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王君梅、李宝文均系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聘用人员,在连云港市车辆管理所从事警务辅助工作。连云港市车辆管理所于2015年5月份成立监管中心,负责对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上传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核。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王君梅于2015年5月27日前调入监管中心,被告人李宝文于同年6月27日至8月9日在监管中心兼职12个工作日,8月10日正式调入监管中心,六名被告人的职责是对连云港市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上传的大型机动车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焦某、王某、李某1分别系连云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正东二手车经纪服务部、连云港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民众二手车经纪服务部、连云港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九州二手车经纪服务部的工作人员,上述三人利用机动车车主不熟悉相关业务流程等因素,有偿代为办理机动车年检手续。焦某为了其代理检测的机动车能够顺利通过审核,与陈海红、李宝文商量给付六名被告人好处费,后李某1、王某又先后与被告人陈兆周、陈海红商量给付好处费事宜。六名被告人相互商量后决定由王君梅以现金形式收取焦某给付的好处费并负责记账,被告人陈兆周、陈海红收取李某1、王某的好处费也交由王君梅,由王君梅汇总后平均分给六名被告人。2015年11月份之后因王君梅忙不过来,变更为六名被告人轮流记账以及进行好处费的收取和分配。2015年6月至2016年3月,焦某、王某、李某1通过给付现金或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六名被告人“好处费”共计187822元,其中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参与收受187822元,被告人王君梅参与收受187642元,被告人李宝文参与收受17190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陈海红等人多次收受焦某“好处费”92230元。其中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参与收受92230元,被告人王君梅参与收受92050元,被告人李宝文参与收受82630元。
2.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陈海红等人多次共同收受李某1“好处费”61920元,其中被告人陈海红、陈兆周、席建国、王君梅、王莉参与收受61920元,被告人李宝文参与收受55600元。
3.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王君梅、李宝文多次共同收受王某“好处费”26472.26元。
4.2015年中秋节、2016年春节,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王君梅、李宝文收受王某、李某1、焦某贿送的过节费共计7200元。
另查明,1.被告人陈海红、席建国、王莉、陈兆周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君梅、李宝文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六名被告人在监管中心工作期间,多次收受焦某、王某、李某1“好处费”,并使焦某、王某、李某1代理的不应当通过审核的机动车通过审核的事实。
2.侦查期间,六名被告人向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交纳非法所得款共计140000元,其中陈海红交纳30000元、席建国交纳25000元、王莉交纳25000元、陈兆周交纳25000元、王君梅交纳10000元、李宝文交纳25000元。审理期间,被告人席建国、王莉、陈兆周、王君梅、李宝文向本院缴纳非法所得余款187822元,其中被告人席建国、王莉、李宝文各缴纳5470元,被告人陈兆周缴纳10942元,被告人王君梅缴纳20470元。
3.2016年4月2日晚,由杨某1驾驶的鲁Q×××××、鲁Q×××××福田牌大型汽车,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根据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出具的临公交直二认字[2016]第2016042115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2在此次事故的发生中实施了准驾车型不符、未按规范操作、行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中Q8R22挂的半挂车,系2015年9月23日经连云港市大浦检测站检测,并经连云港市车辆管理所监管平台审核通过的车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连云港市车管所提供的《监管平台审核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工作的意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情况说明》、工资及“五险一金”发放情况表、连云港市车管所提供的《连云港市公安局临时用工人员登记表》、腾讯公司提供的证人焦某、李某1、王某及六名被告人的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王某手机信息照片,焦某手机信息照片等;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出具的杨久龙交通肇事案件卷相关材料复印件、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鲁Q×××××车的档案资料,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鲁Q×××××车上传于监管平台的资料、情况说明、报刊截图;证人张某、蒋某、焦某、李某1、王某、李某2等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海红、陈兆周、席建国、李宝文、王莉、王君梅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连)公(网)检[2016]017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暂扣款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