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23 0:00:00

缪万权、白俊刚、陈峰玩忽职守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缪万权,男,1963年出生,满族,大专文化,现绥中县农机局干部,中共党员,现住绥中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鲁红,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俊刚,男,1970年出生,满族,大专文化,绥中县猴山水库建设管理局职工,中共党员,现住绥中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为民,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绥中县猴山水库建设管理局职工,现住绥中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云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缪万权、白俊刚、陈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辽1421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缪万权、白俊刚、陈峰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来臣、郭聃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缪万权及其辩护人耿鲁红,上诉人白俊刚及其辩护人蒋为民,上诉人陈峰及其辩护人马云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首先,绥中县猴山水库管理局及上诉人缪万权、白俊刚、陈峰对猴山水库的建设安全监管职责是基于猴山水库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基于法律或国家机关的授权事实不清。其次,绥中县编委2015年7月20日的批复文件中虽提到绥中县猴山水库管理局工作职责包括监督、管理猴山水库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但对安全监管的具体范围以及对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处理职权未予明确,故绥中县猴山水库管理局的建设安全监管职责范围事实不清。最后,二审期间,三上诉人提交了四份书证,分别是绥中县水利局于2015年8月3日向辽宁省水利厅的《关于由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对猴山水库工程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请示》、辽宁省水利厅于2015年8月25日《关于猴山水库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批复》、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于2015年8月26日向绥中县猴山水库建设管理处的《关于成立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绥中猴山水库工程项目站的通知》和《辽宁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书》。用以证明经辽宁省水利厅批准,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站绥中猴山水库工程项目站对猴山水库2015年8月26日以后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上述文件作出后,绥中县猴山水库管理局及三上诉人有无水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职责,以及项目站的安全监督职责与绥中县编委批复文件中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关系等均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亨

审判员刘丹红

审判员项广大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姬天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