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1/16 0:00:00

刘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922刑初1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微信(lz208097)中的“九四同学群”内,看到四段关于杀人、指认现场的视频,并在该群内听到“榆社河王家庄杀了七个人”的音频。当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明知是虚假信息的情况下,仍将所看的四段视频合并转发至其微信上的“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内,为让人信以为真,被告人刘某又编写了“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的虚假信息。被告人刘某将上述虚假信息发到微信群后,导致该虚假信息在微信群内被大量转发、传播,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恐慌和不安,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等对滨海县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满,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樊某、魏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发破案经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其微信号“lz208097”中的“九四同学群”内,看到四段关于杀人、指认现场的视频,并在该群内听到“榆社河王家庄杀了七个人”的音频。当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上述四段视频涉及的事情不是发生在滨海县的情况下,出于取乐心态且为让别人相信上述四段视频涉及的事情是发生在滨海县内,遂编写“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的虚假信息与四段视频合并转发至其微信上的“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内。被告人刘某将上述虚假信息发到“5路争创规范班组”微信群后,该虚假信息在不同微信群内被大量转发、传播,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恐慌和不安,也引发了大量网民对滨海县的社会治安环境的不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后经滨海县公安局查证,被告人刘某编造的该信息为虚假信息。2017年9月27日,滨海县公安局在“滨海黄海网”网站上对该虚假信息进行辟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以及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情况。
  2.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在案发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接收证据清单及手机截图5张。证明被告人刘某在其微信上的“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内转发四段视频并编写“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的虚假信息。被告人刘某在该群里留言“是滨海八滩的,我回来听说的,是真的,我家邻居都在说”。
  4.滨海黄海网发布的滨海县公安局关于“滨海一家七口被杀”是谣言的声明打印件三份。证明2017年9月27日,滨海县公安局在“滨海黄海网”网站上对该虚假信息进行辟谣。
  5.盐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给滨海县公安局发布《关于核查网传“滨海彩礼纠纷致灭门惨案”的工作指令》复印件。证明盐城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于2017年9月18日,建议滨海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微信群里流传的“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信息迅速进行核查。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樊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7日,其微信群“九四同学群”内,有人发了几个关于杀人、指认现场的视频。其中一个视频是一个妇女的头上都是血躺在地上;有一个视频是一个男的被警察押着在指认现场;有一个视频是地上躺着几个人,有人拿布往他们身上盖,并且地上有血。除了指认现场的视频是发生在滨海县,其他的都不是。
  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7日上午,刘某在“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内先发了四段视频,后又发了一条信息,内容是“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是苏州公交公司5路班车的工作群,群内共有69人,当时其以为滨海真的发生这个事情。
  3.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7日上午,刘某在“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内先发了四段视频,后又发了一条信息,内容是“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看了之后,其相信这个事情肯定是真的,在滨海肯定发生了这个事情。
  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7日上午,刘某在“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内先发了四段视频,后又发了一条信息,内容是“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其当时看到后感觉很震惊,就以为这个事情是真的了,并将刘某发的视频和信息转发到其家人群里。
  5.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欢乐一家人”微信群看到本案四段视频及内容是“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的信息,觉得是真的,并将四段视频和信息转发至“吴滩初中群”微信群。其以为视频和信息涉及的事实是真的,当时认为滨海县治安很乱,感到害怕。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在其在“阜宁吴滩”微信群看到本案四段视频和信息后,将视频和信息转发到其家人微信群和兄弟姐妹微信群。其以为视频和信息涉及的事实是真的,认为滨海县很乱,治安环境不好,自己在滨海县工作要小心。
  7.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其姐姐张某1在家人群转发滨海一家七口被杀的四段视频和消息,其看到视频后觉得滨海县不太平。
  8.证人殷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吴滩初中”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并转发到其“好朋友微信群”。其以为视频和信息涉及的事实是真的,感到害怕,认为滨海县治安乱,出了这么大的事情。
  9.证人刘某5(男,1978年3月25日出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言。证明其在“吴滩初中”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并转发到其“一家亲”微信群。其当时看到后很震惊,认为滨海县治安太乱了,事后其向在滨海县条港中学工作的朋友询问此事,其朋友回复没听说此事。
  10.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看到其侄子转发的“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认为滨海县治安比较乱,感到很恐怖,但认为跟其没关系,其在群里没有讨论也没有转发。
  11.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一家亲”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认为滨海县不安全,导致发生这么大的事情。但跟其没关系,其没有在群里讨论也没有转发。
  12.证人殷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好朋友”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感觉很吃惊。
  1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认为是真的,令人害怕,滨海县治安有点乱,居然发生这么大的事情,其看完没有转发。
  14.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在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估计假的可能性太大。但其看过后仍然感觉到恐怖,认为该视频和信息会让人信以为真,其看完没有转发。
  1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7日上午,刘某在“5路争创规范班组群”内先发了四段视频,后又发了一段话,内容是“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当时其感觉有点震撼,认为滨海县不太平,并将上述视频和信息转发给其妻子张某3。
  16.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看到丈夫刘某某转发的本案视频和信息后,感觉很害怕,认为滨海县治安太乱了。其为了让别人警惕并注意诚信,就将视频和信息转发至其做微商的微信群(群内共有65人,成员有苏州市、浙江省和福建省等地的人)。
  17.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看到后感觉害怕,以为是真的。
  18.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6年管理“新滨海论坛”,论坛里很多网友讨论“滨海一家七口被杀”的事情。2017年9月中旬,其多个微信群内的好友将本案视频和信息发送给其并向其询问关于“滨海一家七口被杀”的事情,其微信好友均感觉到很害怕,向其询问滨海县治安为什么会这么乱。其微信有二三百个群,每个群成员几十人至五百人不等,当时“滨海一家七口被杀”的这个消息在其微信群内广泛传播。
  19.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微信群看到“滨海一家七口被杀事情”的视频及文字描述,当时感觉很惊讶,认为滨海县治安变乱了。后来其在滨海论坛上看到官方辟谣的消息,才知道这个事情是假的。
  20.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中旬,其在微信群看到两个视频和“因为不退订婚28万彩礼,滨海一家七口被杀”的信息。其有七八十个微信群,当时很多群在传播这个事情。
  2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17年9月17号,其在微信群看到几个视频,记得一个是一个妇女头上有血躺地上,还有一个是男子身上有血躺地上,并且还有一段文字,大概内容是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因为订婚的28万。其有十多个微信群,每个群成员一百多人至五百人不等,当时“滨海一家七口被杀”的这个消息在其微信群内广泛传播。其微信群内成员谈起这个事情的时候,都感觉害怕,有人说滨海县治安变乱了,晚上下班不敢一人回家了等。
  2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微信群得知“滨海一男子因女方彩礼28万未返,将女方一家七口都杀了”这事,当时感觉到害怕,其朋友们也谈过,都认为滨海县的社会治安太差,让人没有安全感。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其在网站、微信群都看到“滨海一男子因女方彩礼28万未返,将女方一家七口都杀了”这事,当时其认为滨海县的社会治安不好。
  2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网站看到“滨海一男子因女方彩礼28万未返,将女方一家七口都杀了”这事,当时其认为滨海的社会治安不好。
  2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其在网上看到“滨海一男子因女方彩礼28万未返,将女方一家七口都杀了”这事,当时感觉挺恐怖的,认为滨海县的社会治安不好。
  26.证人柏某某、李某2、徐某、戴某、王某5、刘某2、陈某5、王某6等人的证言与丁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某在公安机关有4次供述,前后稳定一致。证明2017年9月17日,刘某发现其“九四同学群”微信群内,有人发了四个视频,第一个视频是一个女的头上都是血躺在地上;第二个和第三个是一个男的被警察押着在指认现场;第四个视频是地上躺着几个人,有人拿布往他们身上盖,并且地上有血。其在指认现场的第二个、第三个视频里,听到滨海口音,其余两个视频,其听口音不是滨海的。刘某估计这四个视频是假的,但其感觉好玩,便将四个视频直接转发到“5路争创规范班组”微信群里。刘某为了让别人确信四个视频涉及的事情是发生在滨海县,便在发布四个视频后,编辑发布了“滨海一家七口被杀,就是为了订婚28万,女方退婚一分钱都不退,男的一气把她一家人都杀了”的信息。
  四、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1份,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李某1、张某1、宋某、张某2、殷某2、张某3、刘某某7人的手机进行电子物证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上述7人微信群内,转载过被告人刘某发布的四个视频及“滨海一家七口被杀”的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上传的视频未经核实,出于取乐目的,配发了不实的文字编造虚假警情,故意在微信群内传播,导致该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被大量转发、传播,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恐慌和不安,同时引发大量不明真相的网民等对滨海县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满,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徐照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超
书记员傅媛媛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