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撤销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