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宁波市规划局海曙分局(以下简称海曙规划分局)系行政机关。2003年12月开始,被告人吕萍担任海曙规划分局办公室会计,负责单位日常财务核算、审核凭证、核对账目、编制财务报表、保管法人签名章等工作。2015年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吕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未履行会计稽核和会计监督职责,未妥善保管法人签名章,未核查单位银行对账单真实性,未认真核对银行账户实际余额等,致原海曙规划分局出纳彭某(已判刑)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662782元未被及时发现,现仍有人民币4659662元尚未归还,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吕萍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萍提出国家财产损失系多种因素叠加、多方监管机制未能有效展开造成,将其作为第一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有失公允。其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吕萍的辩护人提出:1.吕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并非严重不负责任,只是存在一定的疏忽;2.吕萍所在单位财会制度不健全所产生的后果不应由吕萍承担;3.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彭某的犯罪行为;4.吕萍有自首情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吕萍改判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