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亳州中西药公司是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被告人王加东系亳州中西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至2016年,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与王加东均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协议,约定总公司作为发包方每年收取1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管理费,被告人负责安置13名员工并发放工资;被告人必须依法守法经营,对营销活动中发生的一切问题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
自2010年开始,王加东承包经营亳州中西药公司,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财务独立,经营获利归被告人王加东所有,亏损由王加东承担。承包经营期间,被告人王加东以亳州中西药公司名义代理销售梧州制药公司生产的药品“血栓通”,参与省药采中心组织的公立医疗机构用药统一采购招投标。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加东为了其代理的“血栓通”在获得投标资格、增加竞争优势、提高中标几率等方面得到时任省药采中心主任胡某1的帮助,寻求胡某1在药品招投标中对其关照、指导,先后向胡某1行贿人民币26万元(其中现金共计25万元、购物卡1万元)、3000美元,胡某1均收下,并在多次招投标中为王加东解决提供限价、配送率不达标、招投标申诉等问题。具体行贿事实如下:
1.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加东在胡某1位于合肥市颐和花园耕苑1栋202室的家里,以拜年名义送给胡某1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合肥“商之都”购物卡;
2.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加东在胡某1位于合肥市颐和花园耕苑1栋202室的家里,以拜年名义送给胡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2年在招标期间,被告人王加东在胡某1位于合肥市颐和花园耕苑1栋202室的家里,送给胡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
4.2013年8月,被告人王加东在胡某1女儿结婚前,在胡某1位于位于合肥市颐和花园耕苑1栋202室的家中,以礼金名义送给胡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
5.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加东在胡某1位于合肥市颐和花园耕苑1栋202室的家里,以拜年名义送给胡某1现金人民币5石某;
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加东得知胡某1参加省发改委组织的赴欧洲考察,在胡某1临行前送给其美金3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加东在2010年至2015年承包亳州中西药公司期间,该公司账户向王加东及其妻子陈某个人账户分别转账22360万元、4410万元,王加东及其妻子陈某个人账户分别向该公司账户转账13293万元、3957万元。王加东与妻子陈某个人账户与亳州中西药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公私资产混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以行贿罪对王加东立案侦查;被告人王加东系同日被传唤到案。
2.身份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证实2011年7月14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刑初字第0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加东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该判决书于2011年7月15日送达给被告人王加东,该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间为2011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25日;另证实被告人王加东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3.承包协议及情况说明,证实自2010年至2016年,王加东与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每年均签订经营管理承包协议,约定总公司作为发包方每年收取13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同时约定被告人必须依法守法经营,对营销活动中发生的一切问题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和法律责任。
4.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证明、亳州中西药公司章程、情况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王加东为亳州中西药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企业负责人,该公司虽由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出资设立,但财务独立,王加东个人自负盈亏。
5.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经销商授权委托书、梧州制药公司生产企业资质资料,证实梧州制药公司委托亳州中西药公司负责该公司产品注射用血栓通在安徽省的经销和推广等相关事宜。
6.申诉书、证明,证实在2012年10月22日,梧州制药公司因到货率偏低、配送率不达标问题向安徽省药品招采管理办公室申诉,并提供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卫生院、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卫生院等9家卫生院的虚假采购数据证明。
7.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任职通知,证实受贿人胡某1的任职情况。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
8.刑事判决书,证实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依法对胡某1受贿案作出判决,判决认定在2010年至2015年期间,胡某1先后六次收受王加东现金共计人民币25万元、美金0.3万元、购物卡1万元,并在多次招标中帮助王加东解决限价、配送率不达标、招投标申诉等问题。
9.亳州中西药公司131104509000030119账户2010-2015年交易流水,证实王加东确认亳州中西药公司在工商银行基本账户2010-2015年发生的交易流水系其个人承包经营发生的业务。
10.亳州中西药公司131104509000030119账户与梧州制药公司、广西梧州市中恒医药有限公司之间2010-2015年往来明细表,证实王加东以亳州中西药公司名义与梧州制药公司货款往来情况。
11.亳州中西药公司131104509000030119账户与王加东及其妻子陈某2010-2015年往来情况表,证实2010-2015年,亳州中西药公司131104509000030119账户向王加东个人账户转账22360万元;王加东个人账户向亳州中西药公司131104509000030119账户转账13293万元;亳州中西药公司131104509000030119账户向王加东妻子陈某个人账户转账4410万元;陈某个人账户向亳州中西药公司131104509000030119账户转账3957万元。证实王加东与妻子陈某个人账户与亳州中西药公司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公私资产混同。
12.证人胡某1的证言,证实王加东是梧州制药公司生产的“血栓通”在安徽地区的代理商,王加东曾多次送其现金、购物卡,累计现金人民币25万元、美金3000元、购物卡1万元。王加东送钱目的是为了跟我拉近关系,希望从我这里多获取一些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政策信息,希望我在招标过程中给予他一些关照,帮他协调处理招投标中的一些事情。
13.李筱青(胡某1妻子)证言,证实在2012年春节、2012年年中、2014年春节,王加东在胡某1家中每次送给胡某1现金5万元;在2013年女儿结婚前送给胡某1现金10万元。
14.王莹(亳州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亳州中西药公司代理经营梧州制药公司生产的“血栓通”药品。
15.被告人王加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亳州中西药公司由被告人个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投资、亏损由被告人承担,所有收益也归被告人所有。“血栓通”实际是被告人个人以亳州中西药公司名义代理,因为个人不能代理药品经营,整个利润收益都归被告人个人所有。另王加东如实供述自己自行出资向胡某1行贿的犯罪事实。
1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部门讯问被告人时无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