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奸淫幼女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7/10/26 0:00:00
罗从刚盗窃、奸淫幼女案
罗某某盗窃、奸淫幼女案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外号“刚猴子”。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3月23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年3月21日减刑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5月24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斌、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刑满释放后,在2017年6月先后两次盗窃他人摩托车。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6月7日左右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罗某某从隆回县六都寨镇街上步行回西山村,走到瓦屋村离文定桥不远处时,见一辆黑色女式摩托车停在路边无人看管,遂趁机将该摩托车推到道路两边都没有房屋的地方,用随身携带的钳子等工具以搭线启动的方式将摩托车发动骑往西山村,并将车停放在西山村街上陈某的摩托车修理店旁。次日,该车被被害人刘某1等人发现并追回。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40元。
2.2017年6月10日下午天黑后,被告人罗某某发现隆回县六都寨人民法庭一楼走廊上停放着一辆红色女式两轮摩托车。在确定四周无人后,罗某某将该摩托车推到洪江桥头,用随身携带的钳子以搭线的方式将车发动骑回家,停放在其邻居屋前。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8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取根据清单、视频截图、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3、廖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1、刘某2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另查明:
1.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罗某某2017年6月10日盗取的济南铃木牌女式摩托车一辆,并于当日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刘某2。
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2.被告人罗某某因盗窃,于2017年5月24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上述事实,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3.被告人罗某某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3月23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减刑五次,减刑五年八个月,实际执行刑期十五年十个月二十八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3月21日因执行期满被释放。2017年6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截止至刑事拘留之日止,罗某某已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剩余二年九个月。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前罪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奸淫幼女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继耐
审 判 员 边 旭
人民陪审员 覃和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欧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