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一、受贿部分: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彭某斌利用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东涌中队负责组织开展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巡查、查处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请托人贿送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2万元,授意他人对多处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放任违法建筑建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间,被告人彭某斌接受郭某平的请托,授意巡查人员对李树辉所建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收受郭某平贿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间,被告人彭某斌接受梁某洪的请托,授意巡查人员对太石村南月巷31号的1处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收受梁某洪贿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5年间,被告人彭某斌接受郭某鉴的请托,授意巡查人员对郭某鉴、郭某敬、王某所建的3处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收受郭某鉴贿送现金人民币共计3.5万元。
4、2016年间,被告人彭某斌接受冯某汝的请托,授意巡查人员对刘某1所建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收受冯某汝贿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5、2016年间,被告人彭某斌接受刘某波的请托,授意巡查人员对黄某桂所建及石排村三顷街20号的2处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收受刘某波贿送现金人民币共计2万元。
6、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彭某斌接受郭某强的请托,授意巡查人员对梁某雄、周某所建的2处违法建筑故意不予查处,收受郭某强贿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
二、滥用职权部分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彭某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后,滥用职权,指使巡查人员对上述多处违法建筑不予查处或放松监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彭某斌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抓获归案。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彭某斌家属代为向该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彭某斌家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7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及补充说明、《关于彭某斌从我镇被带走情况说明》,《彭某斌任职情况》及相关附件、《证明》、《彭某斌任职情况补充说明》、《人员简历表》等,同案人郭某林、黄某洪的立案决定书、任职证明、岗位职责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立案审批表、检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照片、涉案违建房照片等,违法建设摸查表、违法建设整治情况、违法用地情况的函、村民建房用地性质核查情况登记表、东涌城管执法中队工作方案、执法记录等,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人冯某汝、刘某、郭某林、郭某平、李树辉、郭某强、梁某雄、周某、梁某洪、郭某辉、郭某鉴、郭某敬、刘某波、黄某桂、梁某文、黎某、陈某华、苏某、郭某升、黄某勇、黄某洪、何某尧、陈某明、梁某标、何某刚、陈某洪、黄某结、冯某和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斌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