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维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没收)。被告人宋维武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淮刑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宋维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