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5/10 0:00:00

周广南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广南,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8)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广南犯窝藏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吕丛杰、被告人周广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25日下午,周某、宋某1(均已判刑)乘坐被告人周广南驾驶的苏EXXXXX号小型轿车从浙江省余姚市到慈溪市闲逛。同日晚6时许,在行经慈溪市古塘街道海通路附近时,周某、宋某1要求下车,并让被告人周广南停车等候。后周某、宋某1步行至海通路衢味人家饭店门口,起意盗窃,由宋某1望风,周某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开锁进入罗某停放于此的浙BXXXXX号奥迪A6L轿车内,窃得COACH牌公文包1个(无法估价),包内有MK牌手包1个(无法估价),手包内有人民币1600元、银行卡、充值卡等物。周某、宋某1携带所窃物品回到被告人周广南所驾驶的汽车上,被告人周广南在发周某、宋某1实施了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搭载二人逃离慈溪市。

被告人周广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广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沈某、罗某、周某、宋某1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周广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广南明知是犯罪的人仍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广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广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周广南犯窝藏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慧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黄丹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