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江苏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18/4/9 0:00:00

姚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

姚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刑初56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8〕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铭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于2013年3月14日中午,在常熟市锁澜北路25号苏州学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内,将其在原任职机构供职时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包括常熟市第一中学在内的9所中学的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3672条,通过QQ邮箱提供给房某(另案处理)用于招生。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于2013年3月14日中午,在常熟市锁澜北路25号苏州学思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内,将其在原任职机构供职时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包括常熟市第一中学在内的9所中学的学生个人信息资料共计13672条,通过QQ邮箱提供给房某(另案处理)用于招生。
  2017年3月17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辛庄镇杨园杨东新村2号将被告人姚某查获,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房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邮件信息,被告人姚某的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刚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耿倩