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认定: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绍光利用担任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澄江县燃油补贴申报审核及行政监管的过程中,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澄江分公司经理叶某1、徐某1、澄江县正荣公交服务有限公司经理饶某1、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何某1及何某1的父亲何某2送给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分别共计8600元、8300元、13800元、4000元,合计347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二)、玩忽职守犯罪事实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绍光身为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在对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澄江分公司、澄江县正荣公交服务有限公司、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客运企业申报燃油补贴申报审核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该三家公司2010年度至2014年度共计虚报燃油消耗量2737776.53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共计8156504.80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8156504.80元。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杨绍光在侦查期间主动向澄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涉嫌受贿所得赃款35000元及购物卡4张(内充值合计2100元),赃款、赃物随案移送澄江县法院处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户口证明,义务兵接收安置审批表,澄江县交通局澄交发(2008)74号文件,玉溪市交通运政管理处玉运办(2012)12号文件,《事业单位考核登记表》,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单位职责、所长职责等,证实:杨绍光出生于1974年4月6日,1996年参加工作,2008年8月被澄江县交通局任命为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2012年2月27日被玉溪市交通运政管理处聘任为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任期三年。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属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杨绍光。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及其所长具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全面负责全县道路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承办上级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等职责。
(二)、被告人杨绍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叶某1、徐某1、饶某1、何某1、何某2的证言,物证超市购物卡(四张),证实审理查明受贿犯罪事实。
(三)、证实审理查明玩忽职守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国务院国发〔2008〕37号文件,财政部财建〔2009〕1号、1008号文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运字〔2011〕38号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财建〔2009〕34号、〔2010〕9号、181号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交运管〔2010〕66号、816号文件,云南省2009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基本数据统计方案,云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燃料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申报实施暂行办法,澄江县成品油价格改革油价补贴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办发〔2014〕179号文件等,证实:因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国家对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等行业实施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贴;城乡道路客运燃料消耗量数据的统计及申报应遵循实事求是、据实统计、严格核查、规范申报的原则;燃料消耗量的统计及申报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燃料消耗量信息的督促、指导以及基础数据的审核及电子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均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成品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澄江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2日成立澄江县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量统计申报及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发放工作领导小组,被告人杨绍光系领导小组成员。
2、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关于2012.12.25日启动燃油申报工作会议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2月25日,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为了贯彻省交通运输厅于12月3日召开的“全省2012年城乡道路成品油价格燃油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申报暨2012年城市客运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在江川召开2012年全市燃油申报工作会议。参会的是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运政所长及相关业务人员。会议由廖某主持会议,运输管理科科长杨某1传达省厅会议精神,李某2副局长作会议总结讲话。
3、被告人杨绍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于2008年8月至今任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所长,运政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县道路交通运输市场和营运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据省厅文件规定对客运企业上报的燃油补贴信息数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资金发放工作等。其作为所长,工作职责主要是主持、管理本单位的全盘工作,具体分管客运股等部门,安排、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等。针对燃油补贴基础数据统计、申报工作,云南省出台过云交运管〔2010〕66号、816号文件,国家、省、市、县各级部门都要求据实申报,2010年以后一直沿用816号文件至今。
燃油补贴工作具体由客运股的宋某负责,每年市交通局、市运政管理处组织召开燃油补贴申报工作会议之后,县交通局和某所就组织正荣、澄鑫、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三家公交企业开会,由其和交通局领导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宋某具体讲解如何填报相关数据。三家公交企业将燃油补贴的相关基础信息数据申报到所上后,由宋某按照省、市交通部门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的要求审核、把关、汇总,制作好《燃料消耗量汇总表》连同企业上报的相关纸质资料以及相关文件报其审阅,同时口头向其汇报三家公交企业上报燃油补贴相关信息数据的具体情况,经其审阅后报澄江县交通局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上报到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再逐级上报交通部、财政部最终核定补贴金额。
澄江县运政所每年汇总上报的燃料消耗量其清楚的。每年宋某都安排三家公交企业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上浮燃料消耗量数据申报,三家公交企业申报的燃油补贴基础信息数据的营运天数、行驶里程、燃油消耗量等数据不真实,远大于实际数据,宋某依据企业上报的数据汇总上报,故宋某汇总上报的数据也不真实。虽然在每次召开的燃油补贴申报工作会议上都跟三家公交企业说过要据实申报,但运政所没有督促好企业据实申报燃料消耗量基础数据。另外,其不清楚2010年以来澄江县三家公交企业每年填报的《燃料消耗量明细表》数据是否是根据购买燃料的发票、凭证或定点供应燃料单位提供的购买燃料明细记录统计得出的,其没有具体核实过,宋某跟其汇报过三家公交企业每年申报的燃油消耗量等数据是虚增过的,大于实际数据,所以其就没有组织人员到三家公交企业核实这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其不清楚三家公交企业每年多报了多少燃油补贴。2015年市审计局审计时发现玉交公司、正荣公司虚报燃料消耗量套取国家燃油补贴,其才知道申报的燃油消耗量比实际量大2至3倍。
关于上浮申报,交通局副局长龚某1和宋某到昆明开会回来后,宋某跟其汇报有领导要求企业申报燃油补贴时上浮20%,后来在市交通局组织的会议上,也有领导提出来要求企业申报燃油补贴时上浮20%,但要求企业上浮20%申报燃油补贴没有相关文件规定,相反,相关文件都规定要据实申报。
4、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至今任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客运股负责人,在燃油补贴工作中,客运股负责燃料消耗量信息的督促、指导以及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针对燃油补贴基础数据统计、申报工作,云南省出台过云交运管〔2010〕66号、816号文件,国家、省、市、县各级部门都要求据实申报。其依据云交运管〔2010〕66号文件精神对企业上报的燃油补贴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制作好全县燃油补贴消耗量汇总表连同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报所长杨绍光审阅,同时口头向杨绍光汇报企业上报燃油补贴相关信息数据的具体情况,杨绍光看完无异议后,其就找交通局的主要领导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依流程上报玉溪市交通局审核,杨绍光不在汇总表上签字。
2010年春节前,其与澄江县交通局副局长龚某1参加了云南省交通厅组织的全省燃油申报补贴工作会议,会议传达的文件和精神都要求据实申报,但会议期间,玉溪市交通局的一位领导在宾馆内召集全市各县区人员开会,口头要求全市申报的燃油消耗量在基础数据上上浮20%,原则上不超过云交运管〔2010〕66号文件精神的规定。其回单位后向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县交通局局长认为不妥,要求副局长龚某1、运政所所长杨绍光和其到市局再次落实,市局一位领导回复在基础数据上上浮20%进行申报,其工作笔记上还做了会议记录。后其通知澄江的三家公交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到运政所开会,要求三家企业申报燃油消耗量时上浮20%。以后每年申报前,市交通局都组织各县区交通局分管领导及运政所领导、经办人开会,会后,县交通局、运政所又组织三家公交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开会,其和龚某1、张某1、杨绍光都讲过要求每年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上浮20%至10%,县与县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做好数据平衡,避免因补助资金不同而引发矛盾。
杨绍光和县交通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申报数据不真实的情况是清楚的,因为每年年初市局组织召开的会议他们都参加了,会议上要求过上浮申报。运政所对三家公交企业上报的数据进行过核实,发现基础信息与上报信息不吻合后,要求三家公交企业自己想办法把月报、季报、行车单、加油票据、调度台账等材料补齐,与上报数据吻合,避免上级部门来检查时出现资料与上报数据不吻合。申报过程中,其将企业的报表打回去重报是因为企业上报的数据没有按照上级要求去做。其去三家公交企业核实过,企业申报的数据都是按照上浮20%至10%调整后申报的。2016年1月,市交通局、运政处开会要求据实申报,县运政所亦开会要求三家公交企业据实申报,2015年度申报的燃油消耗数据信息就比2014年度少了一半左右。
5、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玉溪市交通局副局长、调研员,负责全市交通运政管理工作,2011年6月之前还负责全市的燃油补贴工作。燃油补贴工作要求企业据实申报,各级审核部门严格把关。大概在2008年还是2009年的时候,市交通局法规安全监督科的李某1、杨某1向其汇报过燃油补贴申报数据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07年11月至2013年6月期间任澄江县交通局局长,2013年6月至今任玉溪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处长。澄江县燃油补贴申报事项由县交通运政管理所负责,企业填报信息数据报运政所,运政所审核汇总后报玉溪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再逐级上报,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基础信息数据核算燃油补贴资金下拨。局里这块工作是由联系运政所的副局长负责。
7、证人杨某1的证言,自书材料,证实:其2002年2月至2010年10月在玉溪市交通局法规安全监督科工作,2011年底至今任玉溪市交通局运输管理科科长。2010年以来,玉溪市各县区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燃油补贴基础数据的统计申报工作是按照云南省交通厅云交运管〔2010〕816号文件来开展的,具体流程是由符合条件的公交企业在每年年初通过交通部统一的申报系统据实填报燃油消耗量等基础数据上报到各县(区)运政所,各县(区)运政所审核后报县(区)交通局审核,县(区)交通局审核后再逐级上报审核,最后到交通部审核。该文件明确了县级运政所的职责是负责做好燃料消耗量信息的督促、指导以及基础数据的审核及电子申报系统技术支持。申报企业要依据购买燃料的发票、凭证或定点供应的加油明细记录等原始凭证据实申报燃油补贴的燃料消耗量。2012年以后,这项工作就由玉溪市运政处具体负责审核,其所在科室进行督促指导。
2012年12月3日,其和廖某、缪某及统计人员参加了省厅组织召开的会议,会上对燃油补贴工作做了具体安排,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作职能的委托,从2012年开始,燃油统计申报工作由省运管局负责,各州市按照省上的要求市级交通运输局委托市运政处负责,县交通局委托运政所负责。二是会议最后留下州市参会的涉及燃油补贴工作的参会人员,传达说云南省的燃油消耗问题和全国同类省份相比偏低,按照省厅的要求今年上报燃油消耗量要上浮20%。会议结束后,其向分管领导汇报了省厅对燃油补贴工作的要求,领导说按照省厅的要求传达到县级交通部门。12月25日,在江川区交通局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金荣、市运政处副处长廖某、李某3、其和运输科的工作人员以及各县区交通局分管运输的副局长、县区运政所长参与,会议由廖某主持,其代表市交通运输局传达2012年12月3日省厅的会议精神,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燃油补贴工作交给运政部门来做;二是2012年度燃油消耗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可以上浮20%左右,要做好车辆之间的差异性处理。从其在这次会议上说2012年燃油消耗量在2011年的基础上上浮20%左右后,全市2012年燃油消耗量比2011年的上浮了8%至9%左右。
8、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至2013年7月其任玉溪市运政管理处副处长,2013年7月任玉溪市交通局副局长。2012年12月25日,其参加了在江川区交通局召开的有关燃油补贴的会议,会议由其主持。在会上,市交通局运输科科长杨某1对燃油油耗量统计工作进行了安排:一是强调燃油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要明确职责;二是今年的燃油补贴工作增加了新的内容,玉交运发320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申报帐号的梳理,去年全市燃油消耗量18000吨左右,2012年燃油申报消耗量作适当调高,增幅20%。
9、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至今,其任玉溪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副处长。2012年12月25日,其与李某2、杨某1、廖某等人参加了在江川区召开的由玉溪市交通局召开的燃油补贴燃料消耗量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布置会议,廖某主持会议,杨某1在会上说:2012年12月3日,省厅召开了会议,对燃油消耗量统计工作进行了委托安排,具体工作由运政机构负责,交通局是进行监督、检查。杨某1在会上提出要求,要按市局320号文件,申报数据要在12月31日前完成,2012年总消耗要适度调高,增幅在20%,单耗不能超过1.7倍。
10、证人龚某1、张某1的证言,证实:龚某1于2009年8月至2012年年初任交通局副局长,联系运政所工作;张某1于2011年11月至2016年3月任交通局副局长,联系运政所工作。每年申报燃油补贴前,澄江县交通局、运政所都会组织三家公交企业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开会,布置申报的相关事宜,申报数据由运政所负责审核、把关、汇总,其二人不知道上报数据是虚假的。龚某1的证言还证实:2010年实行燃油补贴网络系统申报后,有一次其和宋某去省交通厅开会,市运政处的领导召集八县一区的参会人员开会称:八县一区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申报的数据要相互平衡。
11、证人徐某2、洪某的证言,证实:徐某2于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主持澄江县交通运输局的工作;洪某于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任澄江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负责燃油补贴申报工作,申报信息数据由运政所负责审核、把关、汇总,其二人程序性的签署同意上报的意见,并不知道上报数据有虚增情况。
12、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任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经理。其公司有31辆公交车申报过燃油补贴,公司的王某1、杨某3先后负责申报。每年申报上一年度的燃油补贴前,澄江县交通局、运政所都会召集澄鑫公司、正荣公司和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的负责人、经办人开会,2010年开会时,交通局副局长龚某1、运政所所长杨绍光及客运股股长宋某、正荣公司经理饶某1及其经办人、澄鑫公司经理何某1及其经办人、其和其公司的王某1参加了会议,会上,相关领导安排部署申报事宜,龚某1副局长传达了上级文件,文件上要求据实申报,宋某要求公交车平均燃料单耗按每百公里不超过24升来填报。三家公司申报的数据要由宋某平衡、把关和更改,宋某叫怎么调就怎么调。公司经办人告诉其报表已由宋某审核通过后,其就签字上报。之后的几年,宋某要求按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上浮10%至20%申报。其公司申报的运营天数、行驶里程、燃料消耗量数据是不真实的,是按照宋某的要求填报的,上报数据远远大于实际数据。每年的燃油补贴都如数兑付给了车主。燃油补贴申报期间,澄江县交通局及运政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向其公司核实过车辆的实际燃油消耗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31辆公交车2010年至2012年的燃油补贴申报工作由其负责经办。每年申报燃油补贴的相关信息数据都要报宋某审核、把关,如果宋某审核不过关就打回企业重报。2010年申报上一年度的补贴时,县交通局召集澄江的三家公交公司的负责人开会,参会人员有龚某1、杨绍光、宋某、何某1、饶某1、徐某1和其等人,会议传达了燃油补贴申报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宋某要求不超过上限指标申报。因加大数据申报对公司、车主有利,其就按宋某的要求加大数据申报,宋某让其修改了几次才审核通过。之后每次申报时,其都是按照宋某的要求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之上稍作调整,有一年宋某让其上浮10%还是20%申报。杨某3负责经手申报时,也是按照这种方式申报。澄江县交通局及运政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向其公司核实过车辆的实际燃油消耗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申报数据比实际数据大2至3倍。燃油补贴全部兑付给了车主。
14、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31辆公交车2013年至2015年的燃油补贴申报工作由其负责经办。每年年初县交通局和某所都会组织召开燃油补贴申报会议,参会人员有龚某1、杨绍光、宋某及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澄鑫公司、正荣公司的负责人、经办人,会议内容主要是传达相关申报文件,会上宋某要求三家公司在上一年申报数据的基础上增加10%左右填报,三家公司的数据要平衡。其每年在申报前都收集各辆公交车的加油发票和加油记录,但在申报燃油补贴时都没有按照实际加油量申报,而是根据宋某的要求,将行驶里程、燃油消耗总量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上浮申报,2012年度至2014年度的申报数据比实际数据大2至3倍左右。2013年初其第一次申报时,申报表上明确载明填报的数据要真实可靠,并承担数据不实带来的责任,其统计了每辆车的实际加油量,但在填报的时候,行驶里程、燃油消耗总量是按宋某的要求填报的,报给宋某之后,宋某打回要求在上一年度申报数据的基础之上上浮一点申报,其按宋某的要求在2011年度申报数据的基础上加大申报才获得宋某的审核通过。澄江县交通局及运政所的人员从来没有向其公司核实过车辆的实际燃油消耗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燃油补贴全部兑付给了车主。
15、证人张某2、杨某4、叶某2、龚某2、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五人分别为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8路、9路公交车协会的管理人员。8路、9路车的加油发票和记录都上报公司。8路、9路公交车单边运行里程分别为26公里、24公里左右,8路车除节假日所有车辆都运营外,每天有两辆轮休,正常情况下每天跑4至6个单边,旺季人上满就走。9路车每辆每月轮休5天左右。每辆车都领过燃油补贴了。交通局和某所的人员没有向其等人核实过燃油消耗等实际情况。
16、证人何某1、王某2的证言,证实:何某1系澄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何某1的妻子、澄鑫公司燃油补贴的填报人。澄鑫公司运营的2路、6路、11路共30辆公交车享受过燃油补贴。2011年申报2010年的燃油补贴时,澄鑫公司按实际数据如实申报后,宋某让增大燃油消耗量、行驶里程等数据申报,因增大数据申报对公司有利,公司就在原数据的基础上上浮20%申报,宋某仍然叫再增加,公司又按宋某的要求增大后重新申报,宋某审核通过后让其公司进行申报,之后公司每年申报的数据都是在这次申报数据的基础之上略作增减后申报的。2010年至2014年间,澄鑫公司多申报了120万升左右的燃油补贴。燃油补贴都如数兑付给车主了。申报的数据中,只有公交车数量和车牌号是真实的,申报的燃油消耗量、行驶里程、运营天数等数据远大于实际数据。交通局和某所的人员没有向其公司核实过燃油消耗等实际情况。
17、证人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澄鑫公司的出纳,其公司公交车的加油发票都交由其保管,2010年至2013年所有的加油发票都装订在会计凭证里,2014年的加油发票不全。
18、证人罗某、束某,袁某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分别为澄鑫公司2路、6路、11路公交车队长。2路、6路、11路公交车单边运行里程分别为12公里、6公里、24公里左右,耗油量分别为每月400至500升、350升、500升左右。每辆车每月都轮休6天左右,车辆加油后发票交公司统一保管,每辆车都领过燃油补贴了。
19、证人饶某1、赵某2、侬泉每、王某3的证言,证实:饶某1系正荣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2、侬泉每、王某3均先后经办过正荣公司的燃油补贴申报工作。正荣公司自2011年以来的燃油补贴申报过程中,宋某多次要求在上报数据的基础上增大数据申报,申报数据多次被返回修改增大,直到宋某审核通过,最终其公司申报的燃油消耗量、行驶里程等数据大于实际数据,补贴都发给车主了。交通局和某所的人员没有向其公司核实过燃油消耗等实际情况。
20、证人武某、饶某2、耿某、赵某3的证言,证实:其四人分别为正荣公司1路、3路、4路、附1附2路公交车队长。1路、3路、4路公交车单边运行里程10公里左右,耗油量每月每辆400至500升左右;附1附2路公交车单边运行里程5公里左右,耗油量每月每辆200至300升左右。每辆车每月都轮休6天左右,车辆加油后发票交公司统一保管,每辆车都领过燃油补贴了。
21、宋某、张某1、杨某3、王某3、李某4工作笔记(会议记录),证实:宋某、张某1工作笔记(会议记录)均记录了2012年12月25日在江川区交通局召开的全市燃油补贴会议上提到“申报燃油消耗量调高20%,单耗不超1.7倍,2月15日前完成,据实申报,成立客运市场领导小组”等内容;宋某工作笔记(会议记录)记录了2014年1月8日玉溪市运政处会议上要求燃油补贴申报增幅10%左右;杨某3、王某3工作笔记(会议记录)均记录了2014年1月9日在澄江县运政所召开的燃油补贴申报会议上,宋某要求参照上一年上浮10%申报。
22、澄江县公交车统计表,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正荣公司、澄鑫公司申报燃油补贴的相关材料,玉溪市财政局《2010至2015年度澄江县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资金下达明细表》及其相关文件等材料,玉交集团澄江分公司、正荣公司、澄鑫公司运营、加油、油耗等材料,各类记帐凭证、补助兑付表、收据、领款单,燃油消耗补贴申报领取情况汇总表,澄江县交通运政管理所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收付情况统计表,澄江县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收入、支付情况统计表,玉溪民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澄江县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中的燃油消耗、价格补助支付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经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玉溪民瑞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审计、鉴定:①玉溪交通运输集团澄江分公司8路车2010年度至2014年度多报燃油消耗数量987300.05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2534676.13元;9路车2012年度至2014年度多报燃油消耗数量349772.19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1019453.92元。②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公司在2012年、2013年,两年度多报燃油消耗数量655533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2245791元。③澄江县正荣公交汽车服务公司1路车2012年度、2013年度多报燃油消耗数量234757.37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826416.19元。3路车2012年度至2014年度多报燃油消耗数量211052.06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593126.24元。4路车2011年度至2013年度多报燃油消耗数量158438.52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452053.55元。附1、附2路车2012年度至2013年度多报燃油消耗数量140923.29升,套取国家燃油补贴专项资金484987.77元。④澄江运政管理所拨付玉溪交通运输集团澄江分公司8540354元,玉溪交通运输集团澄江分公司账面收到8540354元,按领款单查证,支付给车主8540354元;澄江县运政管理所拨付给澄江县澄鑫公共汽车服务公司5947208元,查该公司银行账户收到5947208元,2010年、2011年合计1077678元未查到车主领款单,现有车主领款单领取4869530元;澄江县运政管理所拨付给澄江县正荣公交汽车服务公司5202470元,2010年、2011年合计1128370元在会计账面上未查到收入及支出记录,其余4074100元收到入账后,支付给车主4015580元。鉴定意见已经依法告知被告人杨绍光。
(四)、扣押财物清单,现金交款单等,证实:被告人杨绍光在侦查期间主动向澄江县人民检察院退缴受贿所得赃款35000元和购物卡4张(内充值合计2100元),赃款、赃物随案移送澄江县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