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福建省/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二审

【案  号】:刑事/渎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8/4/19 0:00:00

吕某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畜牧兽医水产局炉下畜牧兽医站官方兽医,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4月8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1月12日,被告人吕某某经福建省农业厅确认具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2013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到南平市延平区畜牧兽医水产局炉下畜牧兽医站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等工作。

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间,生猪中介商符某(另案处理)为了方便自己装运生猪,向被告人吕某某索要空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第二联。被告人吕某某在未见到生猪、未进行现场检疫的情况下,将34份盖有南平市延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空白第二联给符某,事后共收取符某给的3400元。符某又将该34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空白第二联转卖给生猪中介商陈某(另案处理),后陈某让他人自行在上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空白第二联上填写货主、检疫人员、动物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承运人、运载工具牌号、牲畜耳标号、几日内到达有效等内容,致使4285头生猪在没有通过官方兽医检疫的情况下流入广西省百色市、南宁市、河池市、柳州市、宜州市等地屠宰场进行屠宰。涉案的34张运往省外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第二联加盖了广西省百色市、南宁市、河池市、柳州市、宜州市等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公章。

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退出非法所得3400元。在审理过程中,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委托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审前调查。经调查,南平市延平区司法局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符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职称证书与工作简历及工作职责、延平区畜牧水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延平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再次强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官方兽医资格确认的通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4份、《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区畜牧兽医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共南平市延平区委编办关于南平市延平区农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通知》、《延平区畜牧兽医水产局职务任命的通知》、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缴款单、延平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案发后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吕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吕某某上诉称:其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吕某某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在原审判决书中逐项列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出具盖有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的空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第二联,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原审综合考虑上诉人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退赃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对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适当。上诉人吕某某再以此为由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宏涛

法官助理叶丽花

审判员郑福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