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12 0:00:00

徐火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皖1225刑初16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1999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2月5日假释。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执行未获,2016年10月13日被抓获归案,19日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释放,同日阜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徐某某传播虚假信息,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0月27日阜南县公安局撤销行政拘留,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伟春,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于2017年6月16日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肖蔓莉、张伟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疑难复杂,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于2015年4月份在广东省惠东县注册成立了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传媒公司),从事网络媒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徐某某并向腾讯公司申请了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惠东直达号”(微信×××),用于向社会公众发布视频及图片新闻,根据网络用户阅读量获取腾讯公司的广告费用。
  2015年10月24日13时04分,徐某某的微信好友李某1通过微信发给徐某某一段视频和文字信息,文字描述该视频为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引起的命案。徐某某当即将该视频转发至惠东传媒公司的内部员工微信群中,同日13点17分李某1告诉徐某某该视频不知真假后,徐某某也未在其公司内部员工微信群中予以声明。
  当日下午,惠东传媒公司编辑曾某(已判刑)准备将此段视频和文字向公众发布,曾某在公司员工康某、郑某的帮助下,将视频上传到腾讯公司进行审核未能通过,曾某即从该视频中截取4张图片,对文字内容进行复制、粘贴、删减,与截图配合,编辑成一篇图文信息,制作了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新闻,于2015年10月24日18时22分在惠东传媒公司互联网微信公众号“惠东直达号”上对公众发布。
  次日凌晨,曾某在内部员工微信群发表该信息评论火爆言论,由于该信息阅读量大,广告费收入增加,并提高了惠东直达号的知名度,徐某某奖励给曾某50元微信红包。
  该信息发布后迅速传播,截止到2015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许,阅读量达十万次以上,引起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发表评论,导致广大网民对政府不信任,对社会不满,造成网络公共空间秩序严重混乱。经阜南县公安局查证,该信息为虚假信息。
  2015年10月25日上午徐某某接到阜南县公安局电话后,才安排曾某删除了虚假信息,并在“惠东直达号”上发布了辟谣信息。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得利益,明知他人编造信息而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辩解称,其不明知该信息系虚假信息,客观上没有故意传播该信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某在惠东直达号员工内部群传送虚假信息属于误传性质,并在极小范围内(14人),在极短的时间中传达(18个小时),危害不大,且采取措施迅速、有力,情节轻微,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被告人徐某某无罪。当庭举证证据与公诉机关举证证据相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系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直达号)法定代表人。曾某(已判刑)系该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编辑工作,其编辑的信息报腾讯公司审核后,可通过该公司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被告人徐某某经常在该公司员工内部群发微信新闻、信息,供公司员工参考。2015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的微信好友李某1通过微信发给徐某某一段视频和文字信息,文字描述“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认为自己吃了亏、又有点社会关系的凶手找来了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口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转发一下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之以法。”被告人徐某某收到该信息后,即将该信息转发至公司的内部员工(14人)微信群中。曾某看到该信息后,让该公司员工康某、郑某帮助其整理材料,以上报腾讯公司审核,以期对公众发布。曾某上报两次,均未通过腾讯公司审核。期间,该公司员工郑某通过网络查询确认该信息事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7人死亡,而非拆房纠纷引发7人死亡,并告知曾某,曾某仍将该视频内容截图并编辑文字说明,以“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为标题制作虚假信息,于2015年10月24日18时22分在其负责的惠东直达号微信公众号“×××”上对公众传播。该信息发布后引起大量网民关注,并发表言论。为此,被告人徐某某对曾某予以赞许,并于2015年10月25日10时52分发微信红包奖励曾某。截止至2015年10月25日11时39分,该虚假信息点击阅读量达十万余次。该信息引发不明真相的社会公众对阜南县的社会治安及当地政府工作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经阜南县公安局查证,该信息为虚假信息。2015年10月25日上午阜南县公安局通知被告人徐某某该信息系虚假信息,惠东直达号于2015年10月25日17时38分在公司同一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警方发言……”的辟谣信息。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档案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出生于1980年5月15日,犯罪时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惠东县公安局吉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3日,该所民警在惠东直达号办公室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3、阜南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处的徐某某前科查询证明、广东省高明监狱假释证明书、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1999)惠东法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因犯抢劫罪,1999年12月27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3年12月5日假释释放。
  4、惠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09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因吸食冰毒,被惠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7月1日因吸食冰毒,被该局行政拘留一日;2009年7月1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5、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2刑终216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同案人曾某因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刑。
  6、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10月24日,阜南县苗集镇党委、政府向阜南县公安局报案,称2015年10月份以来,该镇干部群众发现新浪微博、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广泛流传“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特大恶性杀人命案,一家七口被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的信息。经核实,该镇没有发生此事件,此信息系虚假信息,已引起社会不安定,严重影响了阜南县苗集镇政府正常工作。要求对编造信息人员处理。
  7、阜南县公安局苗集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网传阜南县苗集镇发生命案的情况说明”、阜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关于我县范围内未发生致死七人命案的情况说明”证明:阜南县苗集镇未发生命案。
  8、阜南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南公(网监)勘[2015]001号远程勘验笔录、勘验检查截图记录证明:经查询,惠东直达号企业全称惠东直达号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媒体信息传媒传输、当地新闻等应有尽有功能。惠东直达号于2015年10月24日18时22分发布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导致七人死亡的新闻,同时配有文字、图片、网友评论等内容。其中新闻摘要为: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杀人命案,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口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并配有人员伤亡图片。该信息自2015年10月24日18时22分发布至2015年10月25日11时39分,阅读量100000+,其中一部分网友发表对政府、社会不满言论。2015年10月25日,惠东直达号发布辟谣信息。
  9、惠东直达号内部群信息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4日13时07分,被告人徐某某在惠东直达号内部群发视频和文字信息“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认为自己吃了亏、又有点社会关系的凶手找来了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口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转发一下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子以法。”10月25日凌晨13分曾某在内部群发微信评论“今晚的评论信息评爆”。接着发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同时配有文字说明“新闻摘要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10月25日10时38分,惠东直达号员工孙某发微信“一天下来12万”,随后曾某发微信“好激动啊”等,随后孙某发微信提醒“不过信息的可信度有多高?就怕信息不正确,会麻烦。”提醒曾某。当天10时52分,被告人徐某某发微信红包奖励曾某,10月25日10时59分,被告人徐某某发微信“按照我的逻辑分析,突破十万浏览量,广告费收入都是一百多,粉丝也增加了很多,惠东直达号知名度更不用说。”“曾某你已经有创造了历史的最佳,现在突破十万,我的逻辑分析明天可以达到五十万,广告费收入会达到几百元。”等内容。10月25日11时13分,被告人徐某某在惠东直达号内部群重发微信“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在内部群就此信息发表评论。
  10、河南省商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惠东直达号截图证明:2015年10月11日,河南省商城县辖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七人死亡,三人受伤。该事件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11、腾讯新闻事实派、百度、新华网新闻、凤凰资讯、搜狐新闻等网站信息证明:上述网站发布信息“安徽阜南拆迁致七死”系谣言。一女传谣者被刑拘。
  12、证人廖某证明:其妻子曾某发布的虚假信息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发布在公司内部员工微信工作群内,曾某看到后转发的。
  13、证人孙某证明:孙某系惠东直达号策划总监兼主编,主要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平台信息的编发、本地新闻现场拍照、写稿、有关单位联系核实事情等工作。曾某负责的是微信公众号“×××”。公司内部有个内部员工微信群,群内14个人,员工平时通过内部群交流,徐某某平时在群里转发一些新闻,供员工参考。孙某等人看到可以转发的新闻,一般会再编辑一下图片、文字,通过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布。2015年10月24日,其在内部员工微信群里看到徐某某发一段视频和文字,视频里有几个死人,徐某某发视频是想为编辑部提供新闻题材,当日18时22分公司的“惠东直达号”平台发布“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图片和文字,信息是曾某编辑、发布的,第二天中午该信息被证实为虚假信息,公司即把这条信息删除,并于当天在同一公众号平台发布了相关的澄清信息。
  14、证人康某(惠东直达号员工)证明:2015年10月24日,其公司法人徐某某在公司内部微信群发了一段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视频,并发一段描述该视频内容的文字,后公司员工曾某对视频进行截图,并配上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的文字,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的新闻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视频曾某曾提交腾讯公司审核没有通过,曾某问其如何将视频上传审核,其告诉曾某,后曾某说审核没通过,其公司同事郑某上网查询该信息事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7人死亡事件,并在办公室告诉了曾某。曾某编辑发送虚假消息是因为微信公众号阅读量越多,腾讯公司给微信公众号公司的广告费越多,公司收到广告费后,会给编辑以红包奖励。
  15、证人郑某(惠东直达号员工)证明:2015年10月24日,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惠东直达号内部微信群发了一段视频,并发了一段“安徽省阜南到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致使7人死亡事件”的文字,后公司员工曾某将视频截为4张图片,并编辑文字在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此信息发布前,曾某曾将视频提交腾讯公司审核,但没通过。其经上网查询,证实事实是一起交通事故,并告知曾某该视频内容是交通事故导致的7人死亡。曾某发布该虚假消息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公司微信公众号阅读量,阅读量越大,腾讯公司给公司的广告费就越多,公司再对员工进行奖励。
  16、证人冷某证明:其系阜南县新时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任技术主管,主要负责公司对接腾讯公司微信业务。公司微信号需要向腾讯公司申请,申请后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广告,腾讯公司会在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推文下面使用广告位,发布腾讯公司发布的广告,腾讯公司会给公司广告费用,广告费用以微信用户有效阅读量计算,有效阅读量越多,腾讯给公司的广告费用越多,公司如果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外发布视频,视频需上传到腾讯公司视频网,腾讯公司视频网对该视频进行转码、审核,审核通过后视频才能通过微信公众号向外正式发布,审核不成功,推文无法使用该视频,但微信个人用户互相转发视频不需要腾讯公司审核。
  17、证人李某1证言及其微信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4日13时4分,李某1通过微信发给徐某某一段有死人的视频,并发送一段文字,内容为“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并告知徐某某视频是从朋友圈里看到的,不知道视频的真假。上述内容由其外甥陈某通过微信发送。
  18、证人陈某证言及微信截图证明:2015年10月24日12时35分,陈某给其舅舅李某1发送了一段有死人的视频,并发送一段文字,内容为“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上述信息是其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的微信群看到的,是一个微信名为“记忆更新”的人于2015年10月24日11时57分发的。
  19、证人刘某1证言及微信截图证明:刘某1微信名为“记忆更新”。2015年10月24日11时57分,其在“吉隆板房精英人才群”的微信群内发布一段视频,并发送一段文字,内容为安徽省某县两户人家因土地纠纷引起打架,打死七人,政府封锁消息,请求转发。
  20、证人郭某、袁某、王某、刘某2(苗集镇政府工作人员)证明:2015年10月24日,郭某、袁某等人手机微信群里收到“苗集镇因房屋拆迁致七人死亡”的图文信息,其他同事也都收到该微信,经核实该信息系虚假消息,该信息对苗集镇政府的工作及形象造成很大的影响,其他乡镇的工作人员都打电话询问事情的真实性,许多人在微信圈内讨论,以为信息是真实的,是政府部门封锁消息,对政府不信任。很多外地务工人员、朋友打电话询问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直到阜南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后,才没人询问此事。该虚假信息对其正常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苗集镇党委政府的形象有很大的负面影响。
  21、证人刘某3、刘某4、张某(均系苗集镇村委会干部)证明:2015年10月底,刘某3、刘某4、张某等人在手机的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关于“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家因拆房纠纷,引发打架,其中一家将另一家打死了七口人,案件发生后,阜南县政府封锁了消息。”的微信信息,苗集镇政府的其他干部也都收到该信息。但苗集镇没有发生此例案件,群众也议论此事,很多在外务工的亲戚、朋友,在网上看到家乡有这件的恶性案件,人心慌慌,觉得家里治安乱,认为政府在群众矛盾初期不及时化解,才会发生这件恶性案件,也无法理解政府封锁消息,对政府十分不满。直到同年11月初,公安民警把造谣的人从广东抓住、阜南县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辟谣后,才没有人再议此事。该谣言对政府的影响较大,特别是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对阜南县政府及苗集镇政府产生误解,降低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22、同案人曾某供述证明:曾某系惠东直达号编辑,主要负责在微信公众号为“×××”的公众号上编辑发布文章。2015年10月24日14时许,其在公司内部的微信群里看到公司法人徐某某转发一段视频,并配有文字“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因拆房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命案”的信息,曾某在公司管理员郑某、康某的指导下将视频发送到腾讯公司进行审核,发送几次视频没有审核成功,后其把视频内容做了四张截图图片,并对文字进行复制、删减、粘贴,制作成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的信息,内容为:新闻摘要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起的一起特大恶性杀人命案,县城的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口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并配有截图四张,第一张截图文字说明是“现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第二张截图文字说明是“现场惨不忍睹”;第三张截图文字说明是“事发现场”;第四张截图,其在图片后编辑一段文字,内容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做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转发一个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之以法”。最后其用放大加粗的黑体字写一句“让我们一起伸出援手,传递分享正能量,拒绝冷漠!!!”。即在其负责的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该信息。截止25日早上该信息的阅读量达三万多次,至该信息被删除时阅读量达到了九万多次。为此徐某某在公司内部群里奖励曾某50元红包,其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发送吸引读者的新闻,是为了提高阅读量、点击量,从而提高腾讯公司给公司的广告费。后其通过微信公众号“××ד发布了辟谣文章。
  23、被告人徐某某供述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系惠东直达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于2015年4月份注册成立。公司员工有十四人,下设有同城快递和惠东直达号两个部门,惠东直达号有七名员工。采编部门有两人,分别是孙某、曾某,负责编辑和对外发布信息。惠东直达号有两个微信公众号。2015年10月24日13时05分,徐某某微信朋友李某1发给徐某某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有死人情况,并发了一段文字给徐某某。内容是“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认为自己吃了亏、雇用有社会关系的凶手找来县城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口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此处配有愤怒的图标),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够转发一下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之以法。”后徐某某把该视频和文字转发到公司的内部员工微信群里。之后,曾某根据该视频和文字编辑成一条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现场惨不忍睹,太恐怖了!”,内容为“新闻摘要这是发生在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两户人家因拆房纠纷引发的一起特大恶性故意杀人命案,认为自己吃了亏,又有点社会关系的凶手找来县城小混混把对方一家七口活活打死目前阜南县政府已封锁消息。”,并配有视频截图共四张,第一张截图配的文字说明是现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第二张截图配的文字说明是现场惨不忍睹,第三张配的是事发现场,第四张截图后边配发了一段文字,内容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够接受凶手如此狠毒、目无王法、逍遥法外,希望有正义感的人都能转发一下这个视频,早日将这伙凶手绳之以法。”最后用放大加粗的黑体字写了一句内容为“让我们一起伸出援手,传播分享正能量,拒绝冷漠!!!”,并将该信息在公众微信号为“×××”上发布。信息发布后,至2015年10月25日,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打电话给徐某某问此事,徐某某即安排人删除此信息。另徐某某根据公安机关安排,于2015年10月25日17时38分在其公司同一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一家七口横尸满地警方发言……”的辟谣信息,并在该贴文内一并全文发布了2015年10月25日“阜南县公安局关于阜南县近期未发生命案的声明。”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信息真伪应具有鉴别能力,其在接到他人发送的虚假信息后,不予核实,即将该信息在其公司内部员工微信群传播,该公司员工曾某依据该信息,经编辑后通过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向外传播,该信息点击阅读量达十余万次,引起大量不明真相公众关注,导致公众对社会和政府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徐某某关于其不明知该信息系虚假信息,客观上没有故意传播该信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某在惠东直达号员工内部群传送虚假信息属于误传性质,并在极小范围内(14人),在极短的时间中传达(18个小时),危害不大,且采取措施迅速、有力,情节轻微,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审理认为,惠东直达号内部微信群相关文字证明其公司员工孙某已在公司内部微信群对该信息提出质疑,被告人徐某某对孙某的质疑置之不理,另公司员工郑某、康某证明其二人知悉该信息为虚假信息,并告知曾某。被告人徐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曾某的行为不仅未予制止,还多次在其公司内部群就此信息发表评论,赞许和奖励曾某,其行为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共犯,应当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款、第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颍南
人民陪审员  朱 丽
人民陪审员  杨 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 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