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贵州省/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3/30 0:00:00

陈某某1故意毁坏尸骨案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黔2729刑初26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1(曾用名陈某某)。2018年3月27日本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次日,被长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顺县看守所。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1侮辱尸骨罪,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龙毅独任审判,于同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忆娴、书记员王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1与其妻子张某1经常因家庭矛盾发生吵闹、打架,陈某某1恐吓要杀张某1的家人和挖她父亲的坟墓。2017年10月,张某1离家出走,陈某某1无法联系到张某1。2017年10月25日凌晨,为报复张某1,陈某某1开车到长顺县***山镇鼠场村偏山组小地名叫大坟坡的地方,用从家中带来的锄头、洋铲将张某1父亲的坟墓左边挖开一个洞,将坟内尸骨的一部分丢在外面,然后驾车返回家中。被告人陈某某1挖坟抛丢尸骨,其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尸骨罪,提请依法判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1以侮辱尸骨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进行量刑。
  被告人陈某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亦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1与其妻子张某1经常因家庭矛盾发生吵打,陈某某1曾出言要报复张某1的家人和挖其岳父的坟墓。同年10月,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张某1外出不与陈某某1联系。同月25日,陈某某1开车到长顺县***山镇鼠场村偏山组(小地名叫大坟坡)的地方,用锄头、铁铲将其岳父张其美的坟墓左边挖开一个洞,将坟内一部分尸骨丢弃在外。2017年11月25日,长顺县公安局民警在福泉市黄丝镇沙坪村玉庄组将被告人陈某某1抓获。
  上述事实有书证报案记录、户籍情况、到案经过、证人陈某1、张某1、张某2、陈某2、张某3、邹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1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证据证实,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经本院综合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均能证明上述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而本案被告人陈某某1与妻子产生纠纷后,不是寻求合法途径解决,而是为泄私愤,将妻子父亲坟墓挖开后将尸骨掏出丢弃坟墓外面,陈某某1挖坟抛尸骨的行为,没有侮辱的故意,但具有毁坏的故意,其行为更加符合故意毁坏尸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尸骨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侮辱尸骨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陈某某1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1犯故意毁坏尸骨罪,判处有期徒刑期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13日,即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龙毅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行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