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一、行贿罪
被告人刘某为在其所投资建设的下洼创业园建设项目中获得便利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与中秋节期间,先后八次给予时任沾化县下洼镇党委书记、镇长的闫某(另案处理)现金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采取强制措施前,经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犯罪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刘某因在下洼创业园建设过程中向时任下洼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创业园建设的李强行贿,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伪证罪
2017年11月29日,在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被告人刘某作为闫某受贿一案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