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建坤及刘某与宋某1、王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宋某1及王某1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作证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宋某1照片、刘建坤照片、手机截图照片、车辆停放照片,被告人刘建坤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出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规范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七星停车场营业执照,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人宋某1、王某1、宋某2、刘某、王某2、张某1、侯某、郑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刘建坤的陈述,案件视频,电话录音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