市,到长春之后买票去的北京,我们去教育部上访了,当时是李某某带的上访材料。第二次是2017年4月份,王某在微信群发布的集合消息,然后我们在镇赉县欧亚超市集合的。王某某、王某、李某某、王某某1、刘某某、王艳颖还有谁我就记不清了一共八个人,集合完就去县政府上访告状了,我们到县政府没人接待,然后王某某、王某、李某某他们合计上北京继续上访告状,然后我们一帮人就坐客车先去的长春市,后坐动车去的北京信访总局,当时王某某和刘某某进的信访总局。一般带信访材料的是李某某。⑧2017年5月份还参加过一次聚集。当时我也在镇赉县,王某在微信群里发布的集合消息,我们在教育局门前集合的,我、王某某、李学森、冯辉还有谁记不清了,大概七、八个人,集合之后教育局没有人接待,王某某张罗我们几个去饭店研究研究继续上访的事,然后我们在教育局附近的永安饭店吃饭,吃饭的时候王某某就说镇赉县不管,咱们上长春上访看看管不管,吓唬吓唬县政府,当时大家也都同意。我们快吃完饭赵某某来了,她说去白城市吓唬吓唬一样,然后我们就打车去白城市上访了,到白城市就被截回来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证人说的都是他的主观猜测,和我的想法都不一样,我们没有组织,大家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都是50岁的人不是谁想让干什么就干什么,都是自己的意愿;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不切合实际,既然都不认识,就不应往别人的身上推,这些都是大伙商量之后的意见,根本不是谁组织的;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当时都是自己的表态,都为了自己的利益,录口供的时候他肯定是因为害怕;被告人王某认为,都是大家伙商量的,大家伙委托我发的,我就发了,那么大年纪的人都会有自己的主见,我也没有权利让他去。我以为他是在推卸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证人遇到事情都在保全自己,他的参与都是他自愿的,他有自己的主张;被告人刘某某认为,他是自愿的,并且我们确实是想出去旅游。他根本也不知道情况;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此份证据能够证明两点:1、微信群通知不是王某某发布,其不是组织者;2、2016年12月去北京上访是由李某某带队,不是王某某组织的,与每次都是王某某组织的说法不符。
  (8)冯辉证言。
  A、冯辉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冯辉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冯辉2017年7月20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冯辉证实:王某在微信群里发布聚集消息,后一共参加过五次聚集。2016年12月份10多个人在镇赉火车站聚集,后又去白城市火车站聚集,坐火车去北京,走到开通被信访局的人截回来的经过。聚集的人多点,能引起政府重视,给政府施加压力。今年5月份去在白城市火车站聚集被信访局的人截回来的经过。今年5月中旬,在奥体公园30多人聚集的经过。2017年5月19日王某在微信群里公布21日旅游的意思就是外出继续上访告状。2017年5月20日,王某在微信群里发布“行动取消”就是不去上访了。这次去北京天安门聚集是李某某带队,他背着兜子装着上访材料,王某某、王某都没去。在天安门广场聚集这么多人的目的就是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让政府妥协给我们解决问题。王某某是我们的代表,一般去县政府和其他部门都是王某某、王某他们带材料进去谈的,他是我们的主心骨。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证人用吓人一词不合理,如果没有正常的目的和理由,政府怎么会被某人吓唬,奥体公园那次,政府怎么会被我们吓唬,那次就是看政府的答复意见,不是去闹事聚集去了;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他说的造声势是不对的,我们去县委教育局是谈问题,不是造声势;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造声势给政府施压这总言辞,在录口供的时候有这方面的诱导,在我身上也出现了,证人为了脱离自己的责任,说了这些话,都是见利忘义的小人;被告人王某认为,通知不是我自己要发的,是大家伙的意见,具体哪天发通知我都记不得;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证人是为了保护自己,奥体公园那次是看政府的答复意见,看如果不满意是继续申诉还是散伙;被告人刘某某认为:1、奥体公园那次是他的主观臆断的。2、王某年轻打字快,才让王某发的信息,是大家伙的意思,不是王某个人意愿;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认为,1、冯辉没有参加上访,不能证明是王某某组织的;2、王某某是根据信访条例的要求选出的代表,不能认为其是具体的组织者。
  (9)王艳颖证言。
  A、王艳颖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艳颖证实:20人2017年7月12日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之前去过三次北京,第一次是坐火车没去上,第二次第三次都是打车去长春,在长春坐动车去的北京。第二次去了教育部,第三次去了国家信访司和教育部。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王艳颖2017年7月18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王艳颖证实:20人2017年7月12日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是刘某某通知去的。参加过一次奥体公园聚集,2017年5、6月,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在微信里接到王某发布的通知,大致内容是告诉大家明天上午八点多在奥体公园大屏幕下集合研究上访的事,然后我就在群里回复“收到”。第二天王某某、王某、刘某某、王某某1、李某某、李广全、周丽萍都去了,还有谁我就记不清了,大概有30人左右。微信群叫“一家亲”,我在群里实名了叫王艳颖,我们群里的成员都实名了,所以我知道是王某告诉我们去奥体公园集合的,群里的成员都是我们98聘干教师。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都是她自己的想法,说的不属实;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不属实,是证人自己想的;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给政府施压等言辞都是录口供的时候诱导的;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质证意见同王某某1一致;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奥体公园这次聚集没有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10)张效芹证言。
  A、张效芹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张效芹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一家亲”微信群好像是王某某建的,一共有30多人,一般都是王某串联我们,包括我们这事县的答复什么的。在群里说话都是说是旅游(就是上访的意思)。7月10日从镇赉上长春时我交了150元,从长春到北京时交了150元,我把钱都交给赵某某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证人说的比较客观,她是自愿让人找的,她用串联的词有点用词不当,前后不属实;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去天安门是我们去旅游的,不是要上访;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他们不同意非法上访,他们要求合理合法的上访,要是非访就不去了,去天安门是为了旅游,不是为了上访;被告人王某认为没有串联,上北京是她主动去的。他们就是去旅游;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去天安门是为了照相,不是为了上访;被告人刘某某认为他们没有去天安门上访的意思,是去旅游;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能够证明王某某没有参与天安门非访事件。
  B、张效芹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张效芹证实:“一家亲”微信群平时都是王某发而聚集信息。2017年5月中旬,王某在群里发而聚集信息,第二天我就按照时间地点去集合了(奥体公园),我当时去的比较晚,到那就看一帮人在那签字,我当时问咋回事,那帮人说继续找的在纸上签字,我签字了,签完字看他们都在那研究上访的事,我也插不上话就回家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六被告人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奥体公园这次聚集不是王某某组织的。
  (11)李学森证言。
  A、李学森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李学森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鞠拥军是自己通知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李学森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李学森证实:“一家亲”微信群的群主是王某某。2016年年末的时候想从通榆坐火车去北京上访,在开通火车站被截回来的经过。2017年5月份在白城市火车站要去北京上访的经过。多人聚集的目的:人多力量大,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妥协解决问题。聚集、商量上访这些事都是王某某串联的,王某是聚集消息发布者。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六被告人认为都是自愿去的,没有串联;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开通聚集事件没有进入室内,在门前广场被劝回。
  (12)白虎梅证言。
  A、白虎梅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白虎梅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白虎梅2017年7月20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白虎梅证实:2017年5月,事先商量要去长春上访,后去白城市火车站欲进京上访的经过。2017年5月17日去奥体公园聚集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王某某1、刘某某不知情;被告人王某某1的辩护人认为白城火车站聚集事件是大家商量的结果。
  (13)周丽萍证言。
  A、周丽萍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周丽萍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周丽萍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周丽萍证实:参加过三次聚集活动,一次去北京信访总局,一次在奥体公园还有这次云北京。“一家亲”微信群王某负责发布信息,2017年4月去北京是王某某带队,王某负责收钱,聚集这么多人目的就是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2017年5月在奥体公园聚集的经过。2017年7月这次去北京是王某某1通知我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14)曲广艳证言。
  A、曲广艳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曲广艳证实:2017年7月9日去北京的经过。2017年4月没去北京交了150元费用经过。2016年12月5日去北京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去北京上访是大家决定的结果。
  B、曲广艳2017年7月20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曲广艳证实:这次去北京是王某发布的消息。2017年5月份在奥体公园聚集签名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六被告人无异议,但给政府造成压力等言辞是录口供的诱导;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质证意见同上。
  (15)丁艳波证言。
  A、丁艳波2017年7月13日8时证言。
  此证据证明:丁艳波证实:2017年7月9日去北京的经过;2016年12月份自己没云北京,交了150元钱给赵某某的经过。2017年4月份自己没云北京,交了150元钱给王某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上北京不是他通知的,证人在说谎,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不知情;被告人王某无异议,但不记得证人给她钱;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证人给她的是车钱,其他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是大家都不满意,不是王某某自己不满意;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不能证明是王某某通知去北京的。
  B、丁艳波2017年7月13日22时证言。
  此证据证明:丁艳波证实:赵某某7月9日给我打过电话,在电话里对我说:“你要去北京上访,你要去就带着牙具,10号上午在欧亚商场那等车。”之后王某某又单独给我发微信,在微信上说:“去北京上访,7月10日在欧亚商场等车。”第一次笔录我只是说王某某给我发了微信,没有说赵某某给我打电话的事。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他没有通知;被告人李某某不知情;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刘某某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证人自愿参加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质证意见同上。
  C、丁艳波2017年7月20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丁艳波证实:这次去北京赵某某通知我去北京的,我当时家里也没事就跟着去了,谁组织的我不知道。2017年5月20日,王某在微信群里发布“行动取消”就是不去北京上访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证人说的前后矛盾,不属实,也不是我串联的,是她自愿去的;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前后矛盾,不属实;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前后矛盾,不属实,有诱导因素;被告人王某认为都是自愿的;被告人赵某某认为是她自己决定去的,是自愿的;被告人刘某某认为他们没有说去北京上访,只说是否上访;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证言前后矛盾,与其他证言也相互矛盾,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
  (16)李洪会证言。
  A、李洪会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李洪会证实:我们中间有人没去过天安门,我也是头一次去,想去天安门溜达溜达,溜达完以后就去信访司上访。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李洪会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李洪会证实:参加过两次聚集。今年5月份在镇赉县奥体公园聚集一次,7月份在北京天安门前聚集一次。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17)刘万红证言。
  A、刘万红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刘万红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2017年4月份王某、王某某、王景权、王艳颖、李某某、鞠拥军、刘某某、周丽萍他们去北京上访,我没去就给他们拿费用了。我记得我将150元钱他们回来以后交给王某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六被告人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去北京上访是大家共同决定的,上访人没有非访的故意。
  B、刘万红2017年7月20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刘万红证实:奥体公园聚集多人的目的就是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这次聚集是王某在微信群里发布的聚集消息,谁组织的我不知道。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但认为口供用词不当,不是证人的真实意图;被告人李某某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1对个人观点有异议,给政府施压的口供他不赞同。是诱导得出的口供;被告人王某认为通知是大家的意思,委托她发的;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及辩护人无异议。
  (18)孙辉证言。
  A、孙辉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孙辉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我到镇赉县的信访局去过大概3次,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其他的我没去过。都是在“一家人”微信群里都是王某通知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孙辉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孙辉证实:参加过两次聚集,一次奥体公园还有这次北京。我们有个“一家亲”微信群,我在群里叫“相信自己”,当初王某某给我拉到群里。这个群是方便大家聚集的,各乡镇的聘干教师都在群里。一般都是王某发布。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孙辉主动找他的,不是他串联的孙辉。微信群也是孙辉主动要求加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赵某某无异议;被告人王某认为是他自己自愿的;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奥体公园不是给政府施压,是要散伙;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去北京是孙辉打电话主动要求去的,不是王某某组织的。
  (19)宋立军证言。
  A、宋立军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宋立军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宋立军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宋立军证实:(奥体公园聚集):2017年5月中旬,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也是在群里听到的通知,然后就按照时间地点去了,我去的比较晚,大家都在议论聘干的事,想继续上北京找,当时谁拿的纸我就记不清了,大家都说想继续找的签字,我当时就签字了这次去北京是刘蓝春通知我去的,李某某带队,赵某某负责收车费钱。我们这么频繁的聚集目的就是人多力量大,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证言与事实不符,奥体公园是去看政府的答复意见,没说去北京的问题,是证人的主观想法;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奥体公园的实质是大家想参加就参加,想退出就退出,并不是人多造声势;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赵某某、刘某某认为证人是自愿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无异议。
  (20)陈淑丽证言。
  A、陈淑丽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陈淑丽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陈淑丽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陈淑丽证实:参加过两次聚集,一次奥体公园,一次这次去北京。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实际上就是看教育局教委的答复意见,侦查讯问过程中一再诱导,导致得出多个证人证实给政府施压,人多造声势的口供。;被告人李某某的质证意见同王某某意见一致;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他们都是自愿的,怕落下,另外侦查讯问中存在诱导言辞;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质证意见同王某某1意见一致。;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能够证明今年五月份上访是大家决定的。
  (21)徐春雷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徐春雷证实:去北京的经过。参加过两个微信群,一个“98聘干教师群”、一个“一家亲”的群。辩解称:想避开劝访的人,因为如果去国家信访局会被劝访的拦回来,我们就想在被拦回来前,去天安门广场看看。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22)赵玉庆证言。
  A、赵玉庆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赵玉庆证实:去北京天安门的经过。这次去北京是朱国军找的我,去之前我交了600元钱给朱国军。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B、赵玉庆2017年7月21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赵玉庆证实:2017年5月份在奥体公园聚集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23)戴淑兰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戴淑兰报案陈述:2017年7月12日刘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等20人到北京天安门非上访区域非正常上访。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不知情,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赵某某及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可以判断他们去上访,但是不能判断他们去非访。
  (24)马玉花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马玉花证实:车是赵某某联系的,送到了长春黑水路批发市场附近。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25)马永利2017年7月13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马永利证实:我把22人送到了长黑水路批发市场附近,其中有个人在道上有病了,我又长春把这个人给拉回镇赉了,送到英伦印象之后就走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26)张超2017年7月17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驻京民警张超证实:2017年7月12日中午,我接到白城市驻京维稳领导的通知,镇赉县有20名民办教师在天安门非法上访,已经被天安门分局送到久敬庄救助中心,要求我和李金生、赵宪志去救助中心接人,下午三点多左右,我们把这20人接出来,租了一辆大巴客车连夜把人送回镇赉县,到镇赉县都13日早上七点多了,我们把人交给治安大队的办案民警。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不知情,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27)赵宪志2017年7月17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驻京民警赵宪志证实:同张超证实一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不知情,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28)李金生2017年7月15日证言。
  此证据证明:镇赉县公安局驻京民警李金生证实:同张超、赵宪志证实一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不知情,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A、王某某2017年7月14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供述:我建立了一个“一家亲”的微信群,我们(我、王某某1、赵某某、李广全、王某、刘某某我们6个人)商量好之后,王某在“一家亲”的微信群里发布消息。群里有34个人。他们20人去北京非访了,我看事情闹大了,我害怕了,把“一家亲”的群解散了。2017年5月份在奥体公园大屏幕底下聚集过。一开始我们在县政府聚集上访我们的事情,县里没有给出具体答复,我们散了之后商量当天上午到奥体公园大屏幕下接着商量,当时是王某在群里发布的信息,之后我们20多人就在大屏幕下聚集了,主要商量政府没给答复下一步继续上访。还有一次在是在开通被截回来那次,之前我们在信访局聚集过,当时给的答复不满意,我们11个人到了一个饭店聚集的,具体是什么饭店我忘记了。因为中午了,正好吃饭,聚集的目的就是商量去长春上访。上访的时候花销我们是个人自愿出的,每人600元钱,放在王某那里,上访的花销都是从这些钱里扣,有时候赶上了就自己花钱。去教育局主人社局都是98聘干档案的事,去了算我有10来个人,我记不清都有谁了,没人组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记录有偏差,有些内容不是其本意,“施压”等言辞是公安机关做笔录的时候自带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认为有些言辞不属实,她没有说过“非访”等言辞;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大屯的代表不是她,是谁记不清了;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2017年7月10日王某某没有去北京上访,此次上访不是王某某策划的。
  B、王某某2017年7月15日10时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供述:2017年7月12日98聘干人员20人进京非访之前我们商量过3次,其中2次是在王某家,王某家在1楼,聚集方便,第三次是在老边饺子馆。第一次去王某家我去的。我打电话叫了李广全,这次有我、王某某1、赵某某、李广全、王某、刘某某,我们商量98聘干档案的事情。最后定下来写接着写申请,如果不行接着去教育局、人社局上访。第二次去王某家是隔了几天,有我、王某某1、赵某某、李广全、王某、刘某某我们6个人,当时王某某1出差了,我听说王某某1回来了,我说:“回来了那咱们就在王某家再聚一聚谈谈上访的事情。”我通知的李广全到的王某家,商量98聘干的事还得继续往上找,当天没有具体结果,商量了没多久大伙就散了。前两次在王某家聚集的时候李某某没有参加,这次李某某来镇赉了,想知道商量的结果,我们就在老边饺子聚集了。我们6个人是各个乡镇上访人员的代表,出结果之后负责通知各个乡镇的上访人员。我建立了一个“一家亲”的微信群,我们商量好之后,王某在“一家亲”的微信群里发布消息。王某平时发布一些上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事情的进展情况,便于及时通知大伙儿,“一家亲”里有34人。(把“一家亲”的群解散了)他们20人去北京非访了,我看事情闹大了,我害怕了。2017年5月份20多人在奥体公园大屏幕底下聚集过。商量聘干的事情下一步怎么找,不给答复意见就上访。一开始我们在县政府聚集上访我们的事情,县里没有给出具体答复,我们散了之后商量当天上午到奥体公园大屏幕下接着商量,当时是王某在群里发布的信息,之后我们20多人就在大屏幕下聚集了,主要商量政府没给答复下一步继续上访。我去过县信访局上访过,我们有时候10多个人、有时候20多人,我们都是在微信上互相通知的。在微信群里我没煽动过,就通知大伙了解到政府信访的情况。还有一次在是在开通被截回来那次,之前我们在信访局聚集过,当时给的答复不满意,我们11个人到了一个饭店聚集的,辩解称:因为中午了,正好吃饭,聚集的目的就是商量去长春上访,是我花的钱。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有些地方在审问时反复强调,与本意不符;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赵某某无异议;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她不是大屯代表;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奥体公园这次聚集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
  C、王某某2017年7月15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供述:在2017年7月12日98聘干人员20人进京非访之前我们商量过3次,其中2次是在王某家,第三次是在老边饺子馆,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前两次是去王某家,我打电话叫了李广全,这两次有我、王某某1、赵某某、李广全、王某、刘某某。我们商量98聘干档案的事情。最后定下来写接着写申请,如果不行接着去教育局、人社局上访。聚会的目的是为了自己切身利益,把工作找回来。第三次在老边饺子,前两次在王某家聚集的时候李某某没有参加,这次李某某来镇赉了,想知道商量的结果,我们就在老边饺子聚集了。2017年5月份的一天,一开始我们在县政府聚集上访我们的事情,县里没有给出具体答复,我们散了之后商量当天上午到奥体公园大屏幕下接着商量,当时是王某在群里发布的信息,之后我们20多人就在大屏幕下聚集了,主要商量政府没给答复下一步继续上访。我去过县信访局上访过,我们有时候10多个人、有时候20多人,我们都是在微信上互相通知的。去县信访局的目的是看政府书面答复的结果。还有一次是在开通被截回来那次,之后我们在信访局聚集过。当时给的答复不满意,我们11个有到了一个饭店聚集的,具体是什么饭店我忘记了。因为中午了,正好吃饭,聚集的目的就是商量去长春上访。是我花的钱。我们组织上访的时候花销是我们是个人自愿出的,每人600元钱,放在王某那里,上访的花销都是从这些钱里扣,有时候赶上了就自己花钱。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所有通知是县政府和信访局给他们打的电话,让他通知大伙说明情况,口供有些言辞是被诱导的;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2)王某供述与辩解
  A、王某2017年7月20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叙述:去过三次。有两次都到北京了,还有一次我们走到开通就被政府给我劫回来了。第一次是2016年12月3日的时候,这次就是我们走到开通的时候被劫回来的;第二次是我今年4月7日的时候去过北京;期间还有一次是在2016年12月的时候政府领我们到北京的。第一次去北京的时候有我、王某某、王艳颖、王某某1、刘某某还有几个人我都不记得了,一共得有十多个人。这去北京之前我们这些人每天都去县政府找这事,之后有一天我们就遇到县委书记了,他答复我们让我们到信访局等邱县长给我们答复;这样我们知道这事之后,我和王某某、刘某某、王井全我们几个人在一起商量的,当时我们是找的一家饭店(饭店叫啥名我就不记得了,时间太长了),我们几个人研究完了之后,我就在我们的微信群里把行动的具体时间、地点都发布一下。我记得我当时编辑的内容大致是到县政府信访局集合等县长给我们答复。这个群是王某某建的,群名叫一家亲。群里大约有三十多人,都是聘干老师。这群里这些人,在没群这事我们都不认识,都是通过上访找这事,加入这群里才认识的。当时是我在群里发的通知。我们平时一起聚集的时候都有王某某、刘某某、王井全、赵某某、李某某还有我,平时聚集的时候李某某参加的少因为他家是农村的来街里不方便,等赵某某是今年四月以后才和我们聚的。每次聚集的时候都是王某某提出来的,通知道的时候有时候我打电话通知一下,有时候王某某通知。等我们聚集完之后,我们几个人一起研究出来什么行动方案,我就会用微信发布出去,让群里的人都知道下步怎么作。以及在奥体公园、老边饺子聚焦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具体过程有,供述中说每次都是我组织的有点太绝对,不属实,组织这个词我不认可,是大伙研究决定的,不是我组织的,我也不是什么领导;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大伙聚在一起无人组织,都是自愿的;被告人王某某1无异议;被告人王某认为当时住院环境特殊,受心情影响,言辞都不属实,有诱导,当时有很多事情都不属实,“代表决定、王某某是领导”等言辞我觉得我没说过;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她不是组织者只是参与者。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她只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去谈话的代表,不是上访大屯乡镇的代表;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供述前后相互矛盾,供述不真实,不能证明每次都是王某某组织的。
  B、王某2017年7月27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供述:开始非法聚集是从2016年12月份一直到现在。我通过一个微信群非法聚集这些聘干教师的。组织这些聘干教师,开始时候是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刘某某还有我,今年4月份以来赵某某就加入我们了。王某某是我们几个人的领导,他找的时间长,我们都听他的。我们一般在一起研究时间、地点,然后我负责把时间、地点等聚集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微信群开始叫“98聘干教师”后期改名为“一家亲”,王某某是群主。王某某建立微信群的目的是为了把各乡镇的聘干教师聚集在一起,方便发布聚集消息。频繁非法聚集的目的:人多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让政府妥协以达到我们的诉求。2016年12月在吉祥饭庄吃饭的过程。2016年12月5日,非法聚集我没参与。聚集消息是不是我发布的,我记不清了,因为我们在开通被劝回来之后我就领我父亲去长春市看病了。2017年4月份,我参与非法聚集活动了,这次我们去北京市信访总局了,我记得好像是4月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17年5月中旬,在奥体公园非法聚集是谁主张在奥体公园聚集的我记不清了,但是肯定是我们几个人其中一个,提出来大家都同意,所以就定在奥体公园非法聚集了。我在群里发布聚集信息后,第二天我就去了,当时王某某、王某某1、刘某某、赵某某都在那,就商量继续去北京上访的事,当时我们几个商量,想继续上北京上访的留在群里、签名,不想去的不强求,从群里除名,当天我在那呆了一个多小时,陆陆续续有人来,有签字的有不签字的,不签字的王某某都从群里踢出去了,李某某后去的,签完字就走了。2017年5月19日,你在微信群里发布21日集体春游的聚集信息就是集体外出到北京上访告状。
  2017年5月20日,王某某又发布“因特殊原因行动取消”意思就是21日不去北京上访告状了,这次去北京市天安门广场聚集我没参与。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目的、定位给政府施压不是他们的本意;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认为有诱导言辞“给政府施压,人多造声势”;被告人王某认为当时受生病影响,有很多言辞有公安诱导,我没说过王某某是领导的话,“给政府施压、非法聚集”等言辞是诱导的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每次聚集都是大家决定的,2017年4月、2016年12月这两次上访没有进行非访。2、能够证明2017年7月10日上访不是王某某组织和策划的,并且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去北京上访。
  (3)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A、李某某2017年7月13日12时45分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李某某叙述:20人去北京天安门上访的经过,是刘某某通知李某某去的,赵某某负责收钱了。上访去过镇赉县信访局4、5次,白城市信访局去过大概2次、人社局去过大概2次,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去过大概2次,国家信访总局去过1次,教育部去过2次,天安门是第一次去。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及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认为钱是收的车费钱,最后剩的都返回了;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是自愿来上访的,不是领他们上访的。
  B李某某2017年7月13日23时35分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李某某叙述:2017年7月9日,刘某某请李某某等人在镇赉县里庆安小区楼下的老边饺子馆吃的饭。目的就是刘某某请李某某吃饭,顺便找他们几个来研究去北京上访的事。我们研究让王某某和我们一起去北京上访,主要是想壮大上访的队伍。王某某没和我们一起去北京上访。王某某说县委鲍书记找他谈了,说他要去上访就收拾他,他害怕,所以就没敢去。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上访都是自愿的;被告人李某某认为他没有说过赵某某是组织者;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刘某某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她没有收过1万元,只收了车费,以前没有联系过上访的车,只有这次是她联系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老中边饺子馆是李某某召集的,赵某某负责联系车,刘某某做东,王某某当场表示不去北京上访。
  C、李某某2017年7月18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李某某叙述称:我在县政府、饭店、奥体公园参加过几次聚集活动。大多数王某在“一家亲”微信群里发布的聚集消息,然后我就按照发布的时间和地点聚集的。“一家亲”微信群群主是王某某,建群的目的就是把全县各乡镇的98聘干上访的教师加进群,方便发布聚集消息,联系人多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王某负责在群里发布聚集消息。微信群里所说的“旅游”的意思就是外出上访告状,具体这个暗号是谁定的不清楚,但是群里的成员都知道旅游就是出镇赉县上访告状。2017年5月20日,王某在微信群里发布“行动取消”:因为之前我们在奥体公园聚集研究上北京的事,5月19日王某发布5月21日外出旅游,我就知道定5月21日去北京上访告状,5月20日王某发布行动取消就是不去北京上访了。在奥体公园聚集的事情经过。当天在奥体公园聚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主要是研究确定继续上北京上访的人员,去的留在群里,不去的踢出去,还定了去北京的交多少钱,在一起研究一个多小时。2016年年末,事先王某在微信群里通知的在县政府聚集,之后在县政府聚集20人的经过;聚集后在欧亚附近农行旁边的小饭店吃饭,有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等10余人参加,李某某、王某某、王某商量上北京继续上访,是分批去的。之后李某某领第一批人去的北京,上车时候王某某跑了,李某某等七个人一起去的北京市,到北京第二天李某某等7人就被送回来了,其他那两批就没去。去人多的目的是造声势,给政府施加压力。2017年4月份和其他(王某某、王某、王某某1、刘某某等)7人一起去北京市上访告状的经过。这次去北京之前还参加一次聚集活动,2017年7月11日我在镇赉县,知道了最近要去北京上访告状,我办完事就给刘某某打电话了,刘某某就说找个饭店研究研究上访告状的事,当时我就订在老边饺子馆吧,我第一个去的,后来王某某、王某、王某某1、刘某某、赵某某后去的,去北京上访告状的时间定完了,第二天就走,但是得去多少人,订什么车,当时王某某说鲍书记找他了,他不敢去,但是王某某是群主,啥事都他联系的,他是这帮人的主心骨,他去不肯定不行,我就激他说:“你要不去,到北京我都敢非法上访,”王某某说:“你先别非访,看看情况再说。”当时王某某说不去了,因为这些事都是他联系的,所有事都是他串联的,上北京上长春上这上那都是他定的,他说不去就不去了,我不能同意,当时我也是喝点酒为了激他,让他去,结果他也没去。我们一起在饭店给各乡镇代表打电话,我联系刘万红,其他人都是他们联系的,当时由赵某某雇车,车费钱大家一起凑,当时我们吃完饭就回家了,第二天我们在南湖加油站集合先去的长春市,从长春市坐大客车就去北京市非法上访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奥体聚集目的的说法不准确,没有研究去北京上访的事情,也不是造声势,当时研究的是走复核申请,说法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李某某认为里面有公安诱导;被告人王某某1无异议;被告人王某认为通知是她发的,但是大家的意见;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她不是组织者,是参与者;被告人刘某某的质证意见与王某某质证意见一致;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几次上访都是王某在微信通知,不是王某某召集和组织,最后一次天安门非访也不是王某某提议。
  D、李某某2017年7月22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李某某供述:被刑事拘留的原因、时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4)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A、赵某某2017年7月13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赵某某叙述:20人去北京上访的经过。在镇赉的客车是自己负责雇的,上车之后自己收的车钱给的司机。去北京的目的:通过去北京上访,让镇赉县委、县政府重视我们的问题,他们不给我们解决,我们只能进北京上访,给县委、县政府增加压力。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她当时没说刘某某组织上访,说他俩吵架了,与事实不符,去北京没有非访;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去北京的目的不是非访,就要去国家信访总局,然后遇到劫访的了躲一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能够证明天安门非访是刘某某组织的。
  B、赵某某2017年7月15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赵某某叙述:我们是2017年7月10从镇赉县坐客车出发,7月11日下午到达北京的,一共是20人,有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其他人员名单我在头一次讯问已经提供了。
  这次上访我们一共开了三次会,研究具体去北京上访的时间,去的方式,到北京上访的流程,最后一次会议决定了去北京的时间和去的方式。头两次是王某和王某某打电话通知我的,第三次是刘某某打电话通知我的。头两次是在王某家开的“素质幼儿园”内开的会,参与的一共是六个人,王某某、王某、刘某某、李广全、王某某1还有我,第三次是在镇赉县“老边饺子”饭店开的会,参与的也是六个人,王某某、王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还有我。2017年5月中旬在白城车站聚集那次是王某某的串联去白城车站的,因为4月份去北京上访后镇赉县政府没有一点动静,我们就到白城车站聚集后,看看镇赉县政府的态度,给政府制造些压力。那天上午王某某他们去了信访局、教育局看我们上访的结果,中午去了镇赉县“永安饭店”吃饭,吃饭时我去了,问了一下上午上访的结果。王某某说看来去北京上访是白去了,政府不理我们,不行咱们起票去长春,出去走走,看看政府有什么态度,我说别起票去长春了,咱们起票到白城的就行。王某某就同意了。我们在镇赉县车站自己买自己的车票,去了白城车站。
  5月份时,王某在微信群中在发出一份通知,要求你们都去奥体公园集合,商量我们这个群体散不散伙的问题,也没有商量出个结果来。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每次都是大伙自愿参加的,不是我一人组织。;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刘某某无异议;被告人王某认为7月12日这次,虽然她在场,但是没有参与,也不能说她串联;被告人赵某某认为她没有说是王某某和王某组织这次聚集,李某某组织非法聚集的言辞,是吵架的时候说的,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与其他人供述相互矛盾,不能证明每次聚集都是王某某组织的,最后一次去北京上访不是王某某组织的。
  C、赵某某2017年7月18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赵某某叙述:在王某家聚集商量过两次,在奥体广场商量过一次,在镇赉县永安饭店商量过一次,去白城一次还有最后这次去北京。在永安饭店聚集的有七个人,是王某找我去的。我去的时有人说去长春,当时我说去长春太远,就去白城吧;所以就去白城了。我去长春、白城聚集,能给政府施加点压力让政府给我们解决这事。每次聚集都是王某通知的,多数的时候是通过微信,有的时候我还打电话问王某。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D、赵某某2017年7月23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赵某某供述:被刑事拘留的原因、时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没有具体哪次研究上北京,上北京的事情是大伙临时决定的;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每次上访都是大家自愿的,没有组织者;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每次去北京都是临时决定的,不是事先预谋,每个人的口供说给政府施压,人多造声势都是录口供时公安的诱导;被告人王某无异议,同王某某1意见一致;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认为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无异议。
  (5)王某某1供述与辩解
  A、王某某12017年7月13日8时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1叙述:去北京上访的经过。一共到北京上访三次。我2016年12月3日和刘某某、张学军等11人去北京上访途中,在通榆县开通火车站被截回来了。2016年12月5日和李某某等7人到北京教育部上访。2017年4月7日和王某某等8人去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2017年7月10日去北京上访,去了天安门,被遣返了。2017年4月7日我和王某某等8人从镇赉雇一个面包车去的长春。我们8个人平摊的钱,每人拿600元钱,都交到王某那,路上的花销都有王某统一开销。到长春后我们坐动车去的北京,到北京去了国家信访局和教育部上访了,在北京呆了3、4天后,被乡政府的工作人员给接了回来。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及辩护人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认为录口供时有诱导言辞。
  B、王某某12017年7月13日22时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1叙述:在老边饺子馆聚集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某最后一次没有去北京上访。
  C、王某某12017年7月17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1叙述:在老边饺子馆、奥体广场、永安饭店聚集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提交了复查材料;其他被告人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老边饺子馆不是王某某组织的,王某某也没有参与上访。
  D、王某某12017年7月21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王某某1供述:被刑拘的时间、原因及上访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存在诱导,不是每次上访都是他组织的;被告人李某某认为没有组织者,都是大伙自愿的;被告人王某某1认为当时做口供,口供有误,有些言辞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刘某某认为她们没有组织,大家自愿参加的;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其供述说每次都是王某某通知和组织的与其他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E、王某某12017年7月22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证明因为非法聚集被刑事拘留,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属实。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口供里存在诱供;被告人李某某对非法聚集的说法存疑;被告人王某某1、赵某某认为当时让她们签字,拿啥签啥,也没看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不知情;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无异议。
  (6)刘某某供述与辩解
  A、刘某某2017年7月13日8时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2017年7月去北京天安门非访的经过。2017年4月去北京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她没有说给政府施压的言辞,是公安诱导;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
  B、刘某某2017年7月13日21时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在老边饺子馆聚集的经过,席间王某某同意我们去北京上访,但王某某说自己不能去了,说鲍书记收拾他。在微信群里平时都是王某发布信息,是王某某让他发通知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去不去与鲍书记没关系;其他被告人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能够证明老边饺子馆聚集不是王某某组织策划,王某某明确表示不去北京。
  C、刘某某2017年7月14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详细叙述了2017年4月进京上访的经过。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他们这么做是受大伙的委托;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的意见与王某某意见一致;被告人王某某1、赵某某认为上访都是自愿的;被告人刘某某认为存在诱导,形成材料把他们的意思曲解,与事实不符;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无异议。
  D、刘某某2017年7月15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叙述:这次上访我们一共开了三次会,研究具体去北京上访的时间,去的方式,到北京上访的流程,最后一次会议决定了去北京的时间和去的方式。头两次是王某和王某某打电话通知我的,第三次是刘某某打电话通知我的。头两次是在王某家开的“素质幼儿园”内开的会,参与的一共是六个人,王某某、王某、刘某某、李广全、王某某1还有我,第三次是在镇赉县“老边饺子”饭店开的会,参与的也是六个人,王某某、王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1还有我。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王某某认为他们商量是说的走复核,没说去北京;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1、王某、赵某某、刘某某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天安门非访不是王某某提议。
  E、刘某某2017年7月23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明:刘某某供述:被刑拘的时间、原因及上访的过程。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被告人认为上访是自愿去的,公安部门做笔录时有诱导言辞;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4.鉴定意见
  (1)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计鉴字第J0065号)及光盘两张。
  此证据证明:删的微信“镇赉民师群”聊天信息恢复情况、短信恢复情况。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辩认笔录(摘自侦查卷第3卷,第201-204页)
  此证据证明:马玉花辩认:雇佣客车的人就是赵某某。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后无异议。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对被告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提出异议的证据,因被告人无反驳证据予以提供,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明性,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某某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白政信复函【2015】15号)原件一份。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去北京上访不是越级访。
  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质证后认为不能证明去北京上访不是越级访。
  对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证据,经公诉机关质证后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等人去北京上访不是越级访,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王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王某某1、刘某某、赵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王某某1、赵某某、刘某某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赵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其他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其中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应折抵刑期。)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其中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应折抵刑期。)
  三、被告人王某某1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其中2017年7月22日至2017年8月10日期间应折抵刑期。)
  四、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丁乃军审判员周庆林人民陪审员李志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