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5 0:00:00

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湘0302刑初508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1,曾用名李某某。2017年7月26日在浙江省永康市被抓获,临时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同年7月28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德意,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刑诉(2017)第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及辩护人陈德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底7月初,湘潭地区发生少见的洪灾,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的部分村民以遭灾要政府赔偿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堵塞320国道姜畲镇段,严重扰乱交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依法处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10多名村民。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1在浙江省永康市的住所,利用其微信朋友圈获取的一些图片及文字,后使用己在笔记本电脑上登录的李某1的QQ号47×××45(呢称:李某1)登录“发布信息网”(网址:××),在“发布信息网”上以“李某1”的名字发布“二十多名救灾英雄被湘潭市公安局强制抓走”的不实贴文,发布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日20时19分1秒。该贴文发布后,被告人李某1将此链接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及其妻子刘某1的微信,致不实贴文在微信群及网上流传,引起了大量网民浏览。2017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1欲删帖时将发布者姓名李某1修改为“张某2”,并修改相关的其他用户资料。2017年7月4日14时8分52秒,“发布信息网”站长孙某将贴文在网站删除。截止删帖时,该贴文阅读次为17016次,多人转发该贴文链接。
  被告人李某1除了在“发布信息网”发布该篇不实贴文外,还于2017年7月3日在浙江省永康市住处,利用同事李某1的笔记本电脑在“天涯论坛情感天地”版块和“红网”上注册,发布了该篇不实贴文,红网由于审核没有通过,该篇贴文没有发布成功,天涯论坛上该贴文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3日20时43分58秒,2017年7月4日贴文被删除。截止2017年7月4日9时43分52秒,贴文在天涯论坛上的点击量达793次,回复12条。
  被告人李某1在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III级应急响应提升至II级之时,在全市人民全力抗击罕见的洪灾之时,在互联网上编造虚假信息发帖,无中生有,攻击湘潭市政府机关,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引起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公某的质疑,致使不明真相的网民及公众对政府防汛救灾工作产生质疑,扰乱了防汛救灾工作的正常秩序。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1编造虚假的信息并予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某1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不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底7月初期间,湖南省湘潭地区发生少见的洪灾,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的部分村民以遭灾要政府赔偿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堵塞湘潭市内320国道姜畲镇路段,严重扰乱交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依法处置,公安机关依法传唤了10多名村民进行调查。2017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1在浙江省永康市的住所,利用其微信朋友圈获取的一些图片及文字,后使用己在笔记本电脑上登录的李某1的QQ号47×××45(呢称:李某1)登录“发布信息网”(网址:××),在“发布信息网”上以“李某1”的名字发布“二十多名救灾英雄被湘潭市公安局强制抓走”的不实贴文,发布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7月3日20时19分1秒。该贴文发布后,被告人李某1将此链接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及其妻子刘某1的微信,致不实贴文在微信群及网上流传,引起了大量网民浏览。2017年7月4日中午,被告人李某1欲删帖时将发布者姓名李某1修改为“张某2”,并修改相关的其他用户资料。2017年7月4日14时8分52秒,“发布信息网”站长孙某将贴文在网站删除。截止删帖时,该贴文阅读次为17016次,多人转发该贴文链接。
  被告人李某1除了在“发布信息网”发布该篇不实贴文外,还于2017年7月3日在浙江省永康市住处,利用同事李某1的笔记本电脑在“天涯论坛情感天地”版块和“红网”上注册,发布了该篇不实贴文,红网由于审核没有通过,该篇贴文没有发布成功,天涯论坛上该贴文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3日20时43分58秒,2017年7月4日贴文被删除。截止2017年7月4日9时43分52秒,贴文在天涯论坛上的点击量达793次,回复12条。
  被告人李某1在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防汛III级应急响应提升至II级之时,在全市人民全力抗击罕见的洪灾之时,在互联网上编造虚假信息发帖,无中生有,攻击湘潭市政府机关,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引起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公信力的质疑,致使不明真相的网民及公众对政府防汛救灾工作产生质疑,扰乱了防汛救灾工作的正常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人李某1、刘某1、赵某1、卢某、许某、孙某、王某、张某1、李某2、肖某、刘某2、谭某、赵某2、李某3、石某、崔某的证言、舆情日报及贴文截图、微信截图、办案说明、手机短信截图及会议纪要、湘潭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文件及值班情况、抗洪工作会议记录及抗灾物资发放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及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编造虚假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1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随着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工作和生活带来高效、便捷的网络服务的同时,各种不实、虚假等信息同样充斥网络,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容忽视,信息网络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和社会属性。网络社会已经与现实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现实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信息已对现实社会产生直接、实质的影响,网络秩序同样隶属于社会公共秩序的范畴。被告人李某1未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甄别,便随意编辑上述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严重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误导了其他群众,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严重扰乱了防汛救灾工作的正常秩序,其行为不仅严重的扰乱正常的网络秩序,同时也严重扰乱现实的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其他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综上,被告人李某1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行为,其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网络信息犯罪系新类型犯罪,被告人李某1尚未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已。故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不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1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1的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曹劲武
审 判 员  魏 伟
人民陪审员  王伟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