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安徽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5 0:00:00

宋维武犯受贿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罪犯宋维武,男,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现在安徽省阜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大刑初字第000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维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已没收)。被告人宋维武不服,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淮刑终字第00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阜阳监狱以罪犯宋维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2日至2018年4月6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维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1月获表扬奖励四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维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维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廷华

审判员梁凤鸣

审判员吕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